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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的审判史上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可谓最高规格的审判,甚至成为一场全球关注的世纪大审判。作为17位律师组成辩护组的成员,他成为这场世纪大审判的律师之一。
在中国的刑法学界素有“北高南马”之说,两大比肩泰斗,几乎参与了所有重要的全国统编刑法学的编写,“北高”是指高铭暄,“南马”既是面前精神矍铄的马克昌。
受命进京,参与“两案”起诉书的修改讨论后编入辩护组
1980年10月初的一天,武汉大学法律系教师马克昌正在上课,突然接到校辦转来的急电:“马克昌同志,请接电后速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
干什么?去多久?马克昌一头雾水。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入住后,谜底被揭开,原来是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
此前,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在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的高度重视下,马克昌等28位刑法、刑事诉讼专家,从全国各地赴京,讨论历时1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
马克昌回忆,“四人帮”等被审查时,我国已经提出建立有关法律制度,因此,审查“四人帮”等时就有国家领导人提出“既然国家已经走上了法制道路,就应该把对‘四人帮’等的审判交给法律来解决”。最后一天的讨论集中在法律适用上。《惩治反革命条例》是1951年公布,而《刑法》是1979年通过的。有人担心,《刑法》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如果适用《刑法》岂不违背了原则?马克昌说,“最后是彭真拍板说,用《刑法》。”
专家组经过认真讨论,最终确定了48条条款,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一个星期的讨论结束,马克昌准备买票返汉。这时,司法部律师司司长王汝琪找他谈话,让他参加“两案”辩护律师小组。
原来,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经过公证律师司的多方物色、遴选,最后确定上报“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两案办”)备案的律师共18人,最后落实的共有包括马克昌在内的17人,于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达北京。12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宣布“‘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正式成立,由张思之主持律师小组事务。
据马克昌回忆:律师小组的工作始于观看10名主犯“罪证材料幻灯投影”,并讨论了司法部党组拟定、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
究竟该不该为这些十恶不赦的人辩护,成为所有律师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有人说:“不就是表现一下现代审判的形式吗?”当时马克昌就明确表示反对:“既然做了律师,总是要辩护的,就像一个演员演戏,要演好,必须全身心投入,我们要依法据理力辩,让人们看到这是真的审判不是假的!”彭真当即表示:“只要有证据,就要辩,要像个律师的样子!”有了这个指示,马克昌等支持辩护的人心里就有底了。
经过正规司法程序的履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被告中,有5名委托了律师。马克昌先是被安排为张春桥辩护,可是张春桥收到起诉书后一语不发,以沉默对抗特别法庭的一切活动,因而也就不能涉及律师问题,只得安排马克昌为林彪死党、原空军司令员吴法宪辩护。
庭审中为被告人激辩,让吴法宪当庭痛哭流涕
公元1980年11月20日,这个本来普通的日子,由于这场史无前例的审判吸引了全中国乃至世界的目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主犯。这一天在辩护律师席就座的是甘雨霈、马克昌等5名律师,另外5名受委托及指定的律师以及参加律师组工作的律师都就座在旁听席。
下午3时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接着,江华宣告传被告人到庭,江青等10名被告一个个由法警押送到被告席上。
11月23日下午3时开始对吴法宪的庭审。辩护人席上的马克昌、周亨元聚精会神地听着检察员的指控、审判员的讯问,倾听并记录着被告人的供述。不久,他们小声互相商量:吴法宪该不该对“两个一切”的反革命后果负责,关键是他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和当时是否知道这种后果,对此需要问一问吴法宪,经商定由周亨元发问。得到审判长许可后,周律师问吴法宪:“你把空军大权交给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要求下级执行,是怎么考虑的?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
吴法宪回答:“我当时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林彪提出来的,所以林彪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是为了讨好林彪。但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当时没有想到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不管怎样,我拥护起诉书,拥护审判,拥护判决。”
检察员孙树峰听到吴法宪说,他没有想到向林立果交权之后的严重后果,立即发言予以批驳,指出这是在推卸责任。最后问吴法宪:“知不知道1976年9月12日晚256号飞机调动和林立果组织特种部队等事实?”吴法宪简短回答:“不知道,我把权交光了。”
审判长遂即命令法警押解吴法宪出庭,然后宣布休庭。
此后,11月29日、12月6日、12月9日,又经过3个下午的庭审后,12月18日下午3时至4时20分,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吴法宪,进行法庭辩论。这里早就坐满了旁听的群众。马克昌在辩护人的位置就座。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旁听者担心特别法庭上的律师席是不是形同虚设?律师是否敢大胆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会被特别法庭接受?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犯罪行发言。之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为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造成了很大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马克昌作为吴法宪的辩护人从3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 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在作辩护发言时,马克昌注意到特别法庭现场一片沉静,都在认真听自己的辩护。他提高嗓门接着说:“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马克昌随即举例印证并请法庭据此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适当加以考虑。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最后,马克昌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吴法宪听了辩护,当庭痛哭流涕。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要求发言,形成了第二轮辩论。
