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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期货”是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通过保险公司连接农户和期货公司,可以有效将农户面临的农产品市场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逐渐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本文通过分析 “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原理、特点和创新,总结出目前“保险+期货”试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发展完善的思路。关键词:“保险+期货”農业风险管理价格风险
一、引言
自2015年义县玉米首个“保险+期货”项目顺利开展以来,“保险+期货”项目已经连续5年被纳入中央一号文件中,成为推进农业发展,攻克脱贫攻坚“堡垒”的重要工具。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农业问题关乎我国粮食安全和5亿多农民的收入。农业生产者的收入由农产品数量和价格决定,分别受到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其中自然风险主要是由自然灾害、异常天气等因素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歉收所导致的,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保障自然风险带来的减产问题。除了获得稳定的粮食产出,粮食价格也至为重要。然而在农产品大丰收的年度,常会出现“谷贱伤农”现象,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却带来了价格的下跌,市场风险会抵消甚至超过产量上升带给农民的福利。因此如何保障5亿多农民的收入,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我国粮食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分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和我国粮食稳定生产,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收储制度对于稳定农民生产,提升农民积极性,国家粮食增产做出重大贡献。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收储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收储制度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扭曲,使得资源不能流向效益更高的作物,另外收储费用、储存费用和利息费用导致国家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对收储制度进行改革,并探索出一条创新型分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的道路,“保险+期货”项目应运而生。
二、“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模式介绍“保险+期货”项目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可以有效连接农民、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将个体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转移至保险市场,进而转移到期货市场,最终在期货市场上得到分散。
1“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原理
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12月第5期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问题和对策研究(1)保险公司以农产品期货价格为依据开发出保险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设定单位保费和赔付执行价格。
(2)农户/农业合作社/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保费。
(3)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合约,购买场外看跌期权,转移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4)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进行风险对冲,将行权风险转移至期权市场。
(5)保险合约到期日进行结算。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格,不发生赔付;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保险公司选择行权,期货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执行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农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差价的补偿。
在这个过程中,农户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获得农作物未来稳定的预期价格。保险公司作为连接农户/农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和期货市场之间的桥梁,有效对接两端需求,获得服务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大部分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转移给期权公司,同时转移全部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承担价格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进行风险对冲,分散价格风险。
2“保险+期货”项目的主要特点
(1)保价格是创新点。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保障农作物遭遇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产量锐减,较少关注农作物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农户在购买保险之后,即因结算价格低于执行价格获得差价补偿的权利,因此农户可以根据预期产量锁定农民的收入预期,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我国农作物的市场价格,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2)保险公司为中间商。我国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受教育水平较低,金融素养不足,对期货期权等具有专业知识储备的金融衍生品知之甚少。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单位家庭农产品产出少,农业合作社规模较小且发展落后,并不具备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条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农业保险已经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保险公司也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因此由保险公司作为推动“保险+期货”项目发展的媒介非常合适。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庞大的基层组织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更好地与农户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能,可以有效寻找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并与之签订合约。通过在农户和期货公司之间添加保险这个媒介,可以有效推动“保险+期货”业务的开展和壮大,为农户提供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3)期货交易是重头戏。目前主要的“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媒介,将其承保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保险+期货”项目运行的关键在于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保险公司只赚取通道费用,连接农户和期权公司,卖出价格保险买入看跌期权,向期货公司转让全部风险。因此,“保险+期货”项目能否平稳运行,有赖于期货公司的胜任能力和期货市场的运行质量。
3“保险+期货”项目的发展创新
