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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的流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趋势。本文作为以往农民工流动研究的一种补充,侧重于新疆区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流动表现出来的类型、特征、趋势等分析。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研究,更有助于我们认清“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这种兼具民族、经济、社会现象等特征的复杂性,也有助于政府部门从宏观上合理作出对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的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少数民族农民工;人口流动;类型特征
现代化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农民工这一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也在现代化的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社会在不断发展,农民工群体也要不断获得提高。农民工只有通过对周围环境的不断调试和适应使自己与有机体之间建立完满的和谐状态,而不断地适应社会则是达成这种和谐状态的手段。在新疆这个少数民族区域内,少数民族农民工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本文主要就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的类型及特征进行了区别性的分析与阐述。
一、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类型及特征分析
(一)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近距离流动为主。
首先,流动距离是一个空间概念。流动距离的远近对农民工流动的成本和融入城市社会的影响却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流动成本的不同。流动距离的远近直接影響到流动成本的大小。近距离流动由于不改变居住地、不离开家庭和朋友,因而很多种流动成本都不会发生。即使搜寻工作的过程中,因为不离开居住地,还可以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因而搜寻工作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更不会出现选举权、子女受教育权等权利与机会丧失的情况。所以近距离流动的成本相对较低。而远距离流动则不同,所有流动中可能发生的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都有可能产生,如搬家费用、各种证卡成本、由于流入他乡而多支出的生活费用及交通费和电话费以及心理损失等,所以远距离流动的成本要明显大于近距离流动的成本。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虽然以近距离为主,但仍有较大规模的中西部远距离流动。这主要是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远距离外出打工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这一活动中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参与着整个过程,如:寻找就业信息,联系就业单位,进行招工活动,行车差旅,农民工生活,工作都有政府派专人进行管理。这无疑就把远距离流动中的高成本转移到了流出地政府。但随着新疆本区经济福利状况的改善、农业收益的变化、文化差异、农民工的理性回归以及东南沿海地区农民工工资低权益又得不到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民工会更倾向于近距离流动。
其次,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难易度不同。近距离流动由于局限在同一市域范围内,空间移动的半径相对较小,文化差异很小,流入地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文化认同感较一致,所以相互间排斥的可能性较小。而远距离流动后,少数民族农民工与流人地居民长期形成的不同行为模式、语言、体貌特征、文化差异、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心理等在不同地区又得到了放大,相互间更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再加上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是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所以流入地居民在少数民族农民工面前更会表现出某种优越感,甚至表现出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偏见和歧视。如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各种差异化特征在公共场所遭受各类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歧视;在就业单位遭受雇主的歧视,这种歧视通常表现为给少数民族农民工以带有歧视性的工资报酬以及生活上的心理压力等。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也常常自感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低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卑心理,甚至对流人地居民的优越感表示强烈的反感。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农民工而言,近距离流动更易于实现其融入城市社会的目标。
(二)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就业型流动为主。
首先,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的最终选择是定居城市还是返回农村,这将对新疆农牧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人口减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就业型流动是一种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双向往返流动,且最终归宿是农村和农业部门,因而不利于农牧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定居型流动正好相反。但是,正如农民工流动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样。定居型流动也并不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初时打工时就可以决定的。少数民族农民工最初的流动也往往取决于流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刘易斯模型中,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决策被认为是唯,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而托达罗则认为:一个农业者的迁移决策不是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而是取决于预期收入差距。所以只要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存在或预期存在,都会促使少数民族农民工做出流向城市的决策。但少数民族农民工最终是否选择定居城市的意愿并不是在最初就形成的,最初往往是就业型流动。定居城市的想法和能力则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城市的不断磨炼和奋斗中逐渐形成的。从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角度讲,只有那些在经济收入、社会交往和心理上等都适应了城市生活的农民工,才会最终选择定居城市,从而成为定居型流动者;而那些城市生存能力较低、长时间难以适应城市社会文化环境、把城市视为就业和挣钱养家之地、最终又选择返回农村的农民工就只能成为就业型流动者。
其次,要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就必然要求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然而,目前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从就业型过渡到定居型的阻滞因素还大量存在,包括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和制度安排两方面。当少数民族农民工在流入地由于自身素质等其他原因导致工资收入过低,而生活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流入地工资收入与成本差低于流出地务农收入与成本差,并且城市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如: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他们就会选择重新返回农村,从而成为就业型流动者。
(三)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为主。
农民工流动还可以分为强关系网络型流动和弱关系网络型流动。强网同质,弱网异质。因此两种不同关系网络下的农民工流动具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流动状态的不同。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主要通过调动其亲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资源来取得在城市打工的机会,其流动的群体性特征明显;而弱关系网络型流动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寻找在城市中的工作机会,其流动的个体性特征明显。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主要以近距离,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为特征,这也与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性有关系。
