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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12月中央一号文件“三权分置”土地产权结构安排的提出,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标志着新一轮土改进入深水区。文章以南昌市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试点地区农村居民为受访对象,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对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进行调查,探究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以及原因,并从实际出发,为土改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土地流转意愿;解决方案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级社阶段后,农地产权制度逐步从建国初期的农民“私有私用”阶段向农民“私有共用”阶段转变。1962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最终确立。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三十多年农村改革和深化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丰富完善,其流转限制也逐步松开到放活。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土地规模经营。改变我国农业当前细碎化、分散化、小规模经营的现状,实现土地的适度集中,用机械耕作代替人力投入,也是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而土地流转正是实现土地适度集中的重要途径。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具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承包人主要享有承包地位维持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继承权、退出权等,其中承包地位维持权是承包权中最重要的身份性权利,是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基础。“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而来,应当将其确立为次生性用益物权,使其具有稳定性核对抗性。
三权分置是2014年新出来的土地产权结构安排,取代了之前的“两权分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 可见,三权分置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户、农业现代化、农村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2014年至今,执行效果如何,现状如何,未来如何进行?本文选取南昌市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两个试点地区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研究以下两个问题:研究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户行为分析;从农民、村干部和政府角度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权分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最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国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与本国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国外研究也鲜少涉及这一领域。因“三权分置”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中国土地改革中最近的一项创新,国内专家学者们对“三权分置”的实施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分析的也较少。如,对于影响土地流转因素的探究,邓海峰,王希扬(2010)认为户籍制度严重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动因的研究,陈永志(2007)通过对湖北和浙江两省的23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由于农业劳动力转向城镇二、三产业可以获得比从事农业相对稳定的更高收入,部分农户自愿转出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权。
本文关注政策的落实程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询问当地农民,摸清当地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及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农民自身情况以及政策的普及实施情况,并对政府实施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有效监督以及是否真正地保护农民权益进行调查了解。最重要的是,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农民们对政策的态度。
本文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是研究设计和数据收集,第三部分是三权分置产权结构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的分析以及背后原因的探讨,第四部分是结论,提出建议。
二、研究设计的数据收集
1. 研究方法
在文献研究法基础上,通过发放问卷和入户访谈两种调查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收集农户家庭年收入状况,土地确权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状况以及流转原因,农民对三权分置产权结构安排的认识等有关资料
2. 数据收集
安义县地处赣西北,为南昌市郊区县之一,人口26万,其中农业人口达20万。南昌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全县有264个村委会和71个居委会及社区。
安义县样本为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的生活经验,可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务工人员中男性占多数,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居多,故而所占比例较大;同时务工人员中大多数为青壮劳动力,留守的基本上为老人,因此受访对象中老人比例较大;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的教育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受访者中学历在初中以上的人数所占比例仅为25.9%,受教育水平总体而言相对较低;在家庭年纯收入这一情况上,由于农民外出务工加上土地所得,大部分受访者家庭一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但仍有少部分人家庭年纯收入较少,处于贫困状态。在南昌县的160位受访者中, 20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为45.6%,50000元及其以上的占31.3%。而在安义县的150位受访者中,我们了解到,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占其总体的13.3%,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占总体的52.7%,10000元到20000元之间的占20.7%,20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占总体的12.0%,50000元以上的占其总体的1.3%。通过对两地的家庭纯收入进行卡方检验,得出结论两地的经济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三、三权分置产权结构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成因
1. 现状分析
在310个受访者中,仅有15人没有流转经历,占总体的4.8%;有过流出经历的人数有247人,占总体的79.7%;有48人有过流入经历的受访者,占15.5%。这表明在南昌县和安义县两个地区,大部分村民选择了流出土地经营权,并且,作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试点的两个重要地区,依然存在少数人没有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
2. 流出原因分析
在247位有流出经历的受访者中,有51.1%的人认为家中缺乏劳动力是其流出的原因,73.7%的人选择了流出所带来的收益比自己种植好这一选项,79.8%的受访者将土地流出有从事农副、第二、三产业收入更高的因素,而由于子女在外读书的缘故而考虑将土地流转的受访者只占了23%,仅有12.3%的人存在其他原因而将土地流转,这一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村民将土地流转是出于流转后收益较好、从事农副或第二三产业收入更高的考虑,另外由于家中缺乏劳动力也是农民将土地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联系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农村地区大多数是老人和妇女留守,用于从事农作的劳动力的确不足。
3. 流入原因分析
