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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和转化渐渐成为近年来法学理论与实践争论的一个热点,本文章探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衔接与转化关系,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策略。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衔接;转化
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强烈的打击。与此同时,司法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导致衔接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其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转化。因此,完善证据衔接制度即是一个理论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因为它既需要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也需要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领域执法不够严谨
在社會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上来说,随着经济违法犯罪的发案率逐年增加。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发生后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的比较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这样导致执法领域缺乏严谨性,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证据的收集缺乏明确的统一
在收集证据方面没有明确的一致性也会对证据的合法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方面对证据收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而行政执法在收集证据时缺乏严格、统一以及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取证程序的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询问问题的方法上,行政执法过程是对出现的被害人、多个证人进行共同的询问,而刑事诉讼在侦查的过程中会对证人和被害人分开进行询问,遇到共犯和嫌疑人也会分开进行询问。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公安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执法机关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收集证据,但是其中有很多人参与了前期取证的工作。取证的重复导致浪费诉讼资源,同时取证时机的延误导致了部分证据可能会被损坏。刑事诉讼中不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也使得证人在是否重新作证方面有所顾虑,从而导致言词证据很难被收集起来。
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与转化的对策
(一)建立证据衔接规则
在现行的司法规定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范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进行衔接转化时滥用行政的权力。除此之外,在进行“两法衔接”的过程中要多增加行政机关和刑事机关之间的常态化信息交流,通过交流工作经验、培训执法知识以及学习法律法规等活动提高执法的水平。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让刑事人员及时的参与到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使得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二)在收集程序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保持统一,适用衔接主体
解决行政执法证据向着刑事证据转化的最好方式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情况的具体证据要采用不同的取证方法。一是笔录类的证据,比如说行政机关所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等调查的笔录,这些直接证据在进行案件移送之后要重新进行取证,避免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二是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合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的手续提取证据,保证在审查、调取证据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此之外,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能运用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和判断,不能拘束到法官进行裁断,因而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的能力仍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只有法官决定最后的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和转化的规则是以法庭的审判为核心,法官才是行政证据衔接所使用的主体。
三、结束语
法律规范不能得到统一必然导致实践出不同的制度,只有恰当合理的解读法律规范才能尊重立法的原意。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了哪种行政证据可以转变为刑事的证据,填补了长期以来行政证据向着刑事证据转变的法律空白,限制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随意进行转化,因此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衔接决定着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衔接;转化
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强烈的打击。与此同时,司法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导致衔接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其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转化。因此,完善证据衔接制度即是一个理论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因为它既需要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也需要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领域执法不够严谨
在社會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上来说,随着经济违法犯罪的发案率逐年增加。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发生后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的比较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这样导致执法领域缺乏严谨性,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证据的收集缺乏明确的统一
在收集证据方面没有明确的一致性也会对证据的合法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方面对证据收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而行政执法在收集证据时缺乏严格、统一以及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取证程序的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询问问题的方法上,行政执法过程是对出现的被害人、多个证人进行共同的询问,而刑事诉讼在侦查的过程中会对证人和被害人分开进行询问,遇到共犯和嫌疑人也会分开进行询问。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公安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执法机关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收集证据,但是其中有很多人参与了前期取证的工作。取证的重复导致浪费诉讼资源,同时取证时机的延误导致了部分证据可能会被损坏。刑事诉讼中不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也使得证人在是否重新作证方面有所顾虑,从而导致言词证据很难被收集起来。
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与转化的对策
(一)建立证据衔接规则
在现行的司法规定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范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进行衔接转化时滥用行政的权力。除此之外,在进行“两法衔接”的过程中要多增加行政机关和刑事机关之间的常态化信息交流,通过交流工作经验、培训执法知识以及学习法律法规等活动提高执法的水平。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让刑事人员及时的参与到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使得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二)在收集程序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保持统一,适用衔接主体
解决行政执法证据向着刑事证据转化的最好方式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情况的具体证据要采用不同的取证方法。一是笔录类的证据,比如说行政机关所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等调查的笔录,这些直接证据在进行案件移送之后要重新进行取证,避免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二是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合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的手续提取证据,保证在审查、调取证据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此之外,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能运用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和判断,不能拘束到法官进行裁断,因而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的能力仍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只有法官决定最后的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和转化的规则是以法庭的审判为核心,法官才是行政证据衔接所使用的主体。
三、结束语
法律规范不能得到统一必然导致实践出不同的制度,只有恰当合理的解读法律规范才能尊重立法的原意。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了哪种行政证据可以转变为刑事的证据,填补了长期以来行政证据向着刑事证据转变的法律空白,限制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随意进行转化,因此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衔接决定着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