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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契约劳动合同是建交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法的效力被限定为补充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强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法律具有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赋予当事人自由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家对合同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只是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合同起辅助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垄断化,劳资双方力量极不对称、占有信息极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