最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白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吴法宪被带出法庭之际,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和周亨元,表示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辩护律师马克昌和周亨元作了转述。
背着“右派”的黑锅20余年却在日后为反革命主犯辩护,情与法的两难选择中正视人权
1981年1月25日上午,北京正义路1号,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庄严肃穆。在审判台前面靠右侧坐的是马克昌等辩护律师。
所有人都在静静地等待着庄严的宣判时刻的到来。马克吕看到吴法宪两腿显得发抖。
9时18分,开始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并分别确认了其所犯的罪行,一一给予判处。
听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马克昌十分激动:法律是公正的,自己这些日子的辩护工作没有白费。
“要真辩,不能假辩。犯罪嫌疑人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自己是名教书匠,怎么不带头履行法律规定?我本人也是受害者。要从感情出发,怎么处置都不为过。但越是这样,越是不能感情用事,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判他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虽然“文革”中,马克昌自己曾无辜遭受批斗,饱受磨难,20年宝贵岁月在远离法律中流逝。然而辩护中,他在情与法的碰撞中毅然作出选择,用法律保护人权。马克昌坚决主张在审判中不能走过场。
马克昌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1957年5月下旬,已经提升为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助理的马克昌,听到学校向大家征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马克昌曾在1956年冬就应邀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顾问高西江一道参加了我国刑法的起草。此时,听说全国人大代表又要征集提案,心里无比激动。经过思考,他写成题为《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订刑法》的提案。大意是:我国建国已经8年了,现在审判刑事案件大多还无法可依,审判人员判案随意性很大,希望尽快制定一部刑法,以便审判人员依法判案,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让马克昌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条建议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最终没有被大会采纳,相反成了他“右派”的罪证之一。加之此后,马克昌在《武汉大学学报》上发表了题为《XXX是出污泥而不染的荷花吗》的署名文章,这为他的“右派”罪证又加了一个砝码。
历经磨难十几年,豁达的马克昌却始终笑看人生。1979年1月,马克昌的被错划右派得到改正,彻底告别了历史性灾难,并先后参与恢复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建院等重要工作,出任法学院首任院长。在他的带领下,武大法学院不仅很快跻身中国最著名的法律院系之列,而且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依据现在的标准,这次审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但是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却是巨大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和转折点。马克昌说:“过去中央处理这些问题,更多是采用党内政治处理的方式,而该案中我们用上以《刑法》为依据,用上了法律手段。特别审判开启了法治之门,其中显现出的司法独立问题、律师制度问题、诉讼程序问题等都成为法治改革中的重点。今天我们已经走上依法治国之路,中国法学是大有作为的、大有希望的,但电是需要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
在中国的刑法学界素有“北高南马”之说,两大比肩泰斗,几乎参与了所有重要的全国统编刑法学的编写,“北高”是指高铭暄,“南马”既是面前精神矍铄的马克昌。
受命进京,参与“两案”起诉书的修改讨论后编入辩护组
1980年10月初的一天,武汉大学法律系教师马克昌正在上课,突然接到校辦转来的急电:“马克昌同志,请接电后速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
干什么?去多久?马克昌一头雾水。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入住后,谜底被揭开,原来是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
此前,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在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的高度重视下,马克昌等28位刑法、刑事诉讼专家,从全国各地赴京,讨论历时1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
马克昌回忆,“四人帮”等被审查时,我国已经提出建立有关法律制度,因此,审查“四人帮”等时就有国家领导人提出“既然国家已经走上了法制道路,就应该把对‘四人帮’等的审判交给法律来解决”。最后一天的讨论集中在法律适用上。《惩治反革命条例》是1951年公布,而《刑法》是1979年通过的。有人担心,《刑法》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如果适用《刑法》岂不违背了原则?马克昌说,“最后是彭真拍板说,用《刑法》。”
专家组经过认真讨论,最终确定了48条条款,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一个星期的讨论结束,马克昌准备买票返汉。这时,司法部律师司司长王汝琪找他谈话,让他参加“两案”辩护律师小组。
原来,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经过公证律师司的多方物色、遴选,最后确定上报“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两案办”)备案的律师共18人,最后落实的共有包括马克昌在内的17人,于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达北京。12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宣布“‘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正式成立,由张思之主持律师小组事务。
据马克昌回忆:律师小组的工作始于观看10名主犯“罪证材料幻灯投影”,并讨论了司法部党组拟定、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
究竟该不该为这些十恶不赦的人辩护,成为所有律师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有人说:“不就是表现一下现代审判的形式吗?”当时马克昌就明确表示反对:“既然做了律师,总是要辩护的,就像一个演员演戏,要演好,必须全身心投入,我们要依法据理力辩,让人们看到这是真的审判不是假的!”彭真当即表示:“只要有证据,就要辩,要像个律师的样子!”有了这个指示,马克昌等支持辩护的人心里就有底了。
经过正规司法程序的履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被告中,有5名委托了律师。马克昌先是被安排为张春桥辩护,可是张春桥收到起诉书后一语不发,以沉默对抗特别法庭的一切活动,因而也就不能涉及律师问题,只得安排马克昌为林彪死党、原空军司令员吴法宪辩护。
庭审中为被告人激辩,让吴法宪当庭痛哭流涕
公元1980年11月20日,这个本来普通的日子,由于这场史无前例的审判吸引了全中国乃至世界的目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主犯。这一天在辩护律师席就座的是甘雨霈、马克昌等5名律师,另外5名受委托及指定的律师以及参加律师组工作的律师都就座在旁听席。
