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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渐进性的大中城市户籍改革只能吸纳极少数适应城市竞争的农民工。要最终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保障,彻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市民化”问题,必须依赖于小城市和建制镇的发展。目前,可以采取的部分体现平等精神的分类保障措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农民工与城市人口就业机会平等的机制;二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它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