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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5日下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一起“毒驾”后暴力抗拒执法案,一审判决案犯有期徒刑两年。案犯因吸毒、毒驾、驾驶黑车、抗拒执法、逃逸等多项罪名,成为今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各界关注的一起恶性案件。
【案件回放】
今年38岁的陈喆,与其母相依为命。22岁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对于他来说,这已经是人生的一大污点了。谁知此后,他不思悔改,又开始吸毒。2006年5月,因为吸毒,他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18个月。但是,劳教归来后他并没有彻底戒毒。
根据陈喆的律师在庭上所说,因为有过犯罪前科和吸毒的历史,他在回归社会后找不到工作。于是,中专毕业,本该成为家中顶梁柱的他,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能力成家。正是因为这样,他选择了开黑车的途径来维持自己的生计。由于无法彻底戒毒,把自己从自我麻醉的世界里解放出来,他的收入又成了购买毒品的经济来源。无论家中老母如何劝说,他也无法回头。也正是因为吸毒,使得他在服用毒品后开车上路,造成了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因为自己同时干着两件违法的事,令他在遇到警察的例行检查时,失去了理智,瞬间酿成的恶果,并再次将他推向法庭……
2012年10月12日18时20分许,瘾君子陈喆驾驶皖BD1448红色奇瑞轿车外出,并停靠在上海市剑河路路边建设银行门口。此时正在巡逻的民警孙子相感觉其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当民警登记陈喆其身份证时,发现其有吸毒前科,因此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据陈喆回忆,起初陈喆听到民警叫他不要动,他也就没动。他的后备箱已经打开,车门也开着。民警的手搭在他的肩膀上。当他发现民警登记了他的身份证后,感到情况不妙。等民警要他拔掉车钥匙时,他脑海里一片空白,本能地想到逃跑,于是瞬间倒车撞到了停在后面的汽车。慌不择路的他,跳下车子,感觉民警已经松了手,他就立刻逃离现场。看到一辆出租车,便上去了……
据公诉人引用民警孙子相所回忆的:当时他登记陈喆的身份证,发现其有吸毒的前科,并且形迹可疑。于是命令他拔掉钥匙,意味着让他熄火。但是陈喆并未执行指令。孙子相本想强行将之拖出汽车,谁知陈喆挂了一把倒挡,自己在瞬间被甩出,当场牙齿断裂,感觉左胳膊失去了知觉,倒地后失去意识。
据目击者称,当时看到民警叫对方停车下来,但对方没有执行。于是看到警察一只脚已经跨进了车里,抓住其方向盘,欲强行将之拖出车外。此时,看到车子猛地向后倒了一把。这个速度之快,撞击力之大,导致停在后面的那辆车的气囊也随之弹出。民警此时,被车子拖带后弹出倒地,帽子、鞋子被撞飞。而民警孙子相倒地的瞬间,陈喆从撞停的车子里逃出,跳上迎面开来的一辆出租车,准备弃车逃离。这一段录像,正好全程被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收录。
【庭审现场】
2013年3月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的陈喆,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整整五个月,并称在到案后才知道自己令民警受伤的事实,表示认罪和悔过。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贯彻新刑诉法精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陈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
由于本案被害人是长宁公安分局的民警,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又是长宁公安分局,法庭上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要求回避,陈喆表示不需要。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经其本人同意,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上,公诉人认为:
陈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阻挠民警执法过程中驾驶车辆逃离,撞击正常行驶轿车,造成了一人轻伤,物损5万余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后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同时,也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的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的“毒驾”是引发犯罪的诱因,但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后果的原因,本案中的“毒驾”仍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无法单独评价以及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陈喆为逃避处罚故意驾车拖带执法民警,致人受伤,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随后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包括被害人孙子相的陈述事实;证人周冲、宋占青、宋德尼的证言,目击在上海市剑河路附近,被告人陈喆在民警要求其熄火停车的情况下,仍然拖带民警加速倒车,并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民警被甩出倒地受伤的情况;证人林卫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招出租车逃逸的情况;证人桑启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吸毒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被鉴定人孙子相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双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及右侧第1、2、4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的情况;监控录像、中心医院尿检报告及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陈喆案发前吸食毒品的情况;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等……
合议庭就被告人陈喆故意伤害罪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喆因妨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令公安民警受伤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综合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就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注意到陈喆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符合坦白的量限,应当酌情考虑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合议庭注意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对于围绕控辩双方就被害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辩论,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曾经因为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这次犯罪原因也因为吸毒、开黑车等行为造成,认为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条件。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解读】
