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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一篇公开发表的关于当代青年婚育观的调研论文被一位省外作者抄袭,刊载于某网站。我获悉后,写信给那家网站,告之论文被抄袭的实情,要求迅速删掉我的论文。但该网站无动于衷。请问: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读者:小许
小许同志:
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问题是:著作权人提出什么样的警告,才算是“确有证据的警告”呢?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因此,建议你照此规定向那家网站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如果该网站仍不移除侵权内容,则明显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仕友
我的一篇公开发表的关于当代青年婚育观的调研论文被一位省外作者抄袭,刊载于某网站。我获悉后,写信给那家网站,告之论文被抄袭的实情,要求迅速删掉我的论文。但该网站无动于衷。请问: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读者:小许
小许同志:
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问题是:著作权人提出什么样的警告,才算是“确有证据的警告”呢?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因此,建议你照此规定向那家网站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如果该网站仍不移除侵权内容,则明显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