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犯罪频发

来源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zhzm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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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来农村留守儿童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本应是被关爱被保护的对象,对于这类群体屡犯恶性罪行,在难以置信和惋惜之余,也陷入了对另一个问题的深思: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调整了。本文将从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为题眼,简析留守儿童犯罪現状和原因,进而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简要探讨未成年犯罪原因和特点,以此探讨未成年犯罪年龄是否该调整。最后以笔者的观点简述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留守儿童犯罪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年龄
  引言
  前不久在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三位花样少年残忍的杀害了他们所在学校的一位女教师。据当地警方介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十三周零六个月,最小的不满十二周岁。警方还称三人的犯罪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定性为一起蓄意谋杀案,且作案手法极其残忍。该起事件的发生再次震惊了整个社会,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重拾话题,在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东部沿海大城市打工,留下子女在家乡读书学习,“留守儿童”的问题在农村各小学教育中呈现出突出问题。由于儿童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性格养成、知识积累的关键时期,因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父母亲的关爱,部分留守儿童成长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他们从小就染上了诸多不良的社会习气,有的则出现了行为的偏差或性格的扭曲,部分甚至成为了让人难以置信的一系列“恶性事件”的主谋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本应是被关爱被保护的对象,对于这类群体屡犯恶性罪行,笔者在难以置信和惋惜之余,也陷入了对另一个问题的深思: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调整了?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征及原因略说
  1、犯罪突发性,非理智性明显。留守儿童犯罪具有典型未成年犯罪的特点,他们事先往往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部署,通常只是突发起意,犯罪动机具有偶发性、突发性。且动机也较为单纯清晰,如为满足支配欲而杀害、伤害;为满足占有欲而抢劫、盗窃;为满足性欲而强奸、猥亵等。
  2、犯罪暴力、贪利性突出,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和不良生活环境的影响,再加之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受农村环境的限制,他们常常出入农村地带的娱乐场所,贪图享乐的特性。
  3、犯罪同伙性,留守儿童往往自我封闭,更愿与年龄相仿的其他留守儿童在一起,形成群体。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他们结伙作案纠合性特征表现凸显。
  4、文化程度偏低,法纪观念差。留守儿童受到的教育少,农村落后地区的教育条件薄弱,法制教育在这些地区更是一片空白。留守儿童由于知识欠缺,智力发展水平不够,更容易遭到违法犯罪思想的侵蚀。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各国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刑法确定一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从其生理、心理和智力角度出发判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基本上表明了国民在该年龄段的生理、心理和智力水平已经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大多数国家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分成两大类处理:一是完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刑罚,只能对之加以保护、帮助和采取其他的教育措施。第二类就是可以接受刑事法律调整和刑罚的人。
  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世界刑法领域主要有二分、三分和四分三种方式。二分法就是一刀切的模式,以某个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分界点:要么未成年人绝对无刑事责任,要么完全负刑事责任。三分法在二分法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情形,此种情况是对二分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模式的缓冲和过渡。四分法则是细化了三分法的过渡模式,增加了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一说。
  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了三个层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持绝对消极态度,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在其触犯特定的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上可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十四周岁。我国刑法典还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文是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在判处刑罚时的法定从轻减轻情形量刑情节,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日本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20周岁的少年。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日本法律将未成年人分成三类,即犯罪少年、违法少年和不良少年。日本刑法同时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给予刑事处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是犯有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也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德国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且不受未成年刑事法律节制。德国法律认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主观上未成熟而享有减轻的刑事责任。
  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不尽相同的。这与孟德斯鸠所主张的观点不谋而合,即法律与国家的政体、自由程度乃至气候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人口都是有密切关系的。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因素:1、受到现行刑法受到刑法制定时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刑法所规定的责任年龄与当时的国民生理心理智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受到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影响。例如我国传统文化教育中的尊老爱幼思想。又比如我国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思想下规定的三赦之法,首先便是赦幼弱。3、出自刑法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特殊预防既是预防已经有过犯罪评价的人再次犯罪,二是一般预防,指的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便有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其一特点是低龄化。最高检有数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然仍然以16-18周岁为主,但是受理的14-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今年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道(2015)》(2015年《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一项对14-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其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化明显。据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介绍史卫忠介绍说:近五年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总案件数近半。未成年人喜欢交朋结友,然而他们的善恶是非的辨识能力尚且不足、法律知识的缺乏,再加上他们情绪冲动、盲目随从、容易感情用事,造成他们在人多势众心理影响下聚合到一起犯罪。
