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环节组成,其中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评审的行为。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人。
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这个重要环节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大多也来自评标委员会,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招标项目实践经验、评审不客观、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有些成员更应提高工作态度和职业素质。
关键词:评标;问题;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执行中,部分招标人安排了过多招标人代表进入了评标委员会,或者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从而变相增加招标人代表名额来加强评标委员会中的话语权。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法规,而且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招标人存在中标人倾向性,不能公平、公正的评标。
二、评标程序执行不专业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评标程序由三个阶段组成,即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评标准备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此阶段了解和熟悉本次招标的目的、招标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重要的商务款、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等。只有熟悉了上述内容,评标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做到有的放矢,重点评价。而在此阶段,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觉得招标文件都大同小异,为了加快进度,采取先看投标文件,遇到问题再去查找招标文件的方法去评标,这种方式颠倒了程序,反而延缓评标时间,减弱了评标效果。只有先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要买什么”),才能有效评价投标文件(“要卖什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初步评审阶段,大多评标工作量都集中在这个环节,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1.投标报价进行排序、检查投标报价是否有计算错误;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货币统一;
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列举出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4.检查并核算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相对应,上述工作职责中评标委员经常出现如下问题:
1.价格核算是一项比较枯燥的工作,尤其大型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总报价和分项价分布于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核算起来较为繁琐。评标委员会经常疏漏此环节,使其对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中会产生不利影响。
2.投标偏差中的重大偏差,即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偏离的,其投标应当否决。对此,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顾忌承担责任或者不愿意得罪投标人,宁可对有实质性偏离现象的投标人评分打低也不愿意将其投标否决,此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对此,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借助澄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改变其投标实质性内容或投标承诺,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范围增加额外要求对投标人施压,上述行为也许可能会使招标人获益,但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精神。
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部分招标人追求低价的经济型,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我们应该重视“低价不等于低于成本价”的概念。实际中很多工程建设项目以次充好,质量低下问题现象多次频现,这些不是低价中标惹的货,而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及合同执行不利的原因。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更多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阶段,更重要是应承担起责任替招标人把控好价格关,对于“低于成本价”现象,其投标应坚决否决。
在详细评审阶段,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此阶段工作也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期评标准备阶段和初步阶段工作成果,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最终评审、打分、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在此期间,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不能公正、客观提出评价意见。纠其原因主要如下:
1、受招标人或其他单位影响,具有了“倾向性”,从而丧失了公正性。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其他投标人打分过低,对意向投标人打分过高,还有“凑分”现象出現。
2、对招标文件和其评标办法理解不深刻,对投标文件审核不彻底,详细评审中经常以“前期评标经验”为依据,不能做到客观评审。
3、不敢承担评审责任,怕“找后账”,评审打分刻意不拉开差距,做到“谁也不得罪”。
三、评标态度不端正
上述评标程序中的出现问题部分存在违反法规现象,有些确实是评标委员成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评标经验不足,有些是专业知识缺乏造成的。但现实中,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态度就不端正,缺乏严谨认真的专业素质。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看招标人态度下菜碟”,评标开始就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紧跟招标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评审,不能做到客观公正。
2.评标工作态度散漫,不能踏实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依赖其他成员评审现象。
3.私下接触投标人,将评标结果或其他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不遵守评标纪律。
上述问题直接导致评标效果低下,同时也是对投标人、招标人的不尊重。
结束语:
评标委员会是评标环节中重要的部分,而评标环节决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成败,其过程也应有相应的原则。评标原则应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格保密、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其涉及了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认真、公平、诚实、廉洁的履行责任,并遵守评标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只有做到上述要求,认识到自身问题,才能高效完成评标工作,这也是对所有招标人和投标人负责,也是对自身的尊重。
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这个重要环节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大多也来自评标委员会,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招标项目实践经验、评审不客观、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有些成员更应提高工作态度和职业素质。
关键词:评标;问题;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执行中,部分招标人安排了过多招标人代表进入了评标委员会,或者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从而变相增加招标人代表名额来加强评标委员会中的话语权。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法规,而且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招标人存在中标人倾向性,不能公平、公正的评标。
二、评标程序执行不专业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评标程序由三个阶段组成,即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评标准备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此阶段了解和熟悉本次招标的目的、招标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重要的商务款、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等。只有熟悉了上述内容,评标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做到有的放矢,重点评价。而在此阶段,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觉得招标文件都大同小异,为了加快进度,采取先看投标文件,遇到问题再去查找招标文件的方法去评标,这种方式颠倒了程序,反而延缓评标时间,减弱了评标效果。只有先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要买什么”),才能有效评价投标文件(“要卖什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初步评审阶段,大多评标工作量都集中在这个环节,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1.投标报价进行排序、检查投标报价是否有计算错误;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货币统一;
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列举出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4.检查并核算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相对应,上述工作职责中评标委员经常出现如下问题:
1.价格核算是一项比较枯燥的工作,尤其大型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总报价和分项价分布于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核算起来较为繁琐。评标委员会经常疏漏此环节,使其对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中会产生不利影响。
2.投标偏差中的重大偏差,即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偏离的,其投标应当否决。对此,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顾忌承担责任或者不愿意得罪投标人,宁可对有实质性偏离现象的投标人评分打低也不愿意将其投标否决,此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对此,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借助澄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改变其投标实质性内容或投标承诺,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范围增加额外要求对投标人施压,上述行为也许可能会使招标人获益,但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精神。
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部分招标人追求低价的经济型,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我们应该重视“低价不等于低于成本价”的概念。实际中很多工程建设项目以次充好,质量低下问题现象多次频现,这些不是低价中标惹的货,而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及合同执行不利的原因。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更多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阶段,更重要是应承担起责任替招标人把控好价格关,对于“低于成本价”现象,其投标应坚决否决。
在详细评审阶段,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此阶段工作也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期评标准备阶段和初步阶段工作成果,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最终评审、打分、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在此期间,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不能公正、客观提出评价意见。纠其原因主要如下:
1、受招标人或其他单位影响,具有了“倾向性”,从而丧失了公正性。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其他投标人打分过低,对意向投标人打分过高,还有“凑分”现象出現。
2、对招标文件和其评标办法理解不深刻,对投标文件审核不彻底,详细评审中经常以“前期评标经验”为依据,不能做到客观评审。
3、不敢承担评审责任,怕“找后账”,评审打分刻意不拉开差距,做到“谁也不得罪”。
三、评标态度不端正
上述评标程序中的出现问题部分存在违反法规现象,有些确实是评标委员成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评标经验不足,有些是专业知识缺乏造成的。但现实中,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态度就不端正,缺乏严谨认真的专业素质。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看招标人态度下菜碟”,评标开始就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紧跟招标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评审,不能做到客观公正。
2.评标工作态度散漫,不能踏实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依赖其他成员评审现象。
3.私下接触投标人,将评标结果或其他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不遵守评标纪律。
上述问题直接导致评标效果低下,同时也是对投标人、招标人的不尊重。
结束语:
评标委员会是评标环节中重要的部分,而评标环节决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成败,其过程也应有相应的原则。评标原则应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格保密、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其涉及了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认真、公平、诚实、廉洁的履行责任,并遵守评标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只有做到上述要求,认识到自身问题,才能高效完成评标工作,这也是对所有招标人和投标人负责,也是对自身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