在48位有过流入经历的受访者中,有58.3%的受访者认为其流入部分是出于劳动力过剩的考虑,有77.1%的人认为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是他们流入土地经营权的原因之一,有62.5%的人选择了受亲朋好友的委托这一选项,仅有6.3%的人认为其流入土地还存在其他因素。由此可知,绝大多数有过土地经营权流入经历的受访者是由于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以及受亲朋好友的委托。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从个人和农业企业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结合我们实地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农民个人流入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是为了能够养活一家人,而农业企业是为了达到规模化经营的目的,比如南昌县莲塘村的林生堂农业园规模较大,其负责人表示由于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三年来已经流入了莲塘村2000多亩地。
4. 土地流转后结果满意度分析
的结果表明:在247位有流出经历的受访者中,有13.8%的受访者(34人)表示对流转后结果不满意;有17.4%(43人)表示无所谓,119人表示基本满意,占其总体的48.2%,14.2%的受访者(35人)表示较满意,仅有6.5%的受访者(16人)表示非常满意;在48位有流入经历的受访者中,有6.3%(3人)分别表示不满意、无所谓,有56.3%的受访者(27人)表示基本满意,27.1%的受访者(13人)表示较满意,仅有4.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满意。
5. 流转途径及过程分析
在295位有流转经历的受访者,有34.9%的受访者(103人)是通过村民之间自发流转的;经由村委会组织安排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访者占其总体的59.3%,有175人;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途径将土地流转的受访者只有11人,占3.7%。66.5%的受访者(104人)在参与土地流转时签订了书面合同,33.5%的受访者(191人)没有签订,采取口头协议或是依据村规民俗,将土地自愿借给亲戚朋友耕种。
从这一结果可以得知,大部分有过流转经历的受访者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安排下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也包括强制性流转土地。可供农民土地流转的途径比较单一,流转信息不完善。村民之间的流转一般以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当大型企业进行大规模土地流入时,其给出的每亩地补偿价格往往高于村民之间流转所得到的补偿价格,因而当村民流转倾向于企业时,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村民之间往往会发生土地经营权纠纷。
四、建议
从农民角度,农民应该主动积极地学习农民劳动技能,学习新型农机化操作、新型作物种植等新的劳动技能,并且主动学习其他就业技能,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和整体素质,从根本上使农民脱离收入低的困境,达到活跃农村流转市场的作用。
从村干部角度,应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加快完成确权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也是为土地权利交易提供的法律依据,并且农村土地流转登记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从政府角度,应该督促各县建立一个制度健全的,公开透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综合体系。因为各个地方的土地情况以及地形不一样,所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也有所不同,但不能存在强迫农民或者借机压缩农地价格的情况。但是,这样的交易市场能帮助村民快速有效地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并且以一个较为公平的价格,并且,这样也有助于防范欺诈行为存在。
参考文献:
[1]胡振华,沈杰,胡子悦. 农地产权二元主体视角下“三权分置”的确权逻辑[J].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04).
[2]潘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J].中州学刊,2014 (11).
[3]钟涨宝,汪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分析——湖北、浙江等地的农户问卷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3(06).
[4]黄莹莹.统筹城乡背景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机制研究[J].科技广场,2015(01).
[5]邓海峰,王希扬.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与完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07).
[6]陈永志,黄丽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条件及路径选择[J].经济学家,2007(01).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土地流转意愿;解决方案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级社阶段后,农地产权制度逐步从建国初期的农民“私有私用”阶段向农民“私有共用”阶段转变。1962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最终确立。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三十多年农村改革和深化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丰富完善,其流转限制也逐步松开到放活。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土地规模经营。改变我国农业当前细碎化、分散化、小规模经营的现状,实现土地的适度集中,用机械耕作代替人力投入,也是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而土地流转正是实现土地适度集中的重要途径。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具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承包人主要享有承包地位维持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继承权、退出权等,其中承包地位维持权是承包权中最重要的身份性权利,是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基础。“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而来,应当将其确立为次生性用益物权,使其具有稳定性核对抗性。
三权分置是2014年新出来的土地产权结构安排,取代了之前的“两权分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 可见,三权分置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户、农业现代化、农村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2014年至今,执行效果如何,现状如何,未来如何进行?本文选取南昌市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两个试点地区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研究以下两个问题:研究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户行为分析;从农民、村干部和政府角度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权分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最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国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与本国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国外研究也鲜少涉及这一领域。因“三权分置”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中国土地改革中最近的一项创新,国内专家学者们对“三权分置”的实施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分析的也较少。如,对于影响土地流转因素的探究,邓海峰,王希扬(2010)认为户籍制度严重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动因的研究,陈永志(2007)通过对湖北和浙江两省的23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由于农业劳动力转向城镇二、三产业可以获得比从事农业相对稳定的更高收入,部分农户自愿转出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权。
本文关注政策的落实程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询问当地农民,摸清当地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及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农民自身情况以及政策的普及实施情况,并对政府实施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有效监督以及是否真正地保护农民权益进行调查了解。最重要的是,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农民们对政策的态度。
