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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是在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背景之下,从国外所引进来的,由于时间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尚处于边缘地带,未被人所重视。据此,从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现状入手,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中所存在的困境与成因进行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教育教学模式;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80
1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现状
为了促进我国的法律学教育改革的改革,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等七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于2009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式法律课程。至今,在我国诸高校当中,已经有126位委员单位为诊所式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此外,有很多非诊所式法学教育委员会,也在其法学课程中开设了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作为从西方传自东方的“舶来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突破。
2 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困境
2.1 机构设置方面的非次要性
我国虽在多所高校的法律院系相继引入诊所式教育教学课程,但它们却均流域边缘化,处境颇为尴尬。高校的法律院系中,诊所式法律教学在其经费上、师资以及所开课程的数量以及接触其课程的学生人数上,同各院系的研究类机构甚至传统方面的教研室,都无法相比拟,更需引起重视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颇有用处的实践课程,其在高校甚至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教育场地。
2.2 课程开设方面的边缘性
我国开展教育的根基即课程设置,然而我国诊所式教育的课程地位,却囿于其发展时间太短,在实际发展中受到诸多限制。诊所课程在地位等方面,大致属于选修课性质的探索性实验课,课时比之其他课程而言,比较少,且诊所课程与学生的学分并无关联,这就必然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该课程不甚重视,在学习该课程之时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明显少于其他学科。与此同时,教师在教授该科时,由于其属于非专业课,因此他们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成果以及考核晋升,也会不愿意在诊所课程上投入过多精力和时间。可以说,诊所课程开始方面的非主流性,在某一程度上,极大的影响到学生和教师的学习和教学的积极性,从而,该课程的发挥也随之而受到影响。
2.3 主体地位方面的模糊性
主体地位方面的模糊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律诊所方面,也体现在诊所中的法律学的学生身上。第一,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未对法律诊所方面列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国家正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等方面,也未有收纳法律诊所的意向,因此,法律诊所在开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之而遇到种种原本可以避免的困难。第二,由于国家未有肯定法律诊所的学生的身份,致使法律诊所的学生在与社会上的各大相关部门的沟通上以及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有诸多障碍,因此,学生在案件的办理当中,很难做到全力以赴。
2.4 教学资源方面的有限性
第一,师资的有限性。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老师多数来自于法律院系,他们的首要任务是日常的教学以及科研,最后才是对于诊所课程的指导,且他们当中颇有对法律的务实经验缺乏足够认识者,这就局限了他们指导学生诊所式法律课程时的效果。
其次,经费的有限性。多年以来,法律诊所一般都无法从国家那边获得经费,即使他们自身成立了对于司法部门相委托的一些援助案件,但依然无法从中而获得有关办案的经费。
第三,案件来源的有限性。当前,诊所法律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来自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子。构成此结果的原因有二:(1)我國的诊所式法律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目前尚无法让更多的人们熟悉和认可;(2)我国的诊所式法律缺少权威支持,在实际运用中,经常受到来自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当地法院的掣肘,而致使案件来源颇受到限制。
3 解决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问题的路径
3.1 从制度上,对诊所法律给以规范
在美国,诊所教育自其产生到发展,就一直受到来自于传统法律教学以及社会上的各种非议,然而,他们却仍然成长了起来,经过了几十年的成长,现今它们已经颇为法学院的师生所接受,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诊所法律受到了来自制度方面的保护和支持,因此,我国的诊所法律要是想要获得发展,有必要吸收美国的经验,从制度上给予诊所法律以支持。
3.2 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
诊所式法律教育既然是一门以实践为根基的教学方式,那么,其生存的根基自然来自于实践中所接触到的人和事。倘若诊所式法律被处于不为外界所知的边缘化地带,那么,其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以此类推,诊所式法律在我国自然也就无法有效的开展工作了。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若要得到发展,就必须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毕竟社会环境其实就是诊所式法律生存的土壤,土壤若无,遑论发展?
3.3 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模式
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因此,很多问题其实都尚在探索当中。此外,诊所式法律由于来源于美国,因此,其在我国各大高校的法律院系中所使用到的教学大纲以及课程计划,都无脱美国诊所式教育之窠巢。这就使得诊所式法律在我国的发展中无法切实地与当地土壤相融合,因此探索并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模式,是推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发展的重中之重。
3.4 要多渠道完善诊所法律的师资问题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已退休了的自身司法人员或者在职的优秀律师当中去选择,另一方面,学校可以有目的地去选择一些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感兴趣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并保证其教学的待遇问题。如此,既大大的节省了关于师资的经费问题,推动了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有机结合,更能从根本上推动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以及学习的兴趣。另外,学校应该有目的的组织一些奖励措施,用以鼓舞和激发诊所法律中的学生和老师的学习及教学兴趣,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地参加一些社会上的实践工作,以便增加其职业技能以及职业经验。
4 结论
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是为了适应和提高我国传统法律的教育教学模式而从国外引进来的,它的革新范围,不仅仅发生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更存在于我国法律教育的。它不仅仅使我国多年来只一味强调学历而轻视实践等的缺陷得以遏制,更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改革路线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目前,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虽然在经费、师资、关注度等方面面临困难,甚至一度处于不为人所知的边缘地带,但不管怎样,在众多人员的努力之下,自我国从国外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我国的诊所教育已经在实践方面,发挥出了它在提高学生法律语言、深刻领会法律的本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其对法律学系的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等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模式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值得被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冬梅,史正保.试析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西部法学评论,2013,(05):47.
[2]玉斌.亦谈诊所法律教育[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10):2.
[3]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5):273.
