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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吻合科层型权力模式的特征:处理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法院体现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认定标准“酒驾”、“醉驾”之间的差别与性质体现出了决策的技术性标准;解决问题的层次上升体现出了官方程序的排他性。醉驾入刑现象的外在表现反映了能动型法律的特性,但其内在精神更吻合回应型司法的基本特征;其贯彻实施符合政策实施型司法的本质属性。我国现阶段必须进一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警惕立法万能主义和刑法万能主义思想,发挥司法的积极能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