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我省建筑业开始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目前,该项制度已覆盖浙江所有市县,并从建筑行业扩展到其他特殊行业,成为我省解决欠薪问题的一项有效机制。
让农民工揣上工资过个好年
“什么都没了,我哪有脸回老家啊!”2009年12月22日上午8时,农民工李威和工友们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出发,步行近6个小时,找到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公司老板跑了,辛苦了两三个月,工资却没了着落。
据调查,拖欠工资逃匿的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老板,叫吴锦华。他的工厂在乔司镇胜稼村,厂房是租的,没有营业执照。工人说,就在老板逃走前一天,他们还一直干活到深夜1点才下班。没想到老板在一夜之间逃走,还把设备拆走了。
“本想着再过两天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谁知道老板竟跑了!”提起工钱的事,工人们的情绪都非常激动。
对背井离乡的打工者来说,在春节前能拿到一年的辛苦钱是对他们的最好回报,也是回乡前必须迈过的最后一道“坎”。然而有时,外来务工者一年的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流汗又流泪”。所幸的是,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余杭区劳动保障局的努力下,李威和工友在年前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民营经济较发达,许多地方非公经济成分已占整个地方经济的90%以上,伴随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由于个别企业主法律观念淡薄,企业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工资支付方面,常会出现拖欠现象。
而在众多行业中,建筑企业一直是拖欠工资的重灾区。知情人士透露,建筑业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有些开发单位在招标时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种“先行垫付”的模式客观上使建筑企业无法做到月月结付,只能年终结算工资。可最后经常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都变成了受害者。
目前,浙江外来务工人员总数约为1880万人,大部分在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中。前几年,我省在建筑施工领域因工程款不到位、工程层层转包以及个别“包工头”恶意携工程款外逃等原因,造成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的群体性案件。
为了遏制此类欠薪行为的发生,2003年底,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欠薪保障制度。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并写入了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34条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指导科的李平科长告诉记者,建筑企业实施欠薪保障制度后,我省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高发的现象有所遏制,重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发生。200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企业拖欠工资案件2.8万件,比上年同期下降20.6%;共为20.33万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04亿元,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全省共发生欠薪突发事件1546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7.24%。
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
业内人士介绍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这对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工程款不到位以及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的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
可以说,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推行为农民工提供了最可靠的工资保障,如今已发展成为我省解决欠薪问题的一项长效机制。
2009年初,平阳县鳌江镇海林轩商住楼一期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拖欠工资65万多元,涉及农民工100多人。
在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多次协调下,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承诺在2009年1月15日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在规定期限过后,两公司仍以未筹集到资金为由,消极应付主管部门及讨薪民工,拖延支付时间,致使急于返乡的民工群情激愤,集体上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紧急动用了这两家公司预交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筹集到55万元,并于2009年1月19日顺利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在这些特殊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拖欠工资现象,也可用保证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李科长说。
记者获悉,在建立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较早的宁波市,该制度已经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共筹集保证金总额达5.5亿元,并实现连续数年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拖欠零投诉。
嘉兴等地也实现了连续多年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另外,宁波、嘉兴还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推广到装潢企业、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和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99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共在建筑、水利、交通等施工行业和租赁经营场地等企业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29.7亿元。
期待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
的确,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探索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我省共立案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27.05万件,为近21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31.34亿元。
然而,尽管我省劳动行政部门强化违法惩戒措施,可是欠薪现象在我省各地仍有发生。
2009年12月下旬举行的全省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2009年,浙江全省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共407家,涉及欠薪金额7557.4万元,涉及劳动者1.84万人。2009年12月25日,在杭州街头,还上演了酒店保安因为单位欠薪近2万元讨不回来而爬到高处跳楼的惊险一幕。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目前对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规定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措施上,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政府规章依据,导致各地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
据介绍,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工人工资的支出约占工程款总额的20%。我省按工程款1%—3%的比例缴纳保障金,在全国而言,该比例属于中等水平。如若真的发生企业逃匿现象,工资支付保障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最理想的状态是,工资支付保障金按20%的比例预缴,但这显然不可能,企业成本会大大增加。确定一个合适的缴存比例,既不伤害企业的积极性,又确保企业发生拖欠行为时可以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需强制缴存工资保障金,但由于对其他特种行业工资保证金设立没有强制手段,部分易发生欠薪的中小特种行业企业不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哪些行业属于《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殊行业”,各地标准不一,缺乏明确的统一的界定。
租赁场地企业是最易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由于没有相应预存欠薪保证金的制约机制,全省有2/3的市县区仍未建立保障金制度。
此外,特种行业工资保障金预存形式和标准不统一,各地工作差异大。工资保障金有的预存在各自银行,有的预交在建设部门,有的预交在劳动部门,有的预交在乡镇,这也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
问题的解决,还寄希望于立法。“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黑龙江省已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对工资保障金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的政府规章的报告递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们盼望,惠及农民工权益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能早日出台。”该工作人员说。
