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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医学鉴定是我国司法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及其审判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与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的某些弊端尤为突出。本着更好地服务于法律,服务于社会,从而提高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的质量的宗旨,本文结合了我国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的特点,谈鉴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法医 损伤鉴定 轻微伤
作者简介:陈建委,漳州市东山县公安局;林志伟,漳州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413
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我们很可喜的看到法医学鉴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其取得的成绩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往往会面临较多的“瓶颈”问题,其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受很多的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的某些问题尤为突出。这其中既存在“共性”的问题,也有农村地区自身的“特殊性”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进而全面的解决问题。
一、农村地区案件的特点分析
从实践情况来看:农村地区的活体检验,案情较清楚。多因邻里、家庭、田水纠纷和一些小事而激发,没有预谋。通常在口角争执过程中施暴,亦有在斗殴过程中意外致伤或致死。致伤的动机较为明显,但无致死的目的。致伤物多以徒手为主,次为推拉和斗殴中的碰伤等,少器械伤。损伤多见于肢体的浅表或突出部位,体表上多表现为表皮剥脱和皮下组织出血等软组织挫伤。故笔者在实际操作中,活体检验多以“轻微伤”为主,而轻伤相对较少,“重伤”更是少之又少;笔者所在工作地为沿海县城,所属管辖地域不大,人口不多,真正意义上的“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尸体很少。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笔者碰到的尸体多以海漂尸及水漂尸为主,绝大多数是意外和自杀。
二、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只要有人的活动都离不开管理,法医学鉴定由于与人体密切相关的特殊性,也不例外。法医学管理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对法医学鉴定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管理和控制,使之处于有序运行状态,从而合理利用现有司法鉴定资源,发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作用,达到提供高质量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仍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权责不明,法医学鉴定机构多头设置。从中央到地方,法医学鉴定机构形成多系统多层次设置,未能实现“司法公正”而真正的独立,这也为鉴定活动的展开带来一系列问题,造成群众信任度下降,司法公正性受到怀疑。
2.人员不足,力量分散。目前,在县公安局一般只有二到三个法医,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医工作的全面展开。当前的法医鉴定职能部门较多,且各自为政,使法医力量分散,人员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要求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很多情况下,县公安局只有一个法医办案,规定的多人共同鉴定制度形同虚设,一般只是签字了事,并未履行相关职责,而且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也存在漏洞。这就难免不出问题,甚至滋生违法行为。
3.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国当前法医鉴定机构虽然出现了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但由于国情的需要,我国当前法医仍主要分散于各级公安机关,鉴定人参加鉴定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容易出现了“自侦自鉴”的现象,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又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很难避免行政干预,鉴定缺乏独立性,受“长官意志”影响不得不改写鉴定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科学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因此,加强法医学鉴定的管理并促使其规范化是重中之重。
(二)法医学鉴定标准规定的不够完善
1.标准过于原则性。三大诉讼法及个别部门,如公、检等均对法医学的鉴定做了相关规定。人作为具有复杂的形态结构及组织器官和功能的有机体,由于损害时环境、作用力、机体状况的差异性,导致其损害结果是千姿百态的,要想某一标准能够涵盖所有的损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笔者在鉴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是人体损伤与伤残鉴定,因为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性,其中某些损伤在现有的鉴定标准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这时就需要法医鉴定人的综合判断和分析能力。这样执行起来难免出现偏差,规范性较弱。
2.存在“临界”的问题。在检验过程中存在着“临界”问题,由于地域的特殊性,活体验伤占据着基层法医的大部分工作时间,且多以轻微伤为主。在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轻伤与轻微伤之间的衔接不尽合理,条款过于笼统,轻微伤上限与下限跨度很大,常常出现伤情严重程度不同而鉴定结果往往一样的尴尬局面。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鉴定标准特别是轻微伤条款进一步细分,比如对轻微伤进行分等级,以示较轻、较重,使之更加完善。
