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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中的不足,着重对统计规则涉及的统计部门(主体),统计对象(客体)和方法三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建议在新的规则中规定统一的主体,采用“责任者-监督者”统计工作模式,并进一步完善有关统计客体(如事故分类,分级等)的规定,强调统计资料的审核,希望这些建议能有助于新的统计规则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