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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投入农村建设的资金较以前有显著的增加,村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大,其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在进一步加大。如何有效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通过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的分析,从主客观原因入手,对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村干部 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杨腾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90-02
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首先,它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村干部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通过巧立名目、偷梁换柱等诡秘手段,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在不少地方,“村官”富得流油,集体却一贫如洗,老百姓叫苦不迭。有人将村干部违法犯罪比喻为淋巴癌,传播转移速度高,给村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村干部职务犯罪破坏了农村基层稳定。村干部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有些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日积月累,农民的积怨终要爆发。由于村干部不廉洁、不民主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举报增加,不仅牵涉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很大精力,甚至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来解决问题,而且直接危害了农村稳定,干扰和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村干部职务犯罪损害了党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的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一、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鲜明
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趋向于职务化、权力化,主要是村居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以及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犯罪形式多样
从犯罪的形式看,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串案、窝案频发。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或者是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虚增被征土地面积,套取私分国家征地补偿款,这是发生在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
(三)以弄虚造假为主要手段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表现以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编造被征地农民假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专项基金予以私分。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村干部自身原因
1.思想素质差
有的干部重业务轻政治,平时不抓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不过组织生活,不受组织约束,对自身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面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思想蜕变,逐步滑入犯罪泥坑;有的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产生“家长制”,产生“村里的事我作主”的错误意识,把公款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一样随意使用;有的干部对别人的需求无原则地帮助,不惜挪用土地补偿金转借他人;个别村干部在选举时就动机不纯,其目的不在于村级经济的建设,不在于带领村民走上勤劳致富道路,不在于和谐农村建设的稳定,而是为了个人私心,有的为了争面子以求在村内人前风光,有的为了敛财或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有的甚至为了当选村干部后拓展人脉关系谋取更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2.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干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对自己的行为极不负责;有的干部对廉洁纪律和党纪条规的要求不学、不知,犯了错误后才知道违反了法律法规。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特别是对于资金、公款的挪用,认为“只是调个头,村里又没有损失,不是犯罪,自己还了就是”,最多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力洋镇林屿村的陈士才等人在检察机关谈话中,都认为他们私分的是园区多拨下来的钱,与村民没啥搭界,没有侵犯村集体财产,性质不会很严重。
3.侥幸心理严重
部分村干部上任后,忘掉自己是群众选上来的干部,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私欲逐渐膨胀,侥幸心理严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捞钱”。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往往从违纪开始,继而以身试法,然后冲破道德底线走上犯罪道路。违纪违法催生犯罪,犯罪又反过来强化违法。
(二)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不良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商品交换原则对公共权力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和渗透,“免疫力”不强者,就容易“中招”参与腐败。
其次,社会再分配制度还不够完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不同村之间的经济收入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些村干部产生攀比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宁海日日会造成不良影响,个别村干部也企图通过入日日会“一夜暴富”,结果会倒了,为了弥补资金空缺冒险触碰法律红线。
2.管理制度不健全
村务不民主,财务不公开。广大村民不知情,无法参与民主决策,无法有效监督,从而造成某些村干部大权独揽、暗箱操作;土地征用款的保管、支付、公开等各项财务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形同虚设,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成为腐败温床。侵占“边角料”款现象突出。所谓“边角料”款是指在村集体土地征用或租赁过程中,实际丈量地亩数多于原帐面地亩数的差额部分所得到的补偿金或租金。这部分钱本应归村集体所有,但因为村民不知情,极个别村官容易产生私吞、侵占的念头。
3.监督机制缺失
一是纵向监督软弱。首先县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无法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无法完全掌握和监督村里的经济来源和财务开支,部分农村成为监督盲区,,这助长了该村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其次,乡镇党委政府由于与村干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加上许多农村工作特别是土地征用工作需要村干部的大力协助、配合,从某种程度上讲依赖于村干部;第三,完成土地征用等工作是硬指标、硬任务,是党委政府的第一等大事,而对村干部的监管、预防腐败工作就变成了软任务,只有让步于前者。
二是横向监督虚化。有的农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同时,村干部之间往往都是既得利益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让他们相互监督也成了一种摆设。
三是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农民群众想监督但存在缺乏知情权、个体行为力量不足、害怕村干部的打击报复等因素。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然而却是“假公开、半公开”,村民无法知道真相,于是,村民监督演变成了集体上访和举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4.预防机制缺乏