3.鉴定效力不明确,“一鉴多果”的现象严重。随着多系统多层次法医鉴定体制的形成,鉴定部门众多,当事人任意选择鉴定机构,以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诉讼。而目前没有具
关键词 法医 损伤鉴定 轻微伤
作者简介:陈建委,漳州市东山县公安局;林志伟,漳州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413
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我们很可喜的看到法医学鉴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其取得的成绩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往往会面临较多的“瓶颈”问题,其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受很多的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的某些问题尤为突出。这其中既存在“共性”的问题,也有农村地区自身的“特殊性”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进而全面的解决问题。
一、农村地区案件的特点分析
从实践情况来看:农村地区的活体检验,案情较清楚。多因邻里、家庭、田水纠纷和一些小事而激发,没有预谋。通常在口角争执过程中施暴,亦有在斗殴过程中意外致伤或致死。致伤的动机较为明显,但无致死的目的。致伤物多以徒手为主,次为推拉和斗殴中的碰伤等,少器械伤。损伤多见于肢体的浅表或突出部位,体表上多表现为表皮剥脱和皮下组织出血等软组织挫伤。故笔者在实际操作中,活体检验多以“轻微伤”为主,而轻伤相对较少,“重伤”更是少之又少;笔者所在工作地为沿海县城,所属管辖地域不大,人口不多,真正意义上的“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尸体很少。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笔者碰到的尸体多以海漂尸及水漂尸为主,绝大多数是意外和自杀。
二、农村地区法医学鉴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只要有人的活动都离不开管理,法医学鉴定由于与人体密切相关的特殊性,也不例外。法医学管理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对法医学鉴定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管理和控制,使之处于有序运行状态,从而合理利用现有司法鉴定资源,发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作用,达到提供高质量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仍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权责不明,法医学鉴定机构多头设置。从中央到地方,法医学鉴定机构形成多系统多层次设置,未能实现“司法公正”而真正的独立,这也为鉴定活动的展开带来一系列问题,造成群众信任度下降,司法公正性受到怀疑。
2.人员不足,力量分散。目前,在县公安局一般只有二到三个法医,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医工作的全面展开。当前的法医鉴定职能部门较多,且各自为政,使法医力量分散,人员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要求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很多情况下,县公安局只有一个法医办案,规定的多人共同鉴定制度形同虚设,一般只是签字了事,并未履行相关职责,而且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也存在漏洞。这就难免不出问题,甚至滋生违法行为。
3.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国当前法医鉴定机构虽然出现了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但由于国情的需要,我国当前法医仍主要分散于各级公安机关,鉴定人参加鉴定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容易出现了“自侦自鉴”的现象,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又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很难避免行政干预,鉴定缺乏独立性,受“长官意志”影响不得不改写鉴定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科学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因此,加强法医学鉴定的管理并促使其规范化是重中之重。
(二)法医学鉴定标准规定的不够完善
1.标准过于原则性。三大诉讼法及个别部门,如公、检等均对法医学的鉴定做了相关规定。人作为具有复杂的形态结构及组织器官和功能的有机体,由于损害时环境、作用力、机体状况的差异性,导致其损害结果是千姿百态的,要想某一标准能够涵盖所有的损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笔者在鉴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是人体损伤与伤残鉴定,因为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性,其中某些损伤在现有的鉴定标准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这时就需要法医鉴定人的综合判断和分析能力。这样执行起来难免出现偏差,规范性较弱。
2.存在“临界”的问题。在检验过程中存在着“临界”问题,由于地域的特殊性,活体验伤占据着基层法医的大部分工作时间,且多以轻微伤为主。在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轻伤与轻微伤之间的衔接不尽合理,条款过于笼统,轻微伤上限与下限跨度很大,常常出现伤情严重程度不同而鉴定结果往往一样的尴尬局面。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鉴定标准特别是轻微伤条款进一步细分,比如对轻微伤进行分等级,以示较轻、较重,使之更加完善。
3.鉴定效力不明确,“一鉴多果”的现象严重。随着多系统多层次法医鉴定体制的形成,鉴定部门众多,当事人任意选择鉴定机构,以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诉讼。而目前没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