从2015年义县玉米第一个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开展以来,大连、郑州和上海三大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项目在多省、市、区遍地开花。在2016—2019年,仅大商所就已累计开展227个“保险+期货”项目,惠及全国23个省、市、区的近70万农户。这些项目为农产品的风险管理作出积极贡献。在这5年中,“保险+期货”项目也在不断发展创新,从最初的“保价格”发展到“保收入”,由“保农户”发展至“保企业”。
(1)从“保价格”到“保收入”,保障更加全面。在2017年7月,人保财险和华信期货创造性推出首单农产品收入保险,为内蒙古甘河农场的大豆提供收入保险。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再仅充当期货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中介,而是充分参与其中并发挥传统的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与期货公司分别承担农户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和产量风险。通过确定目标产量和目标价格,农户可以获得确定收入,解决了以往存在的产量大幅下滑而单价攀升致使农民得不到赔付的问题。 (2)从“保农户”到“保企业”,覆盖范围更广。2015年12月,新湖瑞丰联合太保财险等4家保险公司,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农户扩展至农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广西是我国第一产糖大区,广西蔗农和糖厂均面临甘蔗价格波动的风险,蔗农面临甘蔗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的风险,而糖厂面临原材料甘蔗价格上升导致的利润被挤压的风险。由于甘蔗价格与白糖价格联系紧密,白糖可以在期货市场中进行交易,因此新湖瑞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出以白糖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蔗农和糖厂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白糖价格保险,若结算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则保险公司赔偿糖厂高价买甘蔗的利润损失;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则赔偿蔗农低价卖甘蔗的收益损失。这一项目创造性的引入农产品加工企业,既保障了农户基本种植收益,也能够帮助糖厂提前锁定成本,有利于从上游企业保障整个社会的物价稳定。
三、“保险+期货”项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险+期货”项目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也在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农户通过支付保费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保险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通道费,期货公司开发出新业务收取期权费,期货市场由于“保险+期货”项目的参与更加活跃。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保险+期货”项目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从资金来源、运营主体再到期货市场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影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风险。
1过度依赖补贴,缺乏持续性
目前现行“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多数的资金来自交易所、农业部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农户仅承担10%~30%的保费(程百川,2017)。目前实施的“保险+期货”项目均为较小范围的试点,在未来推广开来之后,交易所是否有能力继续进行补贴,而且必须意识到的是补贴保费和减免交易费等并非交易所的职责所在。对于农业大省来说,在全省范围内铺开“保险+期货”项目,无疑更加大了当地的财政压力。对于农民来说,农作物种植利润微薄,过高的保费无疑会阻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加重农民的负担,挤压农作物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扩大“保险+期货”项目的保障范围之前,如何稳定资金来源并建立可持续模式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现货和期货价格背离
“保险+期货”项目的实际执行价格和目标价格均由交易所中农产品期货的价格决定,在理想条件下,在期货合约到期日,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不够成熟,可能会出现期货价格未能逐渐向现货价格回归的情况。特别是当出现期货结算价格>目标价格>现货价格的情况下,一方面,未触发赔付条件,农户得不到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较低导致农户在现货市场上蒙受损失,这会极大损害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保险+期货”项目的推进。
3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权利义务不对等
目前,现行的主要“保险+期货”项目,大都是穿着保险外壳的期货项目。保险公司在其中更多承担的是中介作用,借助自己所拥有的丰富客户资源,连接广大农户和期货公司,而不进行实际操作。保险公司通过购买看跌期权把其面临的农产品市场风险完全转移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模式会加剧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可能会为了赚取保费收入,制定较高的目标价格,吸引投保人投保,这样会严重损害期货公司的权益,加剧期货公司的风险。而且随着“保险+期货”项目的体量不断增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期货公司需要频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对冲风险,这对期货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一旦期货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宣告破产,这会严重影响农户对“保险+期货”项目的信任,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极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另外,当“保险+期货”项目扩展至整个农产品市场,“保险+期货”项目需要对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进行对冲,我们必须考虑期货市场是否有如此大的容量,是否存在同等规模的对手接盘,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那么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对冲难以实现,“保险+期货”项目也会难以为继。
四、“保险+期货”项目未来发展新思路
1建立“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制度
“保险+期货”项目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下农业保险的创新模式。它与传统农业保险一样,都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维护我国粮食安全而推出的服务三农项目。从2007年农业保险正式落地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参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保险+期货”项目未来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同样离不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中央财政应发挥带头作用,带领地方财政共同参与到“保险+期货”项目的扶持中来,参考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并结合“保险+期货”项目的特点,在最初阶段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吸引广大农户及合作社参与到项目中来,提高农户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度。同时国家鼓励“保险+期货”的运营主体(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充分参与,通过减免税务,减轻交易所的资金投入。通过资金补贴,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
