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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由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第31号令颁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闻出版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的体现,是强化和完善报刊出版管理和加大报刊法制建设力度的结果。报刊出版管理是新闻出版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出版总署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今年更是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加快了报刊出版法制建设的步伐。上半年公布实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下半年又公布实施《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两个重要规章,可以说是力度空前、成果斐然。《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出版管理规章,是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这一系列报刊出版管理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在法律制度上提升了对报刊、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出版活动的多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扩大了管理视野、强化了管理手段、完善了管理方式。这是这些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在中央领导下认真开展报刊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的经验总结。以规章的形式对这些经验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将对报刊出版活动以及深化报刊业改革起到更好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88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这两个暂行规定这些年来对加强报刊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报刊出版业改革、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必须予以修订。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十分重视两个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纳入了今年总署的工作重点,同时又作为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重点整改措施之一。在这几年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报刊司和政策法规司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深入细致地研究各层面的问题。为做好这项重要立法工作,根据总署领导的指示,我们确定、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贯彻中央关于对出版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完善规范、创新制度、强化监管;二是紧密结合报刊行业实际,认真总结报刊出版管理的有益经验,实事求是、立足管理,重点突出报刊内容和导向的管理;三是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与其他有关规章相衔接;四是区别法律与政策的不同作用,讲究立法策略,不宜在规章中体现的内容不写或者淡化处理,为政策留下规范空间。按照这四个原则,《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对原《暂行规定》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增加了条文、完善了结构,但最大的变化是内容上的修改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总结经验、创新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刊出版管理的四项重要制度: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第一次以规章形式予以其明确的法律地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读、主管单位审读和报刊出版单位阅评三个层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审读成为一种有效力的管理手段。
(二)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报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
(三)报刊出版年度核验制度: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报刊出版年度核验的内容、条件、程序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使年度核验成为比较完整的报刊出版管理法律制度。
(四)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近些年来的实践,对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和社长、总编辑的从业资格、任职条件、岗位培训等,从多个层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加强对报刊出版内容、导向和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整、手段上更加有力
(一)强化对报刊出版内容的管理,明确规定报刊不得刊载法律禁止的内容,报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刊载的内容合法;报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期刊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登载作者真实姓名;实行报刊更正、答辩制度,并且进一步规定: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刊出版单位更正。
(二)对报刊出版中存在的一号多版、出卖刊号等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刊;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出版许可证;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并且报纸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并对报纸赠期、出版“号外”,期刊增刊、出版合订本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鉴于报刊出版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经常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报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报刊出版单位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禁止刊登有害、虚假等违法广告。同时针对近年出现的广告经营者向报刊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进一步规定:报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禁止广告经营者参与报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四)对报刊有偿新闻和摊派发行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在其报刊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维护正常的报刊发行秩序,禁止报刊出版单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三、落实中央指示、明确规范制度,对报刊出版退出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为休刊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和年度核验制度
(一)休刊制度:报纸休刊超过180日、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二)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三)年度核验制度: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报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四、明确界定了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概念,修改、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
(一)根据报刊出版管理的实际情况,重新界定了报纸、期刊的含义,明确界定了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同时规定报刊由依法设立的报刊出版单位出版,报刊出版单位出版报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出版许可证。这样规定可以区分合法报刊与非法报刊,为认定和查处非法报刊、打击报刊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首先,在报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审批的内容,把报刊创办和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审批融为一体,明确了报刊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兼顾了与《出版管理条例》的一致和报刊管理的实际情况,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这有利于报刊出版管理和深化报刊业改革。其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报刊出版管理的实践,把主管单位实质上同意和主办单位程序上申请结合起来,明确了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刊、设立报刊出版单位,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再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完善了申请创办报刊、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调整了报刊、报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事项,使得报刊出版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五、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完善报刊出版管理的行政措施,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报刊出版管理效能
(一)总结这些年来报刊出版管理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在“总则”一章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出版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在“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并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报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在各章规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基于强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报刊出版管理效能的考虑,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创新、完善了报刊管理的行政措施。首先将“违规通知单”改为“警示通知书”,使之与现行法律制度协调,也更加突出其预警作用;其次将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和责成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监督报刊出版单位整改等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其合法性;再次是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刊、责令收回报刊等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健全了报纸出版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有关违法行为,凡《出版管理条例》有规定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其他《出版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凡设定了义务条款、禁止条款的,均依法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些行政处罚规定尽可能的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同时特别规定:对报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报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报纸、期刊出版活动及其管理的相同性、近似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在章节结构、概念用语、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基本一致或者相似,但在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也体现了报纸、期刊的不同,如第三条对报纸出版、期刊出版指导原则和基本任务等便有不同表述,体现了报纸的新闻传播特点和期刊的一般出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