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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有非常完备的行政监察体系,虽然没有群众监督行政及其官员的专门法律和制度,但统治者通过民间采风、鼓励百姓上书告诉、设置非常诉讼制度与民申冤、以及遣派官员出巡考察等方式,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在保证政令畅通的同时,也间接地收到了民众对官吏进行监督的效果。但是,在君主专制体制隙缝中生成的民监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它缺乏民主的根基,法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