2加强保险和期货的跨界合作和监管
“保险+期货”是管理农业风险的金融跨界合作,由于实施期限尚短,目前仍在各地进行试点运行,并未形成成熟的实施流程和管理方法。其参与主体同时包含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其中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偿付能力等需要经过银保监会的监管,而期货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运行受到证监会监管。由于“保险+期货”项目的销售在保险公司端,实际运行在期货公司端,这给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项目的监管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期货公司作为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应放松警惕,认为支付期权费就可以完全转移风险,必须意识到自己才是直接向农户赔付的对象。保险公司不应过度扩张“保险+期货”业务,而是需要将自身赔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进行匹配。虽然目前“保险+期货”项目运行平稳,但是这项业务仍存在巨大风险,特别是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一旦期货公司出现履约问题,将会引发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保险+期货”项目的有关业务,也会使农户对原有农业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产生疑虑。因此要保障“保险+期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证监会联合银保监会合力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丰富农产品场内期权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相关期权品种较少,仅有玉米、豆粕、棉花、白糖和天然橡胶5个品种。因此最初的“保险+期货”试点也主要围绕这5个品种开展,这限制了“保险+期货”项目服务的农产品范围。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因为不具备同质性且储存时间不宜过长,难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期货公司只能通过复制场外期权对冲风险,极大地增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一成本最终会由农户和政府补贴来承担,过高的保费无疑会降低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因此,未来国家应鼓励三大交易所加快推进农产品场内期权产品,满足各地“保险+期货”项目平稳运行,为各类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鞠荣华,常清,陈晨,杨智玲“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与战略——基于试点案例分析的对策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9(5):4-12
[2]李梅华,卯寅农业“保险+期货”模式的应用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5):100-103
[3]龙文军,李至臻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的成效、问题和建议[J]农村金融研究,2019(4):19-24
[4]李銘,张艳“保险+期货”服务农业风险管理的若干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9(2):92-100
[5]孙玉奎,杨阳期货市场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湖瑞丰“保险+期货”试点案例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8(5):35-40
[6]谢灵斌“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路径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109-112
[7]程百川我国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现状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7(5):67-69
[8]叶明华,庹国柱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J]中国金融,2016(8):64-66
[9]何小伟,方廷娟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J]农业展望,2015,11(1):26-30,36
一、引言
自2015年义县玉米首个“保险+期货”项目顺利开展以来,“保险+期货”项目已经连续5年被纳入中央一号文件中,成为推进农业发展,攻克脱贫攻坚“堡垒”的重要工具。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农业问题关乎我国粮食安全和5亿多农民的收入。农业生产者的收入由农产品数量和价格决定,分别受到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其中自然风险主要是由自然灾害、异常天气等因素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歉收所导致的,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保障自然风险带来的减产问题。除了获得稳定的粮食产出,粮食价格也至为重要。然而在农产品大丰收的年度,常会出现“谷贱伤农”现象,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却带来了价格的下跌,市场风险会抵消甚至超过产量上升带给农民的福利。因此如何保障5亿多农民的收入,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我国粮食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分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和我国粮食稳定生产,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收储制度对于稳定农民生产,提升农民积极性,国家粮食增产做出重大贡献。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收储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收储制度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扭曲,使得资源不能流向效益更高的作物,另外收储费用、储存费用和利息费用导致国家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对收储制度进行改革,并探索出一条创新型分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的道路,“保险+期货”项目应运而生。
二、“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模式介绍“保险+期货”项目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可以有效连接农民、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将个体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转移至保险市场,进而转移到期货市场,最终在期货市场上得到分散。
1“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原理
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12月第5期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问题和对策研究(1)保险公司以农产品期货价格为依据开发出保险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设定单位保费和赔付执行价格。
(2)农户/农业合作社/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保费。
(3)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合约,购买场外看跌期权,转移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4)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进行风险对冲,将行权风险转移至期权市场。
