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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是保证畜牧业发展,用于动物保健的特殊产品.早在1994年农业部就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称: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第十六条又称: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对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我们认为当前在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中尚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大家一起来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