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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购中产品的交易主要分为全国联保和店铺三包,由于网购的保证金制度对卖家约束不够,卖家逃避责任路径畅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繁琐的原因,店铺三包损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网上产品销售竞争秩序、助长了网购环境中的诚信缺失,本文以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网络购物做出的相关规定,针对店铺三包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网购;店铺三包;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3.02亿人。如此高的网民规模促进着众多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一些产品为全国联保即卖家店铺中购买的商品在全国任何地区享受产品生产商的维修或升级服务,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之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卖家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2C模式(个人与个人的电子商务)出售的数码产品为店铺三包即卖家店铺中出售的商品不能在全国任何地区享受产品生产商的维修或升级服务,由卖家负责商品包退、包换、包修。数码产品属于高价格、长保质期的特殊商品,店铺三包中的包退、包换基本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损害,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集中于店铺三包中产品保修的相关问题。
一、店铺三包当前的现状
1.购物网站的保证金制度对卖家约束不够
在购物网站的服务中心常见问题中有针对卖家的一些说明,即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提升经营以下类目商品卖家的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有些网站依照《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规定了必须缴纳消保保证金的商品类目。并在说明中指出:发布以下几类宝贝时,如果没有提交消保保证金只能发布“二手”或“闲置”商品,必须提交消保保证金才可以发布全新商品。本页注中提到:消保保证金只需缴纳一次,若店铺中销售的产品覆盖多个类目,那么消保保证金不需要分别缴纳,例如:卖家A既销售玩具又销售童装,那么保证金只要缴纳1000元[1]。网站通过强制要求卖家提交保证金的方式督促卖家,而通过网站保证金商品类目和保证金金额可以出来,最高类别的保证金为手机10000元人民币,其他商品全部为1000元,甚至价格明显高于手机的笔记本电脑的保证金也只有1000元(市场价为数千至数万元之间)。在淘宝商品的实际销售中,往往店铺三包的手机、数码等产品每日成交量上百次,更有每月成交量过万次的商铺,而10000元和1000元这么单薄的保证金,无法保障众多消费者的权利。网站的服务中心常见问题网页中还提到了卖家商铺出售多种商品只需要提交商铺中保证金最高一项的保证金即可,通常在卖家商铺中一般都会出售多款数码产品,因此,这种保证金只产生形式上约束,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卖家,并保证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正常售后的权利。
2.卖家逃避责任路径畅通
对于卖家而言,关闭商铺十分便捷。可以通过修改出售中的货品数量,即将出售中的货品库存数量修改为0,购物网站自动识别后提示货品数量不足,商品会被下架,再将店铺中所有正在出售的货品库存数量修改为0,等到店铺中的商品全部下架后,网站会继续发邮件到卖家当初注册的邮箱里,提醒全部商品下架,过段时间,网站系统就会自动关闭店铺,也同时给卖家发送一个新的链接,通过新链接,卖家今后可以激活店铺,且信息不变[2]。因此,这为店铺三包的卖家逃避商品保修责任提供了路径,即卖完手中全部商品后直接关闭商铺,消失在公众视线中,再通过更换手机号码,邮寄包裹时不提供卖家具体地址都方式,逃避消费者的责任追究,让消费者在茫茫人海中无处搜寻。卖家仍然可以过段时间后激活商铺,更改商铺姓名,继续进行欺骗性的商品销售。
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繁琐
目前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电子签名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内容简单、粗放,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多宣言性规定无实际管理部门,既不能真正起到促进、规范网络购物的市场需要,也远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店铺三包一旦卖家消失,大多数消费无法从复杂的法律法规中梳理出维护自身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法找到相关行政部门,即使通过购物网站进行投诉,仍然十分缓慢,解决问题周期长、环节多、费用高。因此,缺乏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店铺三包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实际的产品销售中,网站中的店铺三包往往承诺有保修义务,但很多个人店铺无法保证完整的产品的保修生命期(一些产品的保修期为1~5年,而部分特殊数码产品的保修期为10年甚至终身保修),往往在卖完产品半年至1年后就商铺乃至商家就消失在网站中,加之原先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无法联系卖家,之前商品的保修承诺无从谈起,如果发生了商品的质量或软件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修理或系统维护的费用。其中部分数码产品的硬件维修费用较高,数码产品的维修费用往往接近新产品的价格,如U盘、MP3等产品。因此,店铺三包表面上的保修承诺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存在巨大隐患,随着商品使用时间的发展,十分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2.破坏正常的网上产品销售竞争秩序
