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二重属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的体现。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范围的界定具有重大意义。数字传播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交易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必然做出相应的调整。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再归入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畴,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也应该严格限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造积极性,并保证整个著作权市场的有效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