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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公退民进”现象,民办学校异军突起,公办学校却疲软乏力。原因何在?难道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办学积淀的公办学校就那样脆弱,那样不堪一击,竞争不过办学十几年甚至才三五年的民办学校?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重要原因可能还在于办学的体制机制问题,那就是公办学校几乎是“戴着脚镣跳舞”。比如招聘教师,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参与招聘的权利,甚至连作为“大众评委”的资格都未必有,等新教师进了校门,校长方知他们是男是女。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学校想要人的进不来,学校不想要的却站在了你面前;生均公用经费,学校可支配的大概在60%,其他诸如電教费、仪器费、维修费、图书费、师训费等都由相关部门“统筹”了,再统一给学校配置教学资源,而每个学校资源现状不一样,需求也不同,结果就是想要的资源没有,没用的资源反倒来了,从而造成严重浪费;学校没有绩效工资分配的权力,教师“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许你会说,不对呀,不是给了学校30%的自主权了吗?但现实是怎样的呢?你只要深入一线,就会明白被误读了的“绩效工资”制度何以谬之千里?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活动、学习培训,需报教育局批准;还有更极端的情况是连班级如何安排座位都要教育局发文规定。
有学者撰文连发三问:在一个没有人事权的学校,没有经费自主权的学校,校长负责制谈何落实?面对教师的职业倦怠,校长有何应对策略?学校最大的财富是教师队伍,而决定教师队伍的人事权和绩效分配制度没有给学校,校长何谈提升教育品质、教育质量?不无道理!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放权,还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享有以下九项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地方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山东青岛,下放给学校14项自主管理权限,包括:校长在核定的副校长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聘任副校长;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选任中层干部;经人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特色专业人才和重点院校优秀毕业生;在教师统一招聘工作中,试点开展由学校组织面试前置工作;自主安排人员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学校按部门预算要求进行预算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学校预算内开支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批。
或许有人要担心了,把这些权力都给了学校,学校办学不规范怎么办?其实,这种担心虽有道理,但是可以克服的。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回归其实是责任的回归,就是将学校办学责任由“上面”回归到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责权一致,以往“听命办学”,你怎么指挥我怎么行动,你怎么布置我怎么落实,校长便很少去思考学校办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改革创新,因为他知道自己有思想也没用。当然,出了问题责任也不在我,因为我是完完全全按照你的要求去做的。如果自主权回归,就意味着责任回归,校长必须在思想上从“奉旨办学”向“主动变革、积极作为”转变,用好手中的权力,盘活校内外资源,最大限度地激发学校发展的活力。
当然,单靠人的自觉也是不够的。所以,从“上面”及外部来讲,要按照“管理权放下去,评价权收上来”的理念,依“管办评分离”原则,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评价”对学校办学行为和质量作出专业的、科学的评价,面向社会定期发布评估报告。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重要原因可能还在于办学的体制机制问题,那就是公办学校几乎是“戴着脚镣跳舞”。比如招聘教师,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参与招聘的权利,甚至连作为“大众评委”的资格都未必有,等新教师进了校门,校长方知他们是男是女。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学校想要人的进不来,学校不想要的却站在了你面前;生均公用经费,学校可支配的大概在60%,其他诸如電教费、仪器费、维修费、图书费、师训费等都由相关部门“统筹”了,再统一给学校配置教学资源,而每个学校资源现状不一样,需求也不同,结果就是想要的资源没有,没用的资源反倒来了,从而造成严重浪费;学校没有绩效工资分配的权力,教师“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许你会说,不对呀,不是给了学校30%的自主权了吗?但现实是怎样的呢?你只要深入一线,就会明白被误读了的“绩效工资”制度何以谬之千里?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活动、学习培训,需报教育局批准;还有更极端的情况是连班级如何安排座位都要教育局发文规定。
有学者撰文连发三问:在一个没有人事权的学校,没有经费自主权的学校,校长负责制谈何落实?面对教师的职业倦怠,校长有何应对策略?学校最大的财富是教师队伍,而决定教师队伍的人事权和绩效分配制度没有给学校,校长何谈提升教育品质、教育质量?不无道理!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放权,还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享有以下九项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地方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山东青岛,下放给学校14项自主管理权限,包括:校长在核定的副校长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聘任副校长;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选任中层干部;经人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特色专业人才和重点院校优秀毕业生;在教师统一招聘工作中,试点开展由学校组织面试前置工作;自主安排人员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学校按部门预算要求进行预算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学校预算内开支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批。
或许有人要担心了,把这些权力都给了学校,学校办学不规范怎么办?其实,这种担心虽有道理,但是可以克服的。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回归其实是责任的回归,就是将学校办学责任由“上面”回归到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责权一致,以往“听命办学”,你怎么指挥我怎么行动,你怎么布置我怎么落实,校长便很少去思考学校办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改革创新,因为他知道自己有思想也没用。当然,出了问题责任也不在我,因为我是完完全全按照你的要求去做的。如果自主权回归,就意味着责任回归,校长必须在思想上从“奉旨办学”向“主动变革、积极作为”转变,用好手中的权力,盘活校内外资源,最大限度地激发学校发展的活力。
当然,单靠人的自觉也是不够的。所以,从“上面”及外部来讲,要按照“管理权放下去,评价权收上来”的理念,依“管办评分离”原则,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评价”对学校办学行为和质量作出专业的、科学的评价,面向社会定期发布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