一些职能部门在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虽然也及时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但由于缺乏经常性、长效性的教育、制度、监督性预防机制,这些工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三步曲”
(一)多样化警示教育,使其“不想犯”
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清廉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净化。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文化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相对偏低、财务知识不懂、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剔除其侥幸心理,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村干部,起到震慑作用;组织村干部到法庭旁听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其记忆深刻;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使其从中吸取教训;组织农村基层人员到监狱听“过来人”现身说法;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一批村干部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使广大村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做有准则。
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活动。约谈可采取个别座谈、个别走访、集体座谈等形式。对新提拔的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宣教性约谈;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被控告举报的干部进行调查性约谈;对经检察机关侦查或初查,尚不构成犯罪的干部进行警示性约谈;对造成社会强烈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请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进行控制性约谈。
(二)制度化管理,使其“不能犯”
一是村务管理民主化。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现重大村务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决策;
二是财务管理公开化。坚持村帐月月公开,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村级政务、财务和重大事务,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全村的重大信息,给村民一个明白。
三是村账镇管有效化。完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建设管理,确保制度健全、人员稳定、经费充足;加强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与村里财务管理人员的联络,定期对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以便双方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全方位监督,使其“不敢犯”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每年把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接受监督。
二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监管力度。乡镇应对村级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以便双方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管防止一些村对部分收入不入账,另设账外账,使小金库成为了职务犯罪的温床;同时,乡镇要完全掌握村里的实际收支情况,不能只是走形式,防止部分村级干部与财务人员相互串通,瞒天过海。
三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各村设立举报箱,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进行检举或提意见。
四、结语
2009年10月16日至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山东省考察工作时强调,村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村子强不强,要看“领头羊”。农村要发展,村干部很关键!俗话说,火车跑地快,全凭车头带。在农村,村干部就是那火车头,就是那领头人,就是那示范标兵。村干部们应该绷紧拒腐防变的弦,真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里最鲜明的旗帜。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村干部 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杨腾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90-02
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首先,它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村干部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通过巧立名目、偷梁换柱等诡秘手段,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在不少地方,“村官”富得流油,集体却一贫如洗,老百姓叫苦不迭。有人将村干部违法犯罪比喻为淋巴癌,传播转移速度高,给村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村干部职务犯罪破坏了农村基层稳定。村干部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有些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日积月累,农民的积怨终要爆发。由于村干部不廉洁、不民主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举报增加,不仅牵涉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很大精力,甚至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来解决问题,而且直接危害了农村稳定,干扰和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村干部职务犯罪损害了党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的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一、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鲜明
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趋向于职务化、权力化,主要是村居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以及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犯罪形式多样
从犯罪的形式看,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串案、窝案频发。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或者是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虚增被征土地面积,套取私分国家征地补偿款,这是发生在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
(三)以弄虚造假为主要手段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表现以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编造被征地农民假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专项基金予以私分。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村干部自身原因
1.思想素质差
有的干部重业务轻政治,平时不抓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不过组织生活,不受组织约束,对自身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面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思想蜕变,逐步滑入犯罪泥坑;有的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产生“家长制”,产生“村里的事我作主”的错误意识,把公款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一样随意使用;有的干部对别人的需求无原则地帮助,不惜挪用土地补偿金转借他人;个别村干部在选举时就动机不纯,其目的不在于村级经济的建设,不在于带领村民走上勤劳致富道路,不在于和谐农村建设的稳定,而是为了个人私心,有的为了争面子以求在村内人前风光,有的为了敛财或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有的甚至为了当选村干部后拓展人脉关系谋取更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2.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干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对自己的行为极不负责;有的干部对廉洁纪律和党纪条规的要求不学、不知,犯了错误后才知道违反了法律法规。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特别是对于资金、公款的挪用,认为“只是调个头,村里又没有损失,不是犯罪,自己还了就是”,最多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力洋镇林屿村的陈士才等人在检察机关谈话中,都认为他们私分的是园区多拨下来的钱,与村民没啥搭界,没有侵犯村集体财产,性质不会很严重。
