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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体系中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国家刑法逐渐转向民生刑法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应当是以国家刑法为导向,根据民生刑法来适当调度配置,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格型刑种,以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和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刑法规制的目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罚规制;民生刑法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性案例,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补充说明,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工作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上还指出,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共批捕不符合标准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338人,起诉1502件3490人,共批捕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 ,起诉4323件6631人。[1]由此可见, 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之大。2013年5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国家刑法逐渐转向民生刑法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更应当注重对民生刑法的调度配置,以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格型刑种,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和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刑法规制的目的。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强度
(一)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上的体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是国家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刑法的配置与规则应当与危害程度形成正比,应当兼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其次,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体现国家刑法的相关理念,应当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不安全(未达到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在原有结果上加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依据国家刑法处以死刑。最后,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现方面,还需要依照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系列通知,以贯彻“从严从重处罚”的刑法理念。例如上海法院从2011年到2013年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加重程度就远远超过了之前。
(二)国家刑法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弊端
首先,以国家刑法配置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违背了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理念之一的刑法谦抑理念。[2]这种唯一的有效性,使得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无法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达到从根源上惩治食品犯罪的效果。其次,以国家刑法配置为基准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也违背了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这种以“从严从重处罚”的高强度刑法惩治为手段的刑法举措,使得罪刑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刑法的庄严、庄重以及功能性都难以得到高效的体现。[3]最后,以国家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配置也违背了党建世界各国刑法“轻轻重重”的两极性发展趋势。例如在国家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被定性为经济犯罪,而世界各国的通行法则是经济犯罪已逐渐被废除。
二、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分析
(一)民生刑法的概念解读
民生刑法强调对民生类刑法犯罪的打击,重点突出民生,弱化了民生风险概念。所谓的突出民生则是指突出保护民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谓的弱化民生风险并不是指不重视民生风险,而是突出民生保护的彻底性和合理性,在不弱化风险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优先保护民生、严格保护民生、全面保护民生”。总之,以民生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以“保民生”为第一要义,采取与民生风险、民生犯罪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民生刑法措施来科学合理的量刑定罪。
(二)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选择路径
一是加大惩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原有罪名加大打击力度。其中包括加重生产、销售、包庇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安全食品的起刑点的处罚。二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当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408条,即可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4]三是采用分别立法模式,对产生危害结果、抽象危害以及尚未造成为哈的进行分别立法并根据危害程度来量刑定罪以体现均衡性和针对性。
(三)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发展
首先,要注重对风险观念的引入。民生刑法与民生风险相伴相生,虽然民生刑法弱化了民生风险,但依旧存在“风险”之意。在实际发展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不是单纯的工具,需要“谦抑结合”且不能违背国家刑法的基本宗旨,要以保护公民自由为基本任务。其次,在必要时也可引入“风险”理念,但需在国家刑法的前提下尊重量刑法定原则实施刑法惩治。
(四)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建议
首先,在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中一定要理解和坚持刑法功能的有限论,不能单纯依赖刑法来维护社会食品安全秩序,而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刑法处罚为辅。其次,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不断发展与进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例如可参照学习《国标FocrP51074一Z003》,俄罗斯就参照此规定制定了《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5]最后,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刑法的全面性问题,具体措施一是正确认识和运用国家刑法和民生刑法;二是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行政体制;三是制定合理的行政法规;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与监控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配置应当在国家刑法的指导下以民生刑法为基础,对现有食品安全相关刑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刑法处罚为辅的社会综合治理方式进行判罚。同时,要根据犯罪自然人和单位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分别对待,在“剥夺特定权利”的刑法总则附加刑的基础上实施量刑定罪。
参考文献:
[1]李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定罪从重量刑从重[N].东方早报,2013:06—18
[2]黄文艺.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一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J].政法论丛,2012(02):125
[3]彭剑鸣.刑法不能承受之重——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J].政法论丛,2012, (6) :85-88
