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 办事依据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商务部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等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二、申请程序
1. 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 请先申请开通电子钥匙申报权限(联系电话:010-67800319);
2. 登陆https://guanzhi.mofcom.gov.cn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3. 上海市外经贸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4. 企业根据网上通知,将书面材料报送到上海市外资委协调服务处(娄山关路55号11楼16号窗口)。
5. 经审批机关初审后将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6. 企业根据网上提示,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进入发证状态后,登陆www.licence.org.cn网站,进行网上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7. 企业凭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外经贸委科技处受理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三、进出口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 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份;
3.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二份;
6. 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二份;
7. 若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即代理进口),提供进口商与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二份;
8.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提交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二份)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二份)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二份);
9.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合同号,并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不复出口。(若无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请提供进口用户出具的保证书; 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也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上述保证书提供正本二份,加盖保证单位公章;
10.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企业,应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二份);
11.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其他所需材料。
四、领证所需材料
1. 企业公函(介绍信)原件;
2. 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加盖公章)。
五、企业特殊情况咨询函的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免办出口许可,请提交企业业务咨询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合同,技术说明等书面材料,由上海市外资委转报商务部,等待商务部答复。(上海外经贸声讯咨询中心供稿)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商务部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等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二、申请程序
1. 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 请先申请开通电子钥匙申报权限(联系电话:010-67800319);
2. 登陆https://guanzhi.mofcom.gov.cn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3. 上海市外经贸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4. 企业根据网上通知,将书面材料报送到上海市外资委协调服务处(娄山关路55号11楼16号窗口)。
5. 经审批机关初审后将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6. 企业根据网上提示,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进入发证状态后,登陆www.licence.org.cn网站,进行网上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7. 企业凭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外经贸委科技处受理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三、进出口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 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份;
3.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二份;
6. 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二份;
7. 若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即代理进口),提供进口商与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二份;
8.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提交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二份)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二份)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二份);
9.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合同号,并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不复出口。(若无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请提供进口用户出具的保证书; 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也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上述保证书提供正本二份,加盖保证单位公章;
10.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企业,应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二份);
11.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其他所需材料。
四、领证所需材料
1. 企业公函(介绍信)原件;
2. 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加盖公章)。
五、企业特殊情况咨询函的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免办出口许可,请提交企业业务咨询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合同,技术说明等书面材料,由上海市外资委转报商务部,等待商务部答复。(上海外经贸声讯咨询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