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被冠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的侵权纠纷,实际侵权类型不一,法律适用极其混乱。引自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并不能适应我国的立法土壤。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人格权也从未得到现有法律规范的确认。侵权责任法中的“其他人格利益”规则可以在审判实践中直接被援用从而代替一般人格权对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