(5)保险合约到期日进行结算。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格,不发生赔付;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保险公司选择行权,期货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执行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农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差价的补偿。
在这个过程中,农户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获得农作物未来稳定的预期价格。保险公司作为连接农户/农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和期货市场之间的桥梁,有效对接两端需求,获得服务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大部分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转移给期权公司,同时转移全部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承担价格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进行风险对冲,分散价格风险。
2“保险+期货”项目的主要特点
(1)保价格是创新点。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保障农作物遭遇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产量锐减,较少关注农作物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农户在购买保险之后,即因结算价格低于执行价格获得差价补偿的权利,因此农户可以根据预期产量锁定农民的收入预期,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我国农作物的市场价格,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2)保险公司为中间商。我国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受教育水平较低,金融素养不足,对期货期权等具有专业知识储备的金融衍生品知之甚少。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单位家庭农产品产出少,农业合作社规模较小且发展落后,并不具备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条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农业保险已经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保险公司也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因此由保险公司作为推动“保险+期货”项目发展的媒介非常合适。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庞大的基层组织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更好地与农户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能,可以有效寻找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并与之签订合约。通过在农户和期货公司之间添加保险这个媒介,可以有效推动“保险+期货”业务的开展和壮大,为农户提供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3)期货交易是重头戏。目前主要的“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媒介,将其承保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保险+期货”项目运行的关键在于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保险公司只赚取通道费用,连接农户和期权公司,卖出价格保险买入看跌期权,向期货公司转让全部风险。因此,“保险+期货”项目能否平稳运行,有赖于期货公司的胜任能力和期货市场的运行质量。
3“保险+期货”项目的发展创新
从2015年义县玉米第一个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开展以来,大连、郑州和上海三大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项目在多省、市、区遍地开花。在2016—2019年,仅大商所就已累计开展227个“保险+期货”项目,惠及全国23个省、市、区的近70万农户。这些项目为农产品的风险管理作出积极贡献。在这5年中,“保险+期货”项目也在不断发展创新,从最初的“保价格”发展到“保收入”,由“保农户”发展至“保企业”。
(1)从“保价格”到“保收入”,保障更加全面。在2017年7月,人保财险和华信期货创造性推出首单农产品收入保险,为内蒙古甘河农场的大豆提供收入保险。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再仅充当期货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中介,而是充分参与其中并发挥传统的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与期货公司分别承担农户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和产量风险。通过确定目标产量和目标价格,农户可以获得确定收入,解决了以往存在的产量大幅下滑而单价攀升致使农民得不到赔付的问题。 (2)从“保农户”到“保企业”,覆盖范围更广。2015年12月,新湖瑞丰联合太保财险等4家保险公司,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农户扩展至农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广西是我国第一产糖大区,广西蔗农和糖厂均面临甘蔗价格波动的风险,蔗农面临甘蔗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的风险,而糖厂面临原材料甘蔗价格上升导致的利润被挤压的风险。由于甘蔗价格与白糖价格联系紧密,白糖可以在期货市场中进行交易,因此新湖瑞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出以白糖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蔗农和糖厂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白糖价格保险,若结算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则保险公司赔偿糖厂高价买甘蔗的利润损失;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则赔偿蔗农低价卖甘蔗的收益损失。这一项目创造性的引入农产品加工企业,既保障了农户基本种植收益,也能够帮助糖厂提前锁定成本,有利于从上游企业保障整个社会的物价稳定。
三、“保险+期货”项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险+期货”项目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也在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农户通过支付保费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保险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通道费,期货公司开发出新业务收取期权费,期货市场由于“保险+期货”项目的参与更加活跃。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保险+期货”项目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从资金来源、运营主体再到期货市场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影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风险。
1过度依赖补贴,缺乏持续性
目前现行“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多数的资金来自交易所、农业部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农户仅承担10%~30%的保费(程百川,2017)。目前实施的“保险+期货”项目均为较小范围的试点,在未来推广开来之后,交易所是否有能力继续进行补贴,而且必须意识到的是补贴保费和减免交易费等并非交易所的职责所在。对于农业大省来说,在全省范围内铺开“保险+期货”项目,无疑更加大了当地的财政压力。对于农民来说,农作物种植利润微薄,过高的保费无疑会阻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加重农民的负担,挤压农作物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扩大“保险+期货”项目的保障范围之前,如何稳定资金来源并建立可持续模式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现货和期货价格背离
