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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而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
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正在转向科研和技术密集型,他们的传统出口产品(例如化工、肥料和药品)和新出口产品(例如电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含有更多的技术和创造,也即带有知识产权。因此,制造商特别希望其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收回开发和研究的费用。其次,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外国有机会通过合资企业或签订许可协议在这些国家制造含有专利的产品。但发达国家的产业进行这样的投资,取决于这些国家是否能够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技术改进了产品,同时也使复制和模仿变得更加容易和便宜。这样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不仅生产假冒和盗版商品,而且用于出口。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着作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创造、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根本的不足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需要全社会都认可和认识它的价值。如果仅有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而没有社会基础,没有大家思想认识的高度一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等都会遇到很多障碍,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实际上就是创新文化。中央去年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这个命题,创新文化和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连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用创新型的制度来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的核心就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也需要保护。但由于它本身的特性是看不见、摸不着,保护起来更不容易,更需要加强保护。政府在知识产权形成方面的管理作用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参与也很重要。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就是把人的智慧创造成果转化成财富。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作用,转化、运用、市场化,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我国还有很多路要走。
(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范围狭窄。各地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不够权威,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二是法律保护效力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伪劣和盗版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中;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而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由于政府的执行办度不够,故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涉及保护的对象比较狭隘,因此在实施中存在着法律空子。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出口产品少,贸易摩擦多
世界金融危机目前尚在继续,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在继续扩大,使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为了刺激本国经济,开始实行贸易保护。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经济安全的考虑,对我国实施了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如2010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有5起涉及在华企业,占案件总数的55.6%。我国外贸出口的形势不容乐观,正在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众矢之的,知识产权问题己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可以预料的是,随着中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专利“债主”不请自来。如此纷繁的知识产权纠纷背后隐含着中国企业核心技术匮乏的危机。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必须克服的一道坎。
三、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
就我国企业而言,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二)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工作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为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等手续提供便利,帮助企业尽快完成相关申请,提高企业申请的意识与积极性。还有,相关政府部门向各在华投资的知名企业提供一份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拥有专业资质和良好声誉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名单,供各公司参考,提升服务理念。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接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指导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并依托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及其投诉热线,统一接收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举报,形成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快速有效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外贸企业也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三)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将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作者简介:刘文静,女,中国海洋大学在职研究生。
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正在转向科研和技术密集型,他们的传统出口产品(例如化工、肥料和药品)和新出口产品(例如电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含有更多的技术和创造,也即带有知识产权。因此,制造商特别希望其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收回开发和研究的费用。其次,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外国有机会通过合资企业或签订许可协议在这些国家制造含有专利的产品。但发达国家的产业进行这样的投资,取决于这些国家是否能够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技术改进了产品,同时也使复制和模仿变得更加容易和便宜。这样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不仅生产假冒和盗版商品,而且用于出口。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着作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创造、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根本的不足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需要全社会都认可和认识它的价值。如果仅有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而没有社会基础,没有大家思想认识的高度一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等都会遇到很多障碍,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实际上就是创新文化。中央去年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这个命题,创新文化和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连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用创新型的制度来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的核心就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也需要保护。但由于它本身的特性是看不见、摸不着,保护起来更不容易,更需要加强保护。政府在知识产权形成方面的管理作用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参与也很重要。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就是把人的智慧创造成果转化成财富。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作用,转化、运用、市场化,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我国还有很多路要走。
(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范围狭窄。各地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不够权威,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二是法律保护效力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伪劣和盗版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中;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而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由于政府的执行办度不够,故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涉及保护的对象比较狭隘,因此在实施中存在着法律空子。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出口产品少,贸易摩擦多
世界金融危机目前尚在继续,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在继续扩大,使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为了刺激本国经济,开始实行贸易保护。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经济安全的考虑,对我国实施了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如2010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有5起涉及在华企业,占案件总数的55.6%。我国外贸出口的形势不容乐观,正在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众矢之的,知识产权问题己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可以预料的是,随着中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专利“债主”不请自来。如此纷繁的知识产权纠纷背后隐含着中国企业核心技术匮乏的危机。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必须克服的一道坎。
三、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
就我国企业而言,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二)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工作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为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等手续提供便利,帮助企业尽快完成相关申请,提高企业申请的意识与积极性。还有,相关政府部门向各在华投资的知名企业提供一份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拥有专业资质和良好声誉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名单,供各公司参考,提升服务理念。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接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指导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并依托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及其投诉热线,统一接收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举报,形成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快速有效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外贸企业也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三)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将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作者简介:刘文静,女,中国海洋大学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