让农民工揣上工资过个好年
“什么都没了,我哪有脸回老家啊!”2009年12月22日上午8时,农民工李威和工友们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出发,步行近6个小时,找到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公司老板跑了,辛苦了两三个月,工资却没了着落。
据调查,拖欠工资逃匿的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老板,叫吴锦华。他的工厂在乔司镇胜稼村,厂房是租的,没有营业执照。工人说,就在老板逃走前一天,他们还一直干活到深夜1点才下班。没想到老板在一夜之间逃走,还把设备拆走了。
“本想着再过两天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谁知道老板竟跑了!”提起工钱的事,工人们的情绪都非常激动。
对背井离乡的打工者来说,在春节前能拿到一年的辛苦钱是对他们的最好回报,也是回乡前必须迈过的最后一道“坎”。然而有时,外来务工者一年的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流汗又流泪”。所幸的是,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余杭区劳动保障局的努力下,李威和工友在年前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民营经济较发达,许多地方非公经济成分已占整个地方经济的90%以上,伴随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由于个别企业主法律观念淡薄,企业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工资支付方面,常会出现拖欠现象。
而在众多行业中,建筑企业一直是拖欠工资的重灾区。知情人士透露,建筑业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有些开发单位在招标时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种“先行垫付”的模式客观上使建筑企业无法做到月月结付,只能年终结算工资。可最后经常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都变成了受害者。
目前,浙江外来务工人员总数约为1880万人,大部分在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中。前几年,我省在建筑施工领域因工程款不到位、工程层层转包以及个别“包工头”恶意携工程款外逃等原因,造成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的群体性案件。
为了遏制此类欠薪行为的发生,2003年底,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欠薪保障制度。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并写入了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34条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指导科的李平科长告诉记者,建筑企业实施欠薪保障制度后,我省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高发的现象有所遏制,重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发生。200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企业拖欠工资案件2.8万件,比上年同期下降20.6%;共为20.33万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04亿元,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全省共发生欠薪突发事件1546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7.24%。
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
业内人士介绍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这对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工程款不到位以及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的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
可以说,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推行为农民工提供了最可靠的工资保障,如今已发展成为我省解决欠薪问题的一项长效机制。
2009年初,平阳县鳌江镇海林轩商住楼一期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拖欠工资65万多元,涉及农民工100多人。
在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多次协调下,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承诺在2009年1月15日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在规定期限过后,两公司仍以未筹集到资金为由,消极应付主管部门及讨薪民工,拖延支付时间,致使急于返乡的民工群情激愤,集体上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紧急动用了这两家公司预交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筹集到55万元,并于2009年1月19日顺利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在这些特殊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拖欠工资现象,也可用保证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李科长说。
记者获悉,在建立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较早的宁波市,该制度已经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共筹集保证金总额达5.5亿元,并实现连续数年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拖欠零投诉。
嘉兴等地也实现了连续多年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另外,宁波、嘉兴还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推广到装潢企业、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和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99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共在建筑、水利、交通等施工行业和租赁经营场地等企业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29.7亿元。
期待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
的确,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探索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我省共立案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27.05万件,为近21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31.34亿元。
然而,尽管我省劳动行政部门强化违法惩戒措施,可是欠薪现象在我省各地仍有发生。
2009年12月下旬举行的全省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2009年,浙江全省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共407家,涉及欠薪金额7557.4万元,涉及劳动者1.84万人。2009年12月25日,在杭州街头,还上演了酒店保安因为单位欠薪近2万元讨不回来而爬到高处跳楼的惊险一幕。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目前对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规定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措施上,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政府规章依据,导致各地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
据介绍,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工人工资的支出约占工程款总额的20%。我省按工程款1%—3%的比例缴纳保障金,在全国而言,该比例属于中等水平。如若真的发生企业逃匿现象,工资支付保障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最理想的状态是,工资支付保障金按20%的比例预缴,但这显然不可能,企业成本会大大增加。确定一个合适的缴存比例,既不伤害企业的积极性,又确保企业发生拖欠行为时可以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需强制缴存工资保障金,但由于对其他特种行业工资保证金设立没有强制手段,部分易发生欠薪的中小特种行业企业不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哪些行业属于《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殊行业”,各地标准不一,缺乏明确的统一的界定。
租赁场地企业是最易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由于没有相应预存欠薪保证金的制约机制,全省有2/3的市县区仍未建立保障金制度。
此外,特种行业工资保障金预存形式和标准不统一,各地工作差异大。工资保障金有的预存在各自银行,有的预交在建设部门,有的预交在劳动部门,有的预交在乡镇,这也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
问题的解决,还寄希望于立法。“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黑龙江省已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对工资保障金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的政府规章的报告递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们盼望,惠及农民工权益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能早日出台。”该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