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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历来被认为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的观点必然导致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否定。随着环境的恶化,人类的生态伦理哲学从人类中心主义逐渐向生态中心主义过渡,在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视野下,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也必然应该有新的发展,就是环境资源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和应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发展是法本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已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多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