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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QDII更多是一种制度创新的尝试,QDII必将对国内的居民、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带来深远影响。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做一些事情,如警示投资中的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监管政策。
QDII,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指的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QDII允许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后以外汇投资境外,有利于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投资者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由于实施了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由境内第三方托管人托管客户委托资金和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境外投资资产,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该业务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一般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今,人们习惯于用QDII来代指那些境外理财产品,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从严格意义来说,QDII并不是一种产品,它是一些机构的名称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安排。
渐进的发展
2006年,在诸多期待中,QDII隆重登场了。自QDII制度推出到现在,总共有三批QDII产品相继问世,而期间政策总体来看有逐渐取消投资限制的趋势。第一批发行的QDII因为股市的持续向好以及人民币升值而遭到冷遇——甚至有中国银行的首款QDII产品运行不到5个月,便因遭遇巨额赎回,产品规模连续20日低于最小规模限制而被迫终止;招商银行的首款QDII产品,运行3个多月实际亏损了0.18%。因为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的范围非常有限,只能投资收益有限的固定收益产品。再加上人民币正处于高速升值期,固定收益产品所能提供的回报可能还不足以弥补人民币升值的损失,这种情况下,QDII发展缓慢。
2007年年初,各银行开始寻求拓宽投资渠道的方法,于是产生了第二批QDII产品。比如中行,与其首款QDII产品不同的是,第二款QDII,即中银稳健增长(R)更加注重提高回报水平,主要投资H股、红筹股及以香港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随着A股市场的大幅上升,A股股价已明显高于H股股价。通过投资该产品,投资者有机会以比A股市场更低的价格投资于内地的大型蓝筹股,并有机会投资未在A股市场上市的内地优质企业以及香港本地企业,从而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另外,通过投资该产品,投资者还有机会分享美元债券市场的收益。预期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将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但与外资银行相比,由于研发能力的差距,中资银行在研发技术和跨领域、跨行业金融品种的结构设计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其发行产品的销售也遭遇到了冷场。而外资银行QDII在这一时段推出的产品通常都是投资挂钩标的资产的衍生工具,以此谋取更高的收益,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5月11日,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把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正式纳入银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在新规则中,每个QDII产品最多有50%的资金可用来购买股票,这使得银行新产品在收益率上更有诱惑力,摆脱了之前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局限于固定收益类投资的银行QDII产品收益率不高的困境。与此同时,似乎为了配合该政策的出台,中国股市在六月份急转直下,上证综指下跌7%,而香港恒生指数却上涨5.57%,有史以来首次突破22000点大关。两者所形成的鲜明对比极大地提升了国内投资者对港股的关注度。
在此市场背景下,工商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东方之珠”获得较大成功。截至6月29日该行已完成“东方之珠”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发售,累计募集资金达44.5亿元人民币,是迄今国内募集规模最大的QDII理财产品。“东方之珠”是一款基金形态的银行理财产品,封闭期结束后投资者每周均可申购、赎回,流动性高。在产品的设计上,不超过50%的资金投资于挂牌香港交易所的中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股票(H股)、中资企业股票(红筹股)、新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等,也投资于蓝筹和新上市的成长型股票,其余部分进行亚洲固定收益投资,借助亚洲债券的高收益及亚洲货币的升值趋势规避人民币汇率升值风险。之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产品。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已经有至少6种以上的银行升级版QDII精彩亮相。这相当于平均5天左右的时间就有一款全新设计的QDII产品对外正式亮相,国内QDII市场受到前所未有的追捧。
和今年上半年之前的银行系QDII产品相比,升级版QDII产品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大都利用A股股价明显高于H股股价的时机,通过投资H股分享中国经济高成长的收益;二是产品多为开放式的,在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定期可按份额净值申购及赎回产品,能够充分满足投资人对流动性的要求,也形成了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有效约束;三是绝大部分产品都在资产配置中考虑了亚洲货币资产,希望借助亚洲货币的升值趋势规避人民币汇率升值风险;四是预期最高年收益出现了双倍以上的增长,最高达到48%左右的高水平。
2007年7月5日起QDII扩编新军,券商基金将进入QDII领域。这次变革为基金券商带来了新的优质业务和每年数十亿的管理收入,不过更重要的还是基金券商QDII产品的出炉,增强了QDII业务竞争力。尽管目前中国对于海外投资产品还没有放开限制,但全面与国际接轨无疑是未来资产管理发展的趋势,这次基金QDII业务的放开,无疑会促使国内资产管理水平更加成熟和国际化。作为普通投资者到时候自然可以接触到更多样化的产品,可以有更多样化的选择,QDII产品市场甚至整个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QDII新政之效应
对居民。对于居民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因为这是中国第一次允许国内的家庭和公司可以通过官方的渠道投资海外资本市场,使得居民的投资渠道大大拓宽。QDII的投资产品范围不仅包括国债、公债券、抵押支持证券、基金连接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还可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混合产品,产品收益率包括固定利率类型、浮动利率及各种结构性利率类型。而在过去国内的老百姓想要投资海外市场却只能通过自己携带外币现钞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既不合法又不安全。
另外为配合QDII的推出,国家还放宽了对境内居民购汇的限制,从今年2月1日起,每位境内居民可以凭个人有效证件向商业银行申购外汇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虽然不可以汇出境外,但可以用于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而在此之前,境内居民想要购买外汇,就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才能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购买外汇;没有外汇监管部门认可的理由,或者不被批准的居民,就只能到黑市上兑换,兑换的价格要比银行牌价高,而且有时候还会兑换到假币,既不划算又不安全。
