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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之界定.SARS危机已构成了国家宪政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本文以SARS时期一案例为素材.结合我国目前宪政有所缺失的现状,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情势必然,终极目的及现实要求诸方面,论证了最高行政权主动处置SARS危机的现时合理性。进而运用比较宪政研究方法.考析了世界宪政国家紧急状态处置制度,认为借鉴西方(美国)的宪政理念与精义,初步建立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壮大宪政舞台上司法权的功能,规范常态与非常态下行政权的行使,是国家宪政的发展前途和行政权宪法定格的历史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