庭审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明接受媒体和网友采访时指出: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妨害公务型的伤害案件。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上海市妨害公务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也呈升级态势。2008年至2011年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妨害公务案共计1358件/1737人。这个数据有其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与当前上海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存在关联。 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有一定恶劣性。被告人陈喆因吸食毒品担心被查处,在民警依法执法的情况下,为拒绝检查,明知民警站在驾驶室车门与其驾驶座之间,仍强行快速倒车,先致民警被车门拖带而倒退摔倒,在被告人车辆与道路中正常向前行驶的车辆强烈碰撞后,巨大的撞击力使民警被甩离地面,又肩部着地,造成肩胛骨、肱骨、多处肋骨骨折及粉碎性骨折,肺挫伤等伤情。事后,被告人不仅没有立即报警、送医,反而弃车逃跑。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对象复杂多种,社会危害性大。经检测,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被告人吸毒驾车后急倒与他人车辆相撞的行为又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了无辜行车人员的财产利益,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其以暴力反抗执法的行为,严重损害民警健康,且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被告人陈喆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深刻、代价沉重。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结合本案带给我们启示如下:
一是遵纪守法是根本。被告人陈喆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经不起毒品的诱惑,再次吸毒,本已违法。然而其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甚至逃避检查,暴力抗法,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其教训让人警醒。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是关键。要加强普法教育,包括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教育,才能达到防范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在基层设立的派出检察室,下访巡访工作点等平台,通过上法制课和论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达到全社会预防犯罪目的。
在本案的网络庭审直播过程中,就网友指出“人民警察很不容易,如何保护他们在执法中的安全和权益问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代表扈斌指出:针对此类问题,一是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尊重法律权威,尊重依法行使职务的执法人员。二是要加强落实对执法人员的防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三是鼓励公民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遇到情况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四是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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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次提交“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提案,建议“毒驾入刑”。施杰说,与“酒驾”相比,“毒驾”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他调查,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毒驾”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达百起以上。“毒驾入刑”目前已在美国、加拿大以及许多欧洲国家普遍实行。我国公安机关也已掌握相关技术,20分钟便能鉴别吸毒者,因此,这项立法具有可行性。
【案件回放】
今年38岁的陈喆,与其母相依为命。22岁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对于他来说,这已经是人生的一大污点了。谁知此后,他不思悔改,又开始吸毒。2006年5月,因为吸毒,他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18个月。但是,劳教归来后他并没有彻底戒毒。
根据陈喆的律师在庭上所说,因为有过犯罪前科和吸毒的历史,他在回归社会后找不到工作。于是,中专毕业,本该成为家中顶梁柱的他,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能力成家。正是因为这样,他选择了开黑车的途径来维持自己的生计。由于无法彻底戒毒,把自己从自我麻醉的世界里解放出来,他的收入又成了购买毒品的经济来源。无论家中老母如何劝说,他也无法回头。也正是因为吸毒,使得他在服用毒品后开车上路,造成了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因为自己同时干着两件违法的事,令他在遇到警察的例行检查时,失去了理智,瞬间酿成的恶果,并再次将他推向法庭……
2012年10月12日18时20分许,瘾君子陈喆驾驶皖BD1448红色奇瑞轿车外出,并停靠在上海市剑河路路边建设银行门口。此时正在巡逻的民警孙子相感觉其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当民警登记陈喆其身份证时,发现其有吸毒前科,因此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据陈喆回忆,起初陈喆听到民警叫他不要动,他也就没动。他的后备箱已经打开,车门也开着。民警的手搭在他的肩膀上。当他发现民警登记了他的身份证后,感到情况不妙。等民警要他拔掉车钥匙时,他脑海里一片空白,本能地想到逃跑,于是瞬间倒车撞到了停在后面的汽车。慌不择路的他,跳下车子,感觉民警已经松了手,他就立刻逃离现场。看到一辆出租车,便上去了……
据公诉人引用民警孙子相所回忆的:当时他登记陈喆的身份证,发现其有吸毒的前科,并且形迹可疑。于是命令他拔掉钥匙,意味着让他熄火。但是陈喆并未执行指令。孙子相本想强行将之拖出汽车,谁知陈喆挂了一把倒挡,自己在瞬间被甩出,当场牙齿断裂,感觉左胳膊失去了知觉,倒地后失去意识。
据目击者称,当时看到民警叫对方停车下来,但对方没有执行。于是看到警察一只脚已经跨进了车里,抓住其方向盘,欲强行将之拖出车外。此时,看到车子猛地向后倒了一把。这个速度之快,撞击力之大,导致停在后面的那辆车的气囊也随之弹出。民警此时,被车子拖带后弹出倒地,帽子、鞋子被撞飞。而民警孙子相倒地的瞬间,陈喆从撞停的车子里逃出,跳上迎面开来的一辆出租车,准备弃车逃离。这一段录像,正好全程被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收录。
【庭审现场】
2013年3月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的陈喆,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整整五个月,并称在到案后才知道自己令民警受伤的事实,表示认罪和悔过。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贯彻新刑诉法精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陈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
由于本案被害人是长宁公安分局的民警,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又是长宁公安分局,法庭上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要求回避,陈喆表示不需要。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经其本人同意,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上,公诉人认为:
