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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仍存在着执行裁决裁量权较大;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不利于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问题。为此,应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重新设立执行事务局,行使执行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