3.侥幸心理严重
部分村干部上任后,忘掉自己是群众选上来的干部,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私欲逐渐膨胀,侥幸心理严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捞钱”。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往往从违纪开始,继而以身试法,然后冲破道德底线走上犯罪道路。违纪违法催生犯罪,犯罪又反过来强化违法。
(二)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不良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商品交换原则对公共权力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和渗透,“免疫力”不强者,就容易“中招”参与腐败。
其次,社会再分配制度还不够完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不同村之间的经济收入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些村干部产生攀比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宁海日日会造成不良影响,个别村干部也企图通过入日日会“一夜暴富”,结果会倒了,为了弥补资金空缺冒险触碰法律红线。
2.管理制度不健全
村务不民主,财务不公开。广大村民不知情,无法参与民主决策,无法有效监督,从而造成某些村干部大权独揽、暗箱操作;土地征用款的保管、支付、公开等各项财务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形同虚设,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成为腐败温床。侵占“边角料”款现象突出。所谓“边角料”款是指在村集体土地征用或租赁过程中,实际丈量地亩数多于原帐面地亩数的差额部分所得到的补偿金或租金。这部分钱本应归村集体所有,但因为村民不知情,极个别村官容易产生私吞、侵占的念头。
3.监督机制缺失
一是纵向监督软弱。首先县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无法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无法完全掌握和监督村里的经济来源和财务开支,部分农村成为监督盲区,,这助长了该村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其次,乡镇党委政府由于与村干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加上许多农村工作特别是土地征用工作需要村干部的大力协助、配合,从某种程度上讲依赖于村干部;第三,完成土地征用等工作是硬指标、硬任务,是党委政府的第一等大事,而对村干部的监管、预防腐败工作就变成了软任务,只有让步于前者。
二是横向监督虚化。有的农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同时,村干部之间往往都是既得利益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让他们相互监督也成了一种摆设。
三是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农民群众想监督但存在缺乏知情权、个体行为力量不足、害怕村干部的打击报复等因素。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然而却是“假公开、半公开”,村民无法知道真相,于是,村民监督演变成了集体上访和举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4.预防机制缺乏
一些职能部门在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虽然也及时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但由于缺乏经常性、长效性的教育、制度、监督性预防机制,这些工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三步曲”
(一)多样化警示教育,使其“不想犯”
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清廉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净化。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文化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相对偏低、财务知识不懂、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剔除其侥幸心理,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村干部,起到震慑作用;组织村干部到法庭旁听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其记忆深刻;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使其从中吸取教训;组织农村基层人员到监狱听“过来人”现身说法;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一批村干部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使广大村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做有准则。
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活动。约谈可采取个别座谈、个别走访、集体座谈等形式。对新提拔的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宣教性约谈;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被控告举报的干部进行调查性约谈;对经检察机关侦查或初查,尚不构成犯罪的干部进行警示性约谈;对造成社会强烈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请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进行控制性约谈。
(二)制度化管理,使其“不能犯”
一是村务管理民主化。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现重大村务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决策;
二是财务管理公开化。坚持村帐月月公开,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村级政务、财务和重大事务,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全村的重大信息,给村民一个明白。
三是村账镇管有效化。完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建设管理,确保制度健全、人员稳定、经费充足;加强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与村里财务管理人员的联络,定期对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以便双方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全方位监督,使其“不敢犯”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每年把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接受监督。
二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监管力度。乡镇应对村级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以便双方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管防止一些村对部分收入不入账,另设账外账,使小金库成为了职务犯罪的温床;同时,乡镇要完全掌握村里的实际收支情况,不能只是走形式,防止部分村级干部与财务人员相互串通,瞒天过海。
三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各村设立举报箱,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进行检举或提意见。
四、结语
2009年10月16日至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山东省考察工作时强调,村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村子强不强,要看“领头羊”。农村要发展,村干部很关键!俗话说,火车跑地快,全凭车头带。在农村,村干部就是那火车头,就是那领头人,就是那示范标兵。村干部们应该绷紧拒腐防变的弦,真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里最鲜明的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