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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产生的收益的公共产品属性,使企业不愿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因而政府监管成为必要,且必须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控制在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内。因此,政府监管可以定位在两个层次上:对于必要的低层次的社会责任可以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对于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则要运用选择性规范加以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