网站中销售的商品分为店铺三包和全国联保,店铺三包的商品由于不包含全国任何地区产品生产商的售后费用,因此价格要比有全国联保的商品便宜很多,这种价格上的巨大优势对于很多不懂店铺三包中保修存在店铺销售后难以保障的隐患的消费者而言,往往刺激了该消费者对店铺三包产品的购买欲并影响最终的决策。店铺三包在无形中破坏了符合产品生产商售后要求的全国联保商品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全国联保商品的正确认识,影响网站其他卖家商品的出售,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氛围。
3.助长了网购环境中的诚信缺失
随着店铺三包商品的热销,更多卖家在这种方式中获得利润,而传统的高质量、高保障的全国联保商品并不能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更多消费者,往往产品销售的速度和总量不及店铺三包。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科斯塔夫·勒庞曾认为:“自觉的个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转向一个不同的方向,是就要变成组织化群体的人所表现出的首要特征。”勒庞在大众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个体加入群体后,其理性与智力水平会明显低于个体平均水平,更容易受群体影响做出个体独处时不会做的非理性与愚蠢行为。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吸引着更多的全国联保商品卖家无视个人诚信,重新调整销售方式,引入价格更低的店铺三包商品,放弃能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的全国联保商品,这种个别违法失信的行为破坏了众多卖家对购物网站销售商品遵守诚信的原则,也进一步助长了购物网站整个交易氛围的诚信缺失。
三、针对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建议
1.建立卖家与买家之间的电子保修个人合同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因此,在购物网中,应该要求出售店铺三包商品的卖家对买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并强制要求卖家以个人身份与买家签订商品保修承诺合同,合同中承诺不以卖家是否继续经营为理由逃避售后服务,以先前与买家的约定为依据,对出售后的保修承诺负责,给予买家约定的售后服务,承担约定售后服务产生的一切费用。
2.国家应建立电子购物个人诚信系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为了避免卖家随意更改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与售后服务,从而将责任推脱给电子购物平台,国家应该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与诚信系统关联,对于在电子商务中违反个人诚信的卖家或者买家信用等级降低,并直接记录在个人信息中,违反诚信行为的记录将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和银行中个人的信用等级。因此,个人诚信系统的建立能规范个人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公正、公平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玲,杨晓晴.论网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战略与决策,2013年第4期
[2][法]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6
关键词:网购;店铺三包;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3.02亿人。如此高的网民规模促进着众多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一些产品为全国联保即卖家店铺中购买的商品在全国任何地区享受产品生产商的维修或升级服务,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之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卖家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2C模式(个人与个人的电子商务)出售的数码产品为店铺三包即卖家店铺中出售的商品不能在全国任何地区享受产品生产商的维修或升级服务,由卖家负责商品包退、包换、包修。数码产品属于高价格、长保质期的特殊商品,店铺三包中的包退、包换基本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损害,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集中于店铺三包中产品保修的相关问题。
一、店铺三包当前的现状
1.购物网站的保证金制度对卖家约束不够
在购物网站的服务中心常见问题中有针对卖家的一些说明,即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提升经营以下类目商品卖家的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有些网站依照《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规定了必须缴纳消保保证金的商品类目。并在说明中指出:发布以下几类宝贝时,如果没有提交消保保证金只能发布“二手”或“闲置”商品,必须提交消保保证金才可以发布全新商品。本页注中提到:消保保证金只需缴纳一次,若店铺中销售的产品覆盖多个类目,那么消保保证金不需要分别缴纳,例如:卖家A既销售玩具又销售童装,那么保证金只要缴纳1000元[1]。网站通过强制要求卖家提交保证金的方式督促卖家,而通过网站保证金商品类目和保证金金额可以出来,最高类别的保证金为手机10000元人民币,其他商品全部为1000元,甚至价格明显高于手机的笔记本电脑的保证金也只有1000元(市场价为数千至数万元之间)。在淘宝商品的实际销售中,往往店铺三包的手机、数码等产品每日成交量上百次,更有每月成交量过万次的商铺,而10000元和1000元这么单薄的保证金,无法保障众多消费者的权利。网站的服务中心常见问题网页中还提到了卖家商铺出售多种商品只需要提交商铺中保证金最高一项的保证金即可,通常在卖家商铺中一般都会出售多款数码产品,因此,这种保证金只产生形式上约束,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卖家,并保证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正常售后的权利。
2.卖家逃避责任路径畅通
