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2年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惩罚性赔偿能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就一直存在讨论与争议。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现有责任承担方式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对公益侵害人以及社会公众尤其是潜在侵害人的威慑不足,导致公益维护效果差。同时现有实践中还存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统一、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之间关系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及管理方式缺乏秩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惩罚性赔偿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提出针对性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区分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