因此,QDII可以使国内居民更加便利地投资境外,大大拓宽投资范围和品种,提高分散资产风险,促进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对金融机构。对银行而言,随著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加深以及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利差收入占比会越来越小,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将越来越大,QDII制度为我国商业银行获取更多的中间业务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而言,面对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对收益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内市场的投资选择十分有限,收益率往往也不能满足要求。QDII制度为国内金融机构实现资产投资多样化开启了大门,它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收益率,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境外市场有助于其熟悉国际市场的运作规则,并利用合作伙伴的经验及成熟产品完善自身管理和服务,提升风险防范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同时也为培养一批具有境外资本市场操作经验的国际型金融投资人才创造了条件。QDII制度的推出,为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提供了渐进式的“演练”。
对资本市场。QDII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QFII的影响,它使中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一个开放的市场。QDII的设立,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与投资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加速他们与国际惯例接轨和制度建设。QDII还将为国内A股市场带来良好的“鲶鱼效应”。按照Ross的套利定价理论,如果两种完全可以替代证券的定价不同,在信息和资金可以流动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套利行为。QDII推出后各相關证券市场的不同表现反映出这种套利机会已经开始作用于大陆与香港市场。套利将会导致资金从一个市场流向另外一个市场。因此,虽然QDII限额内的投资额度十分有限,但QDII的实施导致从内地流出资金可能会远远超过这个数目,而后者才是真正冲击国内证券市场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境内外投资环境和投资表的横向比较,倒逼A股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促进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监管的作用和影响。对监管当局而言,QDII的推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首先是挑战,不论QDII采用何种形式,初期的投资风格无疑会趋向于稳健,追求低风险而不是高回报。而随着QDII的推进及深入化,承担较高的风险、追求较高的回报则成为可能,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资金流出后,无疑会增加监控的难度。当局必须考虑如何防止违规挪动资金造成损失,以及如何规范资金的流向等。考虑到境内外法律的差异性,地区间协同监管的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挑战。但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管者而言也是机遇:QDII也有助于加强外汇管理及资金的流动。在资本受管制的环境下,地下资金管道庞大,每年有大量资金经非法渠道流失。QDII提供了正规的投资渠道,使过去投资无门,需寻求非法途径流出国外的资金弃暗投明,归顺合法的渠道,纳入当局监管系统内,从而增加了透明度以及可控性,使当局能更有效地监控资本流动,降低金融风险。
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容易出现信息传递层层过滤到达投资人时信息已发生扭曲,甚至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夸大收益,对风险不揭示或揭示不清,故意误导投资人的现象。银行应严格管理理财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要求购买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必须充分履行以下责任义务:首先,银行要向客户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作充分的披露,防止误导投资者;其次,银行应对所推荐产品相对于客户的适合度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投资者真实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再次,银行应妥善地保管客户资金,以保证客户资金与自我资金的投资与管理相分离;最后,银行还应建立高效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有效的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QDII的产品涉及外汇、债券、股票等多个领域,产品设计还往往嵌入复杂的衍生工具,目前我国广大的投资者对外汇领域的金融工具的知识总体还比较少,有时因为产品的复杂性或陌生性,即使金融机构发售产品时比较清晰地揭示了产品结构和风险仍会引起一些投资者的错误理解。同时诸如只看重一种资产的投资(甚至投机),不进行合理的资产组合配置等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进行投资者教育非常必要且会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教育计划,需要不断坚持和尽量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让投资者去了解和接触金融的知识。各机构在推广产品时,须帮助投资者厘清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促使其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并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拓宽投资渠道,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今,QFII已经发展起来,相比较而言QDII尚属发展的初级阶段。QDII指出了一条道路,即允许海外投资才是真正化解人民币流动性的方法,封闭的资本市场只会让泛滥的人民币推高中国所有的可投资领域。因此要继续放开QDII投资限制,发展境外投资,拓宽QDII投资渠道。让境内投资者包括机构可以去投资境外除现有可购买的固定收益债券、港股等以外的其他境外资产,如欧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外资企业股权等,由此来降低顺差、减少流动性膨胀、增加投资者收益和分散风险。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QDII有关监管政策, 优化竞争环境,审慎、稳健地推动QDII业务。随着投资者逐渐成熟、产品运行机制的不断优化和投资市场的发展,要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对QDII产品性质的界定、可投资产品的范围、会计账务处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并尽量减少和简化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和业务开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同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QDII产品的科学设计和定价工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鼓励国内银行机构加强与监管机构及境外金融同行的业务交流。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QDII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