陈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阻挠民警执法过程中驾驶车辆逃离,撞击正常行驶轿车,造成了一人轻伤,物损5万余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后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同时,也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的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的“毒驾”是引发犯罪的诱因,但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后果的原因,本案中的“毒驾”仍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无法单独评价以及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陈喆为逃避处罚故意驾车拖带执法民警,致人受伤,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随后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包括被害人孙子相的陈述事实;证人周冲、宋占青、宋德尼的证言,目击在上海市剑河路附近,被告人陈喆在民警要求其熄火停车的情况下,仍然拖带民警加速倒车,并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民警被甩出倒地受伤的情况;证人林卫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招出租车逃逸的情况;证人桑启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吸毒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被鉴定人孙子相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双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及右侧第1、2、4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的情况;监控录像、中心医院尿检报告及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陈喆案发前吸食毒品的情况;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等……
合议庭就被告人陈喆故意伤害罪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喆因妨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令公安民警受伤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综合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就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注意到陈喆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符合坦白的量限,应当酌情考虑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合议庭注意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对于围绕控辩双方就被害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辩论,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曾经因为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这次犯罪原因也因为吸毒、开黑车等行为造成,认为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条件。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解读】
庭审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明接受媒体和网友采访时指出: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妨害公务型的伤害案件。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上海市妨害公务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也呈升级态势。2008年至2011年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妨害公务案共计1358件/1737人。这个数据有其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与当前上海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存在关联。 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有一定恶劣性。被告人陈喆因吸食毒品担心被查处,在民警依法执法的情况下,为拒绝检查,明知民警站在驾驶室车门与其驾驶座之间,仍强行快速倒车,先致民警被车门拖带而倒退摔倒,在被告人车辆与道路中正常向前行驶的车辆强烈碰撞后,巨大的撞击力使民警被甩离地面,又肩部着地,造成肩胛骨、肱骨、多处肋骨骨折及粉碎性骨折,肺挫伤等伤情。事后,被告人不仅没有立即报警、送医,反而弃车逃跑。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对象复杂多种,社会危害性大。经检测,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被告人吸毒驾车后急倒与他人车辆相撞的行为又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了无辜行车人员的财产利益,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其以暴力反抗执法的行为,严重损害民警健康,且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被告人陈喆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深刻、代价沉重。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结合本案带给我们启示如下:
一是遵纪守法是根本。被告人陈喆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经不起毒品的诱惑,再次吸毒,本已违法。然而其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甚至逃避检查,暴力抗法,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其教训让人警醒。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是关键。要加强普法教育,包括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教育,才能达到防范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在基层设立的派出检察室,下访巡访工作点等平台,通过上法制课和论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达到全社会预防犯罪目的。
在本案的网络庭审直播过程中,就网友指出“人民警察很不容易,如何保护他们在执法中的安全和权益问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代表扈斌指出:针对此类问题,一是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尊重法律权威,尊重依法行使职务的执法人员。二是要加强落实对执法人员的防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三是鼓励公民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遇到情况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四是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文明执法。
链接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次提交“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提案,建议“毒驾入刑”。施杰说,与“酒驾”相比,“毒驾”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他调查,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毒驾”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达百起以上。“毒驾入刑”目前已在美国、加拿大以及许多欧洲国家普遍实行。我国公安机关也已掌握相关技术,20分钟便能鉴别吸毒者,因此,这项立法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