其次,流动后社会关系交往的不同。处于弱关系网络中的农民工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狭隘的族群观念、老乡观念,并且通过与异质性较大的网络成员的交往,更易培养起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现代意识,从而逐渐形成一种与城市居民接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而强社会关系网络中,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交往被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工作关系以外,他们与城市居民及其他族群的交流、交往比较有限。 他们原有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都会在与本族群成员的不断交往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样就使得少数民族农民工即使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也难以接受并形成与城市主流文化相同的新的价值观,相反还会对关系疏远的异质性信息保持与生俱来的排斥和不信任感。使其最终难以真正融入流入地城市生活以及造成一些影响流入地城市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二、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需要实现两大转变,即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从强关系网络型流动转向弱关系网络型流动。为此,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
(一)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少数民族农民工工资收入。经济收入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定居城市的前提条件,较低的工资收入不利于其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所以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少数民族农民TI资收入。当然工资收入的高低既有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安排缺失的原因。从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的角度讲,其工资收入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知识、技能的积累。工资收入较高的少数民族农民工基本上从事技术类工种,如采矿业中的驾驶员、建筑业中的统计员、机修工、检验员、文职人员以及高级管理员等。但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缺乏教育资本的投入,故而缺乏人力资本积累。这决定了他们在选择职业时只能选择中低下层职业,工资收入也只能处在较低水平上。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财政制度的安排来逐步解决工资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工资收入不稳定的减压器。0在工资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有社会保障作后盾,少数民族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就会大大增强。所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新疆少数民族农牧民剩余劳动力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机制。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长期形成的以强关系网络为主的与外界联系与溝通的方式,使其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弱。因此政府要培育多种形式的以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宗旨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形成社会性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少数民族农民工及时、方便地获取各种就业信息,减弱强关系网络在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中的作用。
(三)通过组织的力量帮助少数民族农民工提高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往往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其能控制的资源和能利用的信息都十分有限。他们一旦在生活和工作中碰到困难,通常只会向家庭、亲戚、老乡、本族群成员等寻求帮助。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积极的方面,但长期下去很容易使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初级社会网络内拉帮结派、利用老乡地缘关系闹事等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发生。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适当多组织一些由流入地居民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共同参与的活动,帮助他们建立起彼此认同的人际交往网络。同时开放各种城市正式组织以吸引少数民族农民工加入,将少数民族农民工对初级强关系社会网络的依赖逐步转向参与城市社会、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提高上来。
(四)鼓励东南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新疆地区转移。如给予到新疆地区特别是南疆三地州进行“绿地投资”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各种优惠待遇,要像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那样吸引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到新疆地区投资。只有大量企业向新疆地区转移,才能既增加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又降低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流动成本,激发其进城打工的热情,才能使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农民工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城市化的目标。
关键词:少数民族农民工;人口流动;类型特征
现代化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农民工这一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也在现代化的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社会在不断发展,农民工群体也要不断获得提高。农民工只有通过对周围环境的不断调试和适应使自己与有机体之间建立完满的和谐状态,而不断地适应社会则是达成这种和谐状态的手段。在新疆这个少数民族区域内,少数民族农民工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本文主要就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的类型及特征进行了区别性的分析与阐述。
一、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类型及特征分析
(一)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近距离流动为主。
首先,流动距离是一个空间概念。流动距离的远近对农民工流动的成本和融入城市社会的影响却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流动成本的不同。流动距离的远近直接影響到流动成本的大小。近距离流动由于不改变居住地、不离开家庭和朋友,因而很多种流动成本都不会发生。即使搜寻工作的过程中,因为不离开居住地,还可以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因而搜寻工作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更不会出现选举权、子女受教育权等权利与机会丧失的情况。所以近距离流动的成本相对较低。而远距离流动则不同,所有流动中可能发生的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都有可能产生,如搬家费用、各种证卡成本、由于流入他乡而多支出的生活费用及交通费和电话费以及心理损失等,所以远距离流动的成本要明显大于近距离流动的成本。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虽然以近距离为主,但仍有较大规模的中西部远距离流动。这主要是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远距离外出打工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这一活动中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参与着整个过程,如:寻找就业信息,联系就业单位,进行招工活动,行车差旅,农民工生活,工作都有政府派专人进行管理。这无疑就把远距离流动中的高成本转移到了流出地政府。但随着新疆本区经济福利状况的改善、农业收益的变化、文化差异、农民工的理性回归以及东南沿海地区农民工工资低权益又得不到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民工会更倾向于近距离流动。
其次,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难易度不同。近距离流动由于局限在同一市域范围内,空间移动的半径相对较小,文化差异很小,流入地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文化认同感较一致,所以相互间排斥的可能性较小。而远距离流动后,少数民族农民工与流人地居民长期形成的不同行为模式、语言、体貌特征、文化差异、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心理等在不同地区又得到了放大,相互间更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再加上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是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所以流入地居民在少数民族农民工面前更会表现出某种优越感,甚至表现出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偏见和歧视。如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各种差异化特征在公共场所遭受各类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歧视;在就业单位遭受雇主的歧视,这种歧视通常表现为给少数民族农民工以带有歧视性的工资报酬以及生活上的心理压力等。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也常常自感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低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卑心理,甚至对流人地居民的优越感表示强烈的反感。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农民工而言,近距离流动更易于实现其融入城市社会的目标。
(二)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就业型流动为主。