[4]最高法院详细阐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中国防伪报道,2013,(5):45-49
[5]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 2013, ( 1) :245-248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罚规制;民生刑法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性案例,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补充说明,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工作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上还指出,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共批捕不符合标准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338人,起诉1502件3490人,共批捕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 ,起诉4323件6631人。[1]由此可见, 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之大。2013年5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国家刑法逐渐转向民生刑法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更应当注重对民生刑法的调度配置,以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格型刑种,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和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刑法规制的目的。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强度
(一)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上的体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是国家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刑法的配置与规则应当与危害程度形成正比,应当兼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其次,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体现国家刑法的相关理念,应当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不安全(未达到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在原有结果上加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依据国家刑法处以死刑。最后,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现方面,还需要依照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系列通知,以贯彻“从严从重处罚”的刑法理念。例如上海法院从2011年到2013年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加重程度就远远超过了之前。
(二)国家刑法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弊端
首先,以国家刑法配置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违背了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理念之一的刑法谦抑理念。[2]这种唯一的有效性,使得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无法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达到从根源上惩治食品犯罪的效果。其次,以国家刑法配置为基准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也违背了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这种以“从严从重处罚”的高强度刑法惩治为手段的刑法举措,使得罪刑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刑法的庄严、庄重以及功能性都难以得到高效的体现。[3]最后,以国家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配置也违背了党建世界各国刑法“轻轻重重”的两极性发展趋势。例如在国家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被定性为经济犯罪,而世界各国的通行法则是经济犯罪已逐渐被废除。
二、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分析
(一)民生刑法的概念解读
民生刑法强调对民生类刑法犯罪的打击,重点突出民生,弱化了民生风险概念。所谓的突出民生则是指突出保护民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谓的弱化民生风险并不是指不重视民生风险,而是突出民生保护的彻底性和合理性,在不弱化风险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优先保护民生、严格保护民生、全面保护民生”。总之,以民生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以“保民生”为第一要义,采取与民生风险、民生犯罪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民生刑法措施来科学合理的量刑定罪。
(二)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选择路径
一是加大惩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原有罪名加大打击力度。其中包括加重生产、销售、包庇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安全食品的起刑点的处罚。二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当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408条,即可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4]三是采用分别立法模式,对产生危害结果、抽象危害以及尚未造成为哈的进行分别立法并根据危害程度来量刑定罪以体现均衡性和针对性。
(三)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发展
首先,要注重对风险观念的引入。民生刑法与民生风险相伴相生,虽然民生刑法弱化了民生风险,但依旧存在“风险”之意。在实际发展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不是单纯的工具,需要“谦抑结合”且不能违背国家刑法的基本宗旨,要以保护公民自由为基本任务。其次,在必要时也可引入“风险”理念,但需在国家刑法的前提下尊重量刑法定原则实施刑法惩治。
(四)民生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建议
首先,在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中一定要理解和坚持刑法功能的有限论,不能单纯依赖刑法来维护社会食品安全秩序,而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刑法处罚为辅。其次,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不断发展与进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例如可参照学习《国标FocrP51074一Z003》,俄罗斯就参照此规定制定了《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5]最后,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刑法的全面性问题,具体措施一是正确认识和运用国家刑法和民生刑法;二是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行政体制;三是制定合理的行政法规;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与监控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配置应当在国家刑法的指导下以民生刑法为基础,对现有食品安全相关刑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刑法处罚为辅的社会综合治理方式进行判罚。同时,要根据犯罪自然人和单位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分别对待,在“剥夺特定权利”的刑法总则附加刑的基础上实施量刑定罪。
参考文献:
[1]李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定罪从重量刑从重[N].东方早报,2013:06—18
[2]黄文艺.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一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J].政法论丛,2012(02):125
[3]彭剑鸣.刑法不能承受之重——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J].政法论丛,2012, (6) :85-88
[4]最高法院详细阐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中国防伪报道,2013,(5):45-49
[5]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 2013, ( 1) :24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