对于卖家而言,关闭商铺十分便捷。可以通过修改出售中的货品数量,即将出售中的货品库存数量修改为0,购物网站自动识别后提示货品数量不足,商品会被下架,再将店铺中所有正在出售的货品库存数量修改为0,等到店铺中的商品全部下架后,网站会继续发邮件到卖家当初注册的邮箱里,提醒全部商品下架,过段时间,网站系统就会自动关闭店铺,也同时给卖家发送一个新的链接,通过新链接,卖家今后可以激活店铺,且信息不变[2]。因此,这为店铺三包的卖家逃避商品保修责任提供了路径,即卖完手中全部商品后直接关闭商铺,消失在公众视线中,再通过更换手机号码,邮寄包裹时不提供卖家具体地址都方式,逃避消费者的责任追究,让消费者在茫茫人海中无处搜寻。卖家仍然可以过段时间后激活商铺,更改商铺姓名,继续进行欺骗性的商品销售。
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繁琐
目前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电子签名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内容简单、粗放,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多宣言性规定无实际管理部门,既不能真正起到促进、规范网络购物的市场需要,也远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店铺三包一旦卖家消失,大多数消费无法从复杂的法律法规中梳理出维护自身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法找到相关行政部门,即使通过购物网站进行投诉,仍然十分缓慢,解决问题周期长、环节多、费用高。因此,缺乏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店铺三包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实际的产品销售中,网站中的店铺三包往往承诺有保修义务,但很多个人店铺无法保证完整的产品的保修生命期(一些产品的保修期为1~5年,而部分特殊数码产品的保修期为10年甚至终身保修),往往在卖完产品半年至1年后就商铺乃至商家就消失在网站中,加之原先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无法联系卖家,之前商品的保修承诺无从谈起,如果发生了商品的质量或软件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修理或系统维护的费用。其中部分数码产品的硬件维修费用较高,数码产品的维修费用往往接近新产品的价格,如U盘、MP3等产品。因此,店铺三包表面上的保修承诺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存在巨大隐患,随着商品使用时间的发展,十分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2.破坏正常的网上产品销售竞争秩序
网站中销售的商品分为店铺三包和全国联保,店铺三包的商品由于不包含全国任何地区产品生产商的售后费用,因此价格要比有全国联保的商品便宜很多,这种价格上的巨大优势对于很多不懂店铺三包中保修存在店铺销售后难以保障的隐患的消费者而言,往往刺激了该消费者对店铺三包产品的购买欲并影响最终的决策。店铺三包在无形中破坏了符合产品生产商售后要求的全国联保商品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全国联保商品的正确认识,影响网站其他卖家商品的出售,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氛围。
3.助长了网购环境中的诚信缺失
随着店铺三包商品的热销,更多卖家在这种方式中获得利润,而传统的高质量、高保障的全国联保商品并不能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更多消费者,往往产品销售的速度和总量不及店铺三包。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科斯塔夫·勒庞曾认为:“自觉的个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转向一个不同的方向,是就要变成组织化群体的人所表现出的首要特征。”勒庞在大众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个体加入群体后,其理性与智力水平会明显低于个体平均水平,更容易受群体影响做出个体独处时不会做的非理性与愚蠢行为。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吸引着更多的全国联保商品卖家无视个人诚信,重新调整销售方式,引入价格更低的店铺三包商品,放弃能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的全国联保商品,这种个别违法失信的行为破坏了众多卖家对购物网站销售商品遵守诚信的原则,也进一步助长了购物网站整个交易氛围的诚信缺失。
三、针对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建议
1.建立卖家与买家之间的电子保修个人合同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因此,在购物网中,应该要求出售店铺三包商品的卖家对买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并强制要求卖家以个人身份与买家签订商品保修承诺合同,合同中承诺不以卖家是否继续经营为理由逃避售后服务,以先前与买家的约定为依据,对出售后的保修承诺负责,给予买家约定的售后服务,承担约定售后服务产生的一切费用。
2.国家应建立电子购物个人诚信系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为了避免卖家随意更改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与售后服务,从而将责任推脱给电子购物平台,国家应该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与诚信系统关联,对于在电子商务中违反个人诚信的卖家或者买家信用等级降低,并直接记录在个人信息中,违反诚信行为的记录将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和银行中个人的信用等级。因此,个人诚信系统的建立能规范个人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公正、公平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玲,杨晓晴.论网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战略与决策,2013年第4期
[2][法]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