首先,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的最终选择是定居城市还是返回农村,这将对新疆农牧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人口减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就业型流动是一种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双向往返流动,且最终归宿是农村和农业部门,因而不利于农牧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定居型流动正好相反。但是,正如农民工流动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样。定居型流动也并不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初时打工时就可以决定的。少数民族农民工最初的流动也往往取决于流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刘易斯模型中,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决策被认为是唯,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而托达罗则认为:一个农业者的迁移决策不是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而是取决于预期收入差距。所以只要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存在或预期存在,都会促使少数民族农民工做出流向城市的决策。但少数民族农民工最终是否选择定居城市的意愿并不是在最初就形成的,最初往往是就业型流动。定居城市的想法和能力则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城市的不断磨炼和奋斗中逐渐形成的。从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角度讲,只有那些在经济收入、社会交往和心理上等都适应了城市生活的农民工,才会最终选择定居城市,从而成为定居型流动者;而那些城市生存能力较低、长时间难以适应城市社会文化环境、把城市视为就业和挣钱养家之地、最终又选择返回农村的农民工就只能成为就业型流动者。
其次,要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就必然要求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然而,目前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从就业型过渡到定居型的阻滞因素还大量存在,包括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和制度安排两方面。当少数民族农民工在流入地由于自身素质等其他原因导致工资收入过低,而生活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流入地工资收入与成本差低于流出地务农收入与成本差,并且城市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如: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他们就会选择重新返回农村,从而成为就业型流动者。
(三)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主要以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为主。
农民工流动还可以分为强关系网络型流动和弱关系网络型流动。强网同质,弱网异质。因此两种不同关系网络下的农民工流动具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流动状态的不同。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主要通过调动其亲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资源来取得在城市打工的机会,其流动的群体性特征明显;而弱关系网络型流动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寻找在城市中的工作机会,其流动的个体性特征明显。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主要以近距离,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强关系网络型流动为特征,这也与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性有关系。
其次,流动后社会关系交往的不同。处于弱关系网络中的农民工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狭隘的族群观念、老乡观念,并且通过与异质性较大的网络成员的交往,更易培养起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现代意识,从而逐渐形成一种与城市居民接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而强社会关系网络中,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交往被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工作关系以外,他们与城市居民及其他族群的交流、交往比较有限。 他们原有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都会在与本族群成员的不断交往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样就使得少数民族农民工即使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也难以接受并形成与城市主流文化相同的新的价值观,相反还会对关系疏远的异质性信息保持与生俱来的排斥和不信任感。使其最终难以真正融入流入地城市生活以及造成一些影响流入地城市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二、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需要实现两大转变,即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从强关系网络型流动转向弱关系网络型流动。为此,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
(一)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少数民族农民工工资收入。经济收入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定居城市的前提条件,较低的工资收入不利于其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所以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少数民族农民TI资收入。当然工资收入的高低既有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安排缺失的原因。从少数民族农民工自身的角度讲,其工资收入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知识、技能的积累。工资收入较高的少数民族农民工基本上从事技术类工种,如采矿业中的驾驶员、建筑业中的统计员、机修工、检验员、文职人员以及高级管理员等。但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缺乏教育资本的投入,故而缺乏人力资本积累。这决定了他们在选择职业时只能选择中低下层职业,工资收入也只能处在较低水平上。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财政制度的安排来逐步解决工资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少数民族农民工工资收入不稳定的减压器。0在工资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有社会保障作后盾,少数民族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就会大大增强。所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新疆少数民族农牧民剩余劳动力从就业型流动转向定居型流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机制。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长期形成的以强关系网络为主的与外界联系与溝通的方式,使其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弱。因此政府要培育多种形式的以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宗旨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形成社会性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少数民族农民工及时、方便地获取各种就业信息,减弱强关系网络在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中的作用。
(三)通过组织的力量帮助少数民族农民工提高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往往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其能控制的资源和能利用的信息都十分有限。他们一旦在生活和工作中碰到困难,通常只会向家庭、亲戚、老乡、本族群成员等寻求帮助。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积极的方面,但长期下去很容易使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初级社会网络内拉帮结派、利用老乡地缘关系闹事等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发生。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适当多组织一些由流入地居民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共同参与的活动,帮助他们建立起彼此认同的人际交往网络。同时开放各种城市正式组织以吸引少数民族农民工加入,将少数民族农民工对初级强关系社会网络的依赖逐步转向参与城市社会、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提高上来。
(四)鼓励东南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新疆地区转移。如给予到新疆地区特别是南疆三地州进行“绿地投资”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各种优惠待遇,要像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那样吸引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到新疆地区投资。只有大量企业向新疆地区转移,才能既增加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又降低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流动成本,激发其进城打工的热情,才能使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农民工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城市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