“保险+期货”项目的实际执行价格和目标价格均由交易所中农产品期货的价格决定,在理想条件下,在期货合约到期日,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不够成熟,可能会出现期货价格未能逐渐向现货价格回归的情况。特别是当出现期货结算价格>目标价格>现货价格的情况下,一方面,未触发赔付条件,农户得不到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较低导致农户在现货市场上蒙受损失,这会极大损害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保险+期货”项目的推进。
3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权利义务不对等
目前,现行的主要“保险+期货”项目,大都是穿着保险外壳的期货项目。保险公司在其中更多承担的是中介作用,借助自己所拥有的丰富客户资源,连接广大农户和期货公司,而不进行实际操作。保险公司通过购买看跌期权把其面临的农产品市场风险完全转移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模式会加剧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可能会为了赚取保费收入,制定较高的目标价格,吸引投保人投保,这样会严重损害期货公司的权益,加剧期货公司的风险。而且随着“保险+期货”项目的体量不断增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期货公司需要频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对冲风险,这对期货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一旦期货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宣告破产,这会严重影响农户对“保险+期货”项目的信任,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极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另外,当“保险+期货”项目扩展至整个农产品市场,“保险+期货”项目需要对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进行对冲,我们必须考虑期货市场是否有如此大的容量,是否存在同等规模的对手接盘,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那么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对冲难以实现,“保险+期货”项目也会难以为继。
四、“保险+期货”项目未来发展新思路
1建立“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制度
“保险+期货”项目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下农业保险的创新模式。它与传统农业保险一样,都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维护我国粮食安全而推出的服务三农项目。从2007年农业保险正式落地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参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保险+期货”项目未来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同样离不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中央财政应发挥带头作用,带领地方财政共同参与到“保险+期货”项目的扶持中来,参考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并结合“保险+期货”项目的特点,在最初阶段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吸引广大农户及合作社参与到项目中来,提高农户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度。同时国家鼓励“保险+期货”的运营主体(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充分参与,通过减免税务,减轻交易所的资金投入。通过资金补贴,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
2加强保险和期货的跨界合作和监管
“保险+期货”是管理农业风险的金融跨界合作,由于实施期限尚短,目前仍在各地进行试点运行,并未形成成熟的实施流程和管理方法。其参与主体同时包含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其中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偿付能力等需要经过银保监会的监管,而期货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运行受到证监会监管。由于“保险+期货”项目的销售在保险公司端,实际运行在期货公司端,这给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项目的监管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期货公司作为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应放松警惕,认为支付期权费就可以完全转移风险,必须意识到自己才是直接向农户赔付的对象。保险公司不应过度扩张“保险+期货”业务,而是需要将自身赔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进行匹配。虽然目前“保险+期货”项目运行平稳,但是这项业务仍存在巨大风险,特别是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一旦期货公司出现履约问题,将会引发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保险+期货”项目的有关业务,也会使农户对原有农业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产生疑虑。因此要保障“保险+期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证监会联合银保监会合力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丰富农产品场内期权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相关期权品种较少,仅有玉米、豆粕、棉花、白糖和天然橡胶5个品种。因此最初的“保险+期货”试点也主要围绕这5个品种开展,这限制了“保险+期货”项目服务的农产品范围。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因为不具备同质性且储存时间不宜过长,难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期货公司只能通过复制场外期权对冲风险,极大地增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一成本最终会由农户和政府补贴来承担,过高的保费无疑会降低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因此,未来国家应鼓励三大交易所加快推进农产品场内期权产品,满足各地“保险+期货”项目平稳运行,为各类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鞠荣华,常清,陈晨,杨智玲“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与战略——基于试点案例分析的对策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9(5):4-12
[2]李梅华,卯寅农业“保险+期货”模式的应用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5):100-103
[3]龙文军,李至臻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的成效、问题和建议[J]农村金融研究,2019(4):19-24
[4]李銘,张艳“保险+期货”服务农业风险管理的若干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9(2):92-100
[5]孙玉奎,杨阳期货市场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湖瑞丰“保险+期货”试点案例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8(5):35-40
[6]谢灵斌“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路径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109-112
[7]程百川我国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现状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7(5):67-69
[8]叶明华,庹国柱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J]中国金融,2016(8):64-66
[9]何小伟,方廷娟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J]农业展望,2015,11(1):26-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