下午3时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接着,江华宣告传被告人到庭,江青等10名被告一个个由法警押送到被告席上。
11月23日下午3时开始对吴法宪的庭审。辩护人席上的马克昌、周亨元聚精会神地听着检察员的指控、审判员的讯问,倾听并记录着被告人的供述。不久,他们小声互相商量:吴法宪该不该对“两个一切”的反革命后果负责,关键是他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和当时是否知道这种后果,对此需要问一问吴法宪,经商定由周亨元发问。得到审判长许可后,周律师问吴法宪:“你把空军大权交给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要求下级执行,是怎么考虑的?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
吴法宪回答:“我当时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林彪提出来的,所以林彪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是为了讨好林彪。但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当时没有想到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不管怎样,我拥护起诉书,拥护审判,拥护判决。”
检察员孙树峰听到吴法宪说,他没有想到向林立果交权之后的严重后果,立即发言予以批驳,指出这是在推卸责任。最后问吴法宪:“知不知道1976年9月12日晚256号飞机调动和林立果组织特种部队等事实?”吴法宪简短回答:“不知道,我把权交光了。”
审判长遂即命令法警押解吴法宪出庭,然后宣布休庭。
此后,11月29日、12月6日、12月9日,又经过3个下午的庭审后,12月18日下午3时至4时20分,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吴法宪,进行法庭辩论。这里早就坐满了旁听的群众。马克昌在辩护人的位置就座。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旁听者担心特别法庭上的律师席是不是形同虚设?律师是否敢大胆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会被特别法庭接受?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犯罪行发言。之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为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造成了很大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马克昌作为吴法宪的辩护人从3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 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在作辩护发言时,马克昌注意到特别法庭现场一片沉静,都在认真听自己的辩护。他提高嗓门接着说:“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马克昌随即举例印证并请法庭据此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适当加以考虑。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最后,马克昌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吴法宪听了辩护,当庭痛哭流涕。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要求发言,形成了第二轮辩论。
最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白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吴法宪被带出法庭之际,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和周亨元,表示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辩护律师马克昌和周亨元作了转述。
背着“右派”的黑锅20余年却在日后为反革命主犯辩护,情与法的两难选择中正视人权
1981年1月25日上午,北京正义路1号,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庄严肃穆。在审判台前面靠右侧坐的是马克昌等辩护律师。
所有人都在静静地等待着庄严的宣判时刻的到来。马克吕看到吴法宪两腿显得发抖。
9时18分,开始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并分别确认了其所犯的罪行,一一给予判处。
听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马克昌十分激动:法律是公正的,自己这些日子的辩护工作没有白费。
“要真辩,不能假辩。犯罪嫌疑人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自己是名教书匠,怎么不带头履行法律规定?我本人也是受害者。要从感情出发,怎么处置都不为过。但越是这样,越是不能感情用事,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判他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虽然“文革”中,马克昌自己曾无辜遭受批斗,饱受磨难,20年宝贵岁月在远离法律中流逝。然而辩护中,他在情与法的碰撞中毅然作出选择,用法律保护人权。马克昌坚决主张在审判中不能走过场。
马克昌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1957年5月下旬,已经提升为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助理的马克昌,听到学校向大家征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马克昌曾在1956年冬就应邀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顾问高西江一道参加了我国刑法的起草。此时,听说全国人大代表又要征集提案,心里无比激动。经过思考,他写成题为《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订刑法》的提案。大意是:我国建国已经8年了,现在审判刑事案件大多还无法可依,审判人员判案随意性很大,希望尽快制定一部刑法,以便审判人员依法判案,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让马克昌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条建议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最终没有被大会采纳,相反成了他“右派”的罪证之一。加之此后,马克昌在《武汉大学学报》上发表了题为《XXX是出污泥而不染的荷花吗》的署名文章,这为他的“右派”罪证又加了一个砝码。
历经磨难十几年,豁达的马克昌却始终笑看人生。1979年1月,马克昌的被错划右派得到改正,彻底告别了历史性灾难,并先后参与恢复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建院等重要工作,出任法学院首任院长。在他的带领下,武大法学院不仅很快跻身中国最著名的法律院系之列,而且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依据现在的标准,这次审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但是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却是巨大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和转折点。马克昌说:“过去中央处理这些问题,更多是采用党内政治处理的方式,而该案中我们用上以《刑法》为依据,用上了法律手段。特别审判开启了法治之门,其中显现出的司法独立问题、律师制度问题、诉讼程序问题等都成为法治改革中的重点。今天我们已经走上依法治国之路,中国法学是大有作为的、大有希望的,但电是需要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