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探讨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的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高校法律援助 协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但目前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律援助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也仅限于很小的诉讼范围,援助力量非常有限。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虽然地方高校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律援助平台,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江西理工大学建有法律援助中心、赣南师范学院设有法律服务咨询室、其他高校也有法律援助工作室等,但它们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咨询的范围也基本限于本校学生,并没有真正地“走出去”。甚至有些学校因种种原因限制而不能举办下去,形同虚设。因而地方高校建立共同的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则可以增强高校法律援助的影响力,结合各方力量使地方高校的法律援助服务走出校门,面向更多的社会群众。实现利用现有高校法律资源更好服务地方的目的,同时也为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找到相关实践机会,形成群众、政府、高校、学生多方受益的良性局面。
一、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具有资源优势
地方高校联合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具有自身的资源优势。据统计,在赣州市共有四所高校专业培养法学本科人才。四大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平均每年招生规模约300人左右。从大学二年级初具法律知识的人数开始计算,在校可利用法律人才资源累积可达900人左右,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现今四大高校法律专业教师大部分属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具有兼职执业律师等专业从业经验,能为高校法律学生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指导。
第二,高校部分学生在大三阶段已通过司法考试,在其暑期司法实习等环节的教学过程中已积累各方面法律援助经验。有许多学生的法律素养已适合法律援助、专业法律咨询等事项。
第三,四大高校的法律专业师生已有过很多沟通及交流,如在”3.15”,”12.4”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多有接触,在一些项目上也有过合作,如举行的“首届赣南大学生辩论赛”就是在四大高校法学专业同学之间展开的。
第四,作为地方高校,学校各自寻找的学生实习基地实则都是市区及下属县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共同的实习单位,共同的实践基地和沟通平台为高校建立联合法律援助机构带来了条件支持。
二、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需要有组织者、管理者,其次需要解决设立之后的运转经费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应争取建立政府与高校共管的机构管理体制。
虽然地方高校有一些联系,但是在各自有法律援助团体的情况下,没有一个领导的部门去组织设立相关的协作机构是一个问题。地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由某个高校牵头组织设立类似“某某地方高校法律协作社”等称谓的民间团体机构。由于高校法律援助体现了法律援助公益性特点,但又具有高校管理的特殊性,所以应当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并取得其相应的支持,如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派设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分管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事项从而保证地方高校法律援助的质量,取得法律服务的资格认可。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争取建立政府与高校共管的机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
(二)为保证运转资金应建立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目前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各自运行不了的主要原因是经费短缺,其主要靠自筹资金保证运转。基本上依赖学校少量拨款,金额十分有限。这使它们负担不了进行案件代理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提高法律援助的条件或缩小援助范围。整合当地高校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势之一在于更好地打造出一支法律援助品牌服务队伍,使其能更好地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此,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机构一方面可以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使其成为地方法律援助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利用高校自身的特点,除了本身社团建设有限的经费外,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例如现今高校设立的外联社就有“拉赞助”的工作内容,法律援助协作机构也可积极争取慈善组织、公司企业、律师事务、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各界的资助以建立起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河北法学.2006 (7).
[2]王珂珂.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0(2).
关键词 高校法律援助 协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但目前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律援助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也仅限于很小的诉讼范围,援助力量非常有限。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虽然地方高校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律援助平台,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江西理工大学建有法律援助中心、赣南师范学院设有法律服务咨询室、其他高校也有法律援助工作室等,但它们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咨询的范围也基本限于本校学生,并没有真正地“走出去”。甚至有些学校因种种原因限制而不能举办下去,形同虚设。因而地方高校建立共同的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则可以增强高校法律援助的影响力,结合各方力量使地方高校的法律援助服务走出校门,面向更多的社会群众。实现利用现有高校法律资源更好服务地方的目的,同时也为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找到相关实践机会,形成群众、政府、高校、学生多方受益的良性局面。
一、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具有资源优势
地方高校联合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具有自身的资源优势。据统计,在赣州市共有四所高校专业培养法学本科人才。四大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平均每年招生规模约300人左右。从大学二年级初具法律知识的人数开始计算,在校可利用法律人才资源累积可达900人左右,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现今四大高校法律专业教师大部分属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具有兼职执业律师等专业从业经验,能为高校法律学生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指导。
第二,高校部分学生在大三阶段已通过司法考试,在其暑期司法实习等环节的教学过程中已积累各方面法律援助经验。有许多学生的法律素养已适合法律援助、专业法律咨询等事项。
第三,四大高校的法律专业师生已有过很多沟通及交流,如在”3.15”,”12.4”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多有接触,在一些项目上也有过合作,如举行的“首届赣南大学生辩论赛”就是在四大高校法学专业同学之间展开的。
第四,作为地方高校,学校各自寻找的学生实习基地实则都是市区及下属县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共同的实习单位,共同的实践基地和沟通平台为高校建立联合法律援助机构带来了条件支持。
二、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地方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需要有组织者、管理者,其次需要解决设立之后的运转经费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机构应争取建立政府与高校共管的机构管理体制。
虽然地方高校有一些联系,但是在各自有法律援助团体的情况下,没有一个领导的部门去组织设立相关的协作机构是一个问题。地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由某个高校牵头组织设立类似“某某地方高校法律协作社”等称谓的民间团体机构。由于高校法律援助体现了法律援助公益性特点,但又具有高校管理的特殊性,所以应当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并取得其相应的支持,如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派设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分管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事项从而保证地方高校法律援助的质量,取得法律服务的资格认可。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争取建立政府与高校共管的机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
(二)为保证运转资金应建立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目前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各自运行不了的主要原因是经费短缺,其主要靠自筹资金保证运转。基本上依赖学校少量拨款,金额十分有限。这使它们负担不了进行案件代理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提高法律援助的条件或缩小援助范围。整合当地高校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势之一在于更好地打造出一支法律援助品牌服务队伍,使其能更好地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此,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协作机构一方面可以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使其成为地方法律援助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利用高校自身的特点,除了本身社团建设有限的经费外,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例如现今高校设立的外联社就有“拉赞助”的工作内容,法律援助协作机构也可积极争取慈善组织、公司企业、律师事务、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各界的资助以建立起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河北法学.2006 (7).
[2]王珂珂.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