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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已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等方面对防范操作风险进行了要求。但对于银行来说,操作风险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特征等难以量化控制的层面上。
操作权界定不明晰是产生操作风险的根源之一
一般来讲,由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职员违规操作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主要有两种情况,无意失误和故意作案。无意失误仅仅是由于能力所限而操作不当酿成失误,究其实质是人力资源的素质问题。故意作案则是银行职员利用操作权界定不明晰而导致的。尤其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上固有的缺陷,导致了银行职员在操作上无法做到责权利相匹配,部分银行职员在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滥用职权推卸责任,而在责任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而且,由于操作权边界不清,在职员个人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职员会乱用廉价的操作权,相应地凸显了职员控制权的高价值。加剧了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岗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情况的发生。反映出现实中职员的内部轮岗工作难以落实,即一旦职员有了一个好的岗位,就不愿意下来,别的职员试图竞争,也不容易得手。由于换岗权的使用会产生较大的代价,银行内部就不容易形成人力资源的充分竞争,每一回换岗都需要高层以强制方式来进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员工操作权界定不清晰客观上导致员工不愿意承担责任,甚至是为故意作案创造了条件,最终导致因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频发。
几条建议
虽然操作权界定不明晰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操作权界定明晰,其操作风险就能得到根治。一方面,操作权明晰界定的成本与银行收益之间存在两难冲突,银行在未能将操作权明晰界定的情况下,操作权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模糊度;另一方面,明晰的操作权,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的防范因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因此,建议如下:
整合IT平台,进一步明晰操作权。IT平台具有高效、客观、统一、规范的特点,处理标准一经设定,不容易更改,也不是哪一个人就可以随意更改的,更改时需要经过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不容易受到人为的干扰。而且,IT技术在界定操作权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实现了制度功能,即规范的功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后果怎么样,会得到什么奖惩,可以在职员心目中形成稳定的预期,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银行绩效预期。通过整合IT平台,操作风险自然就可以控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同时,操作权界定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没有竞争体现不出每一个岗位操作权的相对价值,所以需要制订相应的规范,在银行内部和外部形成充分竞争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应设立由各家银行内控专业人员列席的常设机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比如用法规手段,规定各单位通过网上银行,及时监管自己的资金等。
增强稽核系统的独立性。关键是要对稽核系统进行垂直管理,直接对董事会、总行的行长负责。这样的体系在国外运用得很多,效果很好,中国的银行也应借鉴这种模式,保持稽核队伍的专业化、独立性和有效的控制能力。
改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在一些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对其监督和内部控制考核的不到位,他们确实没有把银行经营好当作他们的目标。为此,银行应从上到下建立良好、有效、正向的激励考核机制,以使高级管理人员能一心一意为了银行的经营而努力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控制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
量化和监测操作风险。银行应当建立一个框架,把操作风险放在商业环境中进行量化,同时进行持续的监测。
(作者单位:吉林银监局白山监管分局)
操作权界定不明晰是产生操作风险的根源之一
一般来讲,由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职员违规操作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主要有两种情况,无意失误和故意作案。无意失误仅仅是由于能力所限而操作不当酿成失误,究其实质是人力资源的素质问题。故意作案则是银行职员利用操作权界定不明晰而导致的。尤其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上固有的缺陷,导致了银行职员在操作上无法做到责权利相匹配,部分银行职员在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滥用职权推卸责任,而在责任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而且,由于操作权边界不清,在职员个人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职员会乱用廉价的操作权,相应地凸显了职员控制权的高价值。加剧了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岗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情况的发生。反映出现实中职员的内部轮岗工作难以落实,即一旦职员有了一个好的岗位,就不愿意下来,别的职员试图竞争,也不容易得手。由于换岗权的使用会产生较大的代价,银行内部就不容易形成人力资源的充分竞争,每一回换岗都需要高层以强制方式来进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员工操作权界定不清晰客观上导致员工不愿意承担责任,甚至是为故意作案创造了条件,最终导致因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频发。
几条建议
虽然操作权界定不明晰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操作权界定明晰,其操作风险就能得到根治。一方面,操作权明晰界定的成本与银行收益之间存在两难冲突,银行在未能将操作权明晰界定的情况下,操作权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模糊度;另一方面,明晰的操作权,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的防范因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因此,建议如下:
整合IT平台,进一步明晰操作权。IT平台具有高效、客观、统一、规范的特点,处理标准一经设定,不容易更改,也不是哪一个人就可以随意更改的,更改时需要经过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不容易受到人为的干扰。而且,IT技术在界定操作权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实现了制度功能,即规范的功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后果怎么样,会得到什么奖惩,可以在职员心目中形成稳定的预期,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银行绩效预期。通过整合IT平台,操作风险自然就可以控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同时,操作权界定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没有竞争体现不出每一个岗位操作权的相对价值,所以需要制订相应的规范,在银行内部和外部形成充分竞争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应设立由各家银行内控专业人员列席的常设机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比如用法规手段,规定各单位通过网上银行,及时监管自己的资金等。
增强稽核系统的独立性。关键是要对稽核系统进行垂直管理,直接对董事会、总行的行长负责。这样的体系在国外运用得很多,效果很好,中国的银行也应借鉴这种模式,保持稽核队伍的专业化、独立性和有效的控制能力。
改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在一些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对其监督和内部控制考核的不到位,他们确实没有把银行经营好当作他们的目标。为此,银行应从上到下建立良好、有效、正向的激励考核机制,以使高级管理人员能一心一意为了银行的经营而努力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控制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
量化和监测操作风险。银行应当建立一个框架,把操作风险放在商业环境中进行量化,同时进行持续的监测。
(作者单位:吉林银监局白山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