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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本文首先研究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其次,紧密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探究国外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启示。
关键字: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代理,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代理,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焦瑾璞等.农村金融体制和政府扶持政策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夏书亮.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范式及经验借鉴[J],金融发展研究,2008,(6):52—53.
4.郭磊,付剑茹.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财会月刊,2010,(4):33—34.
5.季枫,张馨元.国外农村金融支持政策及其启示[J],现代企业,2011,(4):51—52.
6. IFAD, Rural financial marke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Handbook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5(3).
作者简介:
闫 妍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字: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代理,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代理,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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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FAD, Rural financial marke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Handbook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5(3).
作者简介:
闫 妍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