本文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是研究设计和数据收集,第三部分是三权分置产权结构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的分析以及背后原因的探讨,第四部分是结论,提出建议。
二、研究设计的数据收集
1. 研究方法
在文献研究法基础上,通过发放问卷和入户访谈两种调查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收集农户家庭年收入状况,土地确权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状况以及流转原因,农民对三权分置产权结构安排的认识等有关资料
2. 数据收集
安义县地处赣西北,为南昌市郊区县之一,人口26万,其中农业人口达20万。南昌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全县有264个村委会和71个居委会及社区。
安义县样本为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的生活经验,可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务工人员中男性占多数,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居多,故而所占比例较大;同时务工人员中大多数为青壮劳动力,留守的基本上为老人,因此受访对象中老人比例较大;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的教育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受访者中学历在初中以上的人数所占比例仅为25.9%,受教育水平总体而言相对较低;在家庭年纯收入这一情况上,由于农民外出务工加上土地所得,大部分受访者家庭一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但仍有少部分人家庭年纯收入较少,处于贫困状态。在南昌县的160位受访者中, 20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为45.6%,50000元及其以上的占31.3%。而在安义县的150位受访者中,我们了解到,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占其总体的13.3%,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占总体的52.7%,10000元到20000元之间的占20.7%,20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占总体的12.0%,50000元以上的占其总体的1.3%。通过对两地的家庭纯收入进行卡方检验,得出结论两地的经济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三、三权分置产权结构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成因
1. 现状分析
在310个受访者中,仅有15人没有流转经历,占总体的4.8%;有过流出经历的人数有247人,占总体的79.7%;有48人有过流入经历的受访者,占15.5%。这表明在南昌县和安义县两个地区,大部分村民选择了流出土地经营权,并且,作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试点的两个重要地区,依然存在少数人没有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
2. 流出原因分析
在247位有流出经历的受访者中,有51.1%的人认为家中缺乏劳动力是其流出的原因,73.7%的人选择了流出所带来的收益比自己种植好这一选项,79.8%的受访者将土地流出有从事农副、第二、三产业收入更高的因素,而由于子女在外读书的缘故而考虑将土地流转的受访者只占了23%,仅有12.3%的人存在其他原因而将土地流转,这一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村民将土地流转是出于流转后收益较好、从事农副或第二三产业收入更高的考虑,另外由于家中缺乏劳动力也是农民将土地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联系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农村地区大多数是老人和妇女留守,用于从事农作的劳动力的确不足。
3. 流入原因分析
在48位有过流入经历的受访者中,有58.3%的受访者认为其流入部分是出于劳动力过剩的考虑,有77.1%的人认为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是他们流入土地经营权的原因之一,有62.5%的人选择了受亲朋好友的委托这一选项,仅有6.3%的人认为其流入土地还存在其他因素。由此可知,绝大多数有过土地经营权流入经历的受访者是由于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以及受亲朋好友的委托。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从个人和农业企业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结合我们实地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农民个人流入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是为了能够养活一家人,而农业企业是为了达到规模化经营的目的,比如南昌县莲塘村的林生堂农业园规模较大,其负责人表示由于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三年来已经流入了莲塘村2000多亩地。
4. 土地流转后结果满意度分析
的结果表明:在247位有流出经历的受访者中,有13.8%的受访者(34人)表示对流转后结果不满意;有17.4%(43人)表示无所谓,119人表示基本满意,占其总体的48.2%,14.2%的受访者(35人)表示较满意,仅有6.5%的受访者(16人)表示非常满意;在48位有流入经历的受访者中,有6.3%(3人)分别表示不满意、无所谓,有56.3%的受访者(27人)表示基本满意,27.1%的受访者(13人)表示较满意,仅有4.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满意。
5. 流转途径及过程分析
在295位有流转经历的受访者,有34.9%的受访者(103人)是通过村民之间自发流转的;经由村委会组织安排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访者占其总体的59.3%,有175人;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途径将土地流转的受访者只有11人,占3.7%。66.5%的受访者(104人)在参与土地流转时签订了书面合同,33.5%的受访者(191人)没有签订,采取口头协议或是依据村规民俗,将土地自愿借给亲戚朋友耕种。
从这一结果可以得知,大部分有过流转经历的受访者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安排下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也包括强制性流转土地。可供农民土地流转的途径比较单一,流转信息不完善。村民之间的流转一般以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当大型企业进行大规模土地流入时,其给出的每亩地补偿价格往往高于村民之间流转所得到的补偿价格,因而当村民流转倾向于企业时,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村民之间往往会发生土地经营权纠纷。
四、建议
从农民角度,农民应该主动积极地学习农民劳动技能,学习新型农机化操作、新型作物种植等新的劳动技能,并且主动学习其他就业技能,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和整体素质,从根本上使农民脱离收入低的困境,达到活跃农村流转市场的作用。
从村干部角度,应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加快完成确权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也是为土地权利交易提供的法律依据,并且农村土地流转登记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从政府角度,应该督促各县建立一个制度健全的,公开透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综合体系。因为各个地方的土地情况以及地形不一样,所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也有所不同,但不能存在强迫农民或者借机压缩农地价格的情况。但是,这样的交易市场能帮助村民快速有效地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并且以一个较为公平的价格,并且,这样也有助于防范欺诈行为存在。
参考文献:
[1]胡振华,沈杰,胡子悦. 农地产权二元主体视角下“三权分置”的确权逻辑[J].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04).
[2]潘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J].中州学刊,2014 (11).
[3]钟涨宝,汪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分析——湖北、浙江等地的农户问卷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3(06).
[4]黄莹莹.统筹城乡背景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机制研究[J].科技广场,2015(01).
[5]邓海峰,王希扬.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与完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07).
[6]陈永志,黄丽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条件及路径选择[J].经济学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