[4]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J].师范学院学报,2009,(5):44.
[5]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2011,(2):49.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教育教学模式;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80
1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现状
为了促进我国的法律学教育改革的改革,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等七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于2009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式法律课程。至今,在我国诸高校当中,已经有126位委员单位为诊所式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此外,有很多非诊所式法学教育委员会,也在其法学课程中开设了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作为从西方传自东方的“舶来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突破。
2 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困境
2.1 机构设置方面的非次要性
我国虽在多所高校的法律院系相继引入诊所式教育教学课程,但它们却均流域边缘化,处境颇为尴尬。高校的法律院系中,诊所式法律教学在其经费上、师资以及所开课程的数量以及接触其课程的学生人数上,同各院系的研究类机构甚至传统方面的教研室,都无法相比拟,更需引起重视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颇有用处的实践课程,其在高校甚至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教育场地。
2.2 课程开设方面的边缘性
我国开展教育的根基即课程设置,然而我国诊所式教育的课程地位,却囿于其发展时间太短,在实际发展中受到诸多限制。诊所课程在地位等方面,大致属于选修课性质的探索性实验课,课时比之其他课程而言,比较少,且诊所课程与学生的学分并无关联,这就必然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该课程不甚重视,在学习该课程之时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明显少于其他学科。与此同时,教师在教授该科时,由于其属于非专业课,因此他们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成果以及考核晋升,也会不愿意在诊所课程上投入过多精力和时间。可以说,诊所课程开始方面的非主流性,在某一程度上,极大的影响到学生和教师的学习和教学的积极性,从而,该课程的发挥也随之而受到影响。
2.3 主体地位方面的模糊性
主体地位方面的模糊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律诊所方面,也体现在诊所中的法律学的学生身上。第一,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未对法律诊所方面列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国家正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等方面,也未有收纳法律诊所的意向,因此,法律诊所在开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之而遇到种种原本可以避免的困难。第二,由于国家未有肯定法律诊所的学生的身份,致使法律诊所的学生在与社会上的各大相关部门的沟通上以及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有诸多障碍,因此,学生在案件的办理当中,很难做到全力以赴。
2.4 教学资源方面的有限性
第一,师资的有限性。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老师多数来自于法律院系,他们的首要任务是日常的教学以及科研,最后才是对于诊所课程的指导,且他们当中颇有对法律的务实经验缺乏足够认识者,这就局限了他们指导学生诊所式法律课程时的效果。
其次,经费的有限性。多年以来,法律诊所一般都无法从国家那边获得经费,即使他们自身成立了对于司法部门相委托的一些援助案件,但依然无法从中而获得有关办案的经费。
第三,案件来源的有限性。当前,诊所法律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来自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子。构成此结果的原因有二:(1)我國的诊所式法律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目前尚无法让更多的人们熟悉和认可;(2)我国的诊所式法律缺少权威支持,在实际运用中,经常受到来自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当地法院的掣肘,而致使案件来源颇受到限制。
3 解决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问题的路径
3.1 从制度上,对诊所法律给以规范
在美国,诊所教育自其产生到发展,就一直受到来自于传统法律教学以及社会上的各种非议,然而,他们却仍然成长了起来,经过了几十年的成长,现今它们已经颇为法学院的师生所接受,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诊所法律受到了来自制度方面的保护和支持,因此,我国的诊所法律要是想要获得发展,有必要吸收美国的经验,从制度上给予诊所法律以支持。
3.2 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
诊所式法律教育既然是一门以实践为根基的教学方式,那么,其生存的根基自然来自于实践中所接触到的人和事。倘若诊所式法律被处于不为外界所知的边缘化地带,那么,其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以此类推,诊所式法律在我国自然也就无法有效的开展工作了。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若要得到发展,就必须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毕竟社会环境其实就是诊所式法律生存的土壤,土壤若无,遑论发展?
3.3 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模式
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因此,很多问题其实都尚在探索当中。此外,诊所式法律由于来源于美国,因此,其在我国各大高校的法律院系中所使用到的教学大纲以及课程计划,都无脱美国诊所式教育之窠巢。这就使得诊所式法律在我国的发展中无法切实地与当地土壤相融合,因此探索并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模式,是推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发展的重中之重。
3.4 要多渠道完善诊所法律的师资问题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已退休了的自身司法人员或者在职的优秀律师当中去选择,另一方面,学校可以有目的地去选择一些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感兴趣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并保证其教学的待遇问题。如此,既大大的节省了关于师资的经费问题,推动了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有机结合,更能从根本上推动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以及学习的兴趣。另外,学校应该有目的的组织一些奖励措施,用以鼓舞和激发诊所法律中的学生和老师的学习及教学兴趣,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地参加一些社会上的实践工作,以便增加其职业技能以及职业经验。
4 结论
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是为了适应和提高我国传统法律的教育教学模式而从国外引进来的,它的革新范围,不仅仅发生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更存在于我国法律教育的。它不仅仅使我国多年来只一味强调学历而轻视实践等的缺陷得以遏制,更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改革路线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目前,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虽然在经费、师资、关注度等方面面临困难,甚至一度处于不为人所知的边缘地带,但不管怎样,在众多人员的努力之下,自我国从国外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我国的诊所教育已经在实践方面,发挥出了它在提高学生法律语言、深刻领会法律的本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其对法律学系的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等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模式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值得被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冬梅,史正保.试析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西部法学评论,2013,(05):47.
[2]玉斌.亦谈诊所法律教育[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10):2.
[3]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5):273.
[4]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J].师范学院学报,2009,(5):44.
[5]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201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