  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而動机相对简单。以发生在湖南邵阳的这起未成年人恶性极端案件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已经达到了让人发指的暴力程度,且犯罪后果及其严重,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而据当地警方介绍,其三人的作案动机是偷零食被遇害老师发现。
  其四,农村留守儿童的恶性犯罪增多,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有着不良的家庭结构、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不良的家庭经济文化环境。而这些不良的家庭因素使得未成年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容易产生偏离,心理发展异常甚至是畸形。其中一些容易走上背离社会和犯罪的道路。
  其五,未成年犯罪地点校园化现象。近年来校园成为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温床,各种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以众欺寡,恃强凌弱,他们下手之狠,造成的社会影响之坏令人震惊和深思。2014年6月12日,福建南靖某中学5名女生闯进教室,对一名在座位上看书的女生拳打脚踢,并用铁棍、簸箕、椅子等工具,狠狠地砸在被打女生身上。这过程中,教室里外都围满了学生,但无人劝架,甚至有人在起哄。除此之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暴力事件也经常发生,如2014年月12日晚,晋江某中学几名男生在校外互殴,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惨剧。
  四、青少年犯罪原因浅析
  1、物质的富足影响着青少年胜利的成熟提前。由于社会经济水平提高,我国青少年的营养补给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变化,青少年获得的生理发育所需的营养物质越来越充足和丰富。近十年来青少年的生理发展有目共睹,但是心理方面也随之而成熟。“与60年代相比,现今我国大陆男女青少年生理成熟年龄分别提前了2.17岁和1.12岁。”在青少年生理成熟提前的同时,其心理成熟却并没有跟。
  2、青少年阶段教育资源与其受教育的需求不协调。这种不协调,既体现在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知识体系方面,或者是体现在教育者、教育软硬件的层面。当今我国,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正处于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尚未完成义务教育,更不用说经过系统的教育了。由于知识的缺乏,青少年对其行为、对社会的认知完全不足,或是偏激或是不全面。从客观上来说,他们与正常的社会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3、电子信息网络的发达为青少年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海量的信息让他们无法甄别有效和有益的可用信息,反而青少年容易在信息网络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青少年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成熟的心理,更容易受到网络不良环境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信息的丰富多彩并没有使得青少年获得有益的成熟。
  五、笔者的观点和理由
  当下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是否该下降,笔者有以下观点:一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是一种被动的刑罚手段,这并不能有效抑制青少年再犯罪。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征: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团伙性以及犯罪行为严重;反复性比较严重。这些特点与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期待是完全相悖,在需要保护的群体中出现这样的严重犯罪,不能仅仅从犯罪者自身找原因。
  二是根据犯罪学的经典理论“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认为,一个人会对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有权力者)对自己的行为所下的定义(defini-tions)作出反应;如果我被称为坏孩子,而且被当作坏孩子对待,我会逐渐对此形成内心形象,而且按照他人对自己形象的模式定位去行为。
  标签过程(labeling process)反而增强了想要抑制的那种现象。刑法对犯罪行为也同样具有标签作用,当未成年人通过司法程序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这会产生刑法对犯罪行为负面评价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这种负面评价却是未成年人群体不能承受的,也使未成年人身后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群体不能认同的。
  三是,未成年的犯罪原因复杂,其中也有社会的原因。社会、教育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对之犯罪有间接的关系,然后通过刑罚去惩罚未成年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我国,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工夫在案外”,即主要的手段是教育、感化、引导,惩罚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单方面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做法,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价值。
  六、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和矫治
  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主要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到城市后引发了中国特有的令世界瞩目的“民工潮”。伴随着“民工潮”,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进城的同时因无力解决子女进城读书所要面对的诸多现实问题,诸如恶劣的住房条件、高昂的借读费用、交通安全无保障等等,而将子女托付给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留下一方照顾孩子,或者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照料,于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逐渐形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
  防治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应对症下药,从他们的客观生活实际出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防治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要针对导致其对家庭、学校、社会依恋度降低的原因,从家庭,教育,社会等方面着手,建立起多维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控制体系。
  一是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沟通工作。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教育环境,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闸门,家庭成员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留守儿童的父母等应保持和孩子的密切联系和沟通,确立合理的监护人;留守儿童的家人应及时充分地保持与学校的密切联系,努力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教育机构、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家长、监护人的培训,增强教育和监护能力,正确管束和引导、教育孩子。
  二是学校应更加注重对“留守儿童”的身心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开设好各年级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留守儿童”成长的外部环境。政府教育部门要推进零门槛入学,保证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由学校来承担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最大程度克服临时监护人监管不力的现象。基层政府组织净化留守儿童生活生存环境,要解决外出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四是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应在打击、惩治犯罪同时注重对这一群体的保护;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留守儿童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保护好基层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好基层社会的和谐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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