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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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基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与共享性特征,在公共场所的监控状态下,很容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而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总体上呈现“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的特点,因此在借鉴相关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进行完善。
  关键词 隐私权 公共场所监控 公共场所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的涵义
  (一)公共场所监控的概念。
  对公共场所监控概念的准确理解的前提是对公共场所这个术语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但是就是公共场所这个语词的概念也是存在理论争议的。笔者认为公共场所监控即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设计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
  从理论界看来,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涵义是有理论分歧的,本文所阐述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中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当然,这种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有领域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条件下而言的,此即为笔者所言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之所指。
  二、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各类主体随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侵犯公民隐私权。随着摄像头、电子眼等视频监控设备技术上的发展成熟,其发挥的作用与功能也越来越大,由此其安装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对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的合法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安全或者个人利益安全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这显然是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相冲突的典型表现之一。
  其次,在不适当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的相关立法,一些地方性的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也大多是从视频监控设备中获取的图像等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存等进行了较为粗糙的规定,而对于视频监控设备的具体安装部位,包括资源安装部位以及需要强制安装的部位、附条件安装部位以及禁止安装的部位尚未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公共场所监控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理论研究相对较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把隐私权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系统全面地保护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害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也即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个人事项有:婚姻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个人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我国《统计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相关的个人隐私、尊严、信息等隐私权进行保护,所有这些相关规定都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近20年的发展进程中有了明显进步,但在总体上呈现“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的特点,内容少是指国内对隐私权客体的认识不成熟,隐私权保护涉及的具体内容少;法律散是指国内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缺少专门规定;手段弱是指隐私权保护措施缺乏,没有根据它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手段。“总体来看见,我国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包括民法、行政法在内,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适应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之运用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的要求,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电子监听监视技术之发展给人们生活的可能影响。
  三、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加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在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或方式中,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大概莫过于法律手段了,因此在隐私权保护特别是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强化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保护。立法手段的保护应当在立法原则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立法原则是立法的出发点与归宿之所在,因此在加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前提,首先应当明确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二)强化公共场所监控的制度监管。
  强化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制度监管,主要应当从明确安装主体与监管主体范围、规范安装区域与数量、确立告知提示制度、限制监控强度与监控资料的管理等方面着手。
  (三)明确公共场所监控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的救济主要是以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来表现的。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由这部法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的程度来决定的。而关于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式。□
  (作者: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检察官,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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