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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是政府、学生和家庭,企业作为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只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参与了高等教育投入。根据高等教育受益原则和付费能力原则,企业应该成为单独的成本分担一方。为此,有必要从企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企业与高校的特殊关系说明企业应该分担更多的高等教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