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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海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越来越激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各国保护海洋权益,解决海上争端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是《公约》不可能解决所有海洋争端和问题。本文意在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并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日两国东海海洋权益的争端进行分析。
关键词:海洋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日东海争端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982年4月,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2 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 包括我国在内的117个国家首批签署了《公约》。按公约规定, 公约应在60个国家批准后的一年生效。1993年11月16 日圭亚那作为第6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样, 公约在1994年11月16 日正式生效。[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囊括了当今世界海洋法的各个方面, 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涉及海洋权益的基本概念作了重新定义, 其中有的是通过众多国家之间官方协商谈论协调相互间意志,对传统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有的是在传统海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的全新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首次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建立不超过12 n mile的领海。第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200 n miles 的专属经济区。 第三,规定了沿海国有权设立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 海里的毗连区。 第四,从法律上规定了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沿海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可以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其权利是专属性的。 第五,首次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和适用于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制度。 第六,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为“ 国际海底区域”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说既照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考虑到发达国家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较合理的能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家海洋法公约。由此看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因此从每个国家的角度来衡量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从中国的立场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其有利和不利因素。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 海里的任何情况, 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 条第5 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边的外缘, 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 海里, 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 公尺深度的各点的2500 公尺等深线100 海里”。[2]公约所确立的按照全部自然延伸划分大陆架边界的原则, 在这里表述得是最明确也是最权威的。
《公约》第74 条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问题: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3]《公约》第83 条也以相似的措辞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大陆架界限的划定”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约》中和了“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这两种对立主张。这一规定为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提供了和平解决的思路, 但《公约》的这种规定是笼统、含糊的, 没有可以遵循的严格标准。[4] 因此导致海洋争端国依据各自的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解释《公约》的内容。
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来看,是东海的宽度少于400海里(事实上只有360海里),这就决定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有所重叠。按自然延伸原则划分, 冲绳海槽以西地区, 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 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 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 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 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按照公约自然延伸的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 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约350 海里, 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正是基于冲绳海槽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这样一种“ 特殊情况”, 所以它的划界不适用中间线方法, 只能适用“自然延伸” 原则。
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冲绳海槽以西。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加上历史归属原因,以及20世纪60年代末钓鱼岛附近海域油气田的发现,使钓鱼岛成为中日力图争端的焦点。同时,长期存在的钓鱼岛主权争端已经使中国和日本在的东海划界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究竟什么才算岛屿"岩礁又应该有什么表征"面积大小有什么划分,“适合人类居住”是指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居住,按什么标准居住,人工岛礁与天然岛礁怎样严格区分,国际法学家们历来是众说纷云"从来没有取得过一致。《公约》在这些具体方面没有也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的解释。[5]日本把“钓鱼岛问题”搬出来, 以此证明它拥有其主权, 以此证明东海大陆架以中间线划分的“合理性” 。
中国认为,就钓鱼群岛的实际情况而言, 除钓鱼岛及黄尾屿外, 其他6个岛礁均不能维护人类居住, 不能以其自身的资源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 它可以拥有领海, 但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因而不具有划分大陆架的效力。日本则认为钓鱼群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其目的不言自明, 就是通过提升钓鱼岛的地位霸占钓鱼岛, 进而以此为根据确立中间线方式与我国平分东海大陆架。[6]
三、总结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它已经成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对世界海洋事务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推动了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同时也不应拘泥的国际法规的限制而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公正合理的解决同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纠纷。
参考文献:
[1]刘振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述(上)”,《国防》,1996年第10期,第16页。
[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6.htm
[3]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5.htm
[4]刘中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效应分析”,《外交评论》,2008年6月第3期,第86页。
[5]王逸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太平洋学报》,1996年第2期,第14页。
[6]李广义:“东海大陆架争端国际法依据辩证”,《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3期,第109页。
作者简介:杜学贤(1988.2—),男,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大国关系与国际安全
关键词:海洋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日东海争端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982年4月,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2 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 包括我国在内的117个国家首批签署了《公约》。按公约规定, 公约应在60个国家批准后的一年生效。1993年11月16 日圭亚那作为第6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样, 公约在1994年11月16 日正式生效。[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囊括了当今世界海洋法的各个方面, 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涉及海洋权益的基本概念作了重新定义, 其中有的是通过众多国家之间官方协商谈论协调相互间意志,对传统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有的是在传统海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的全新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首次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建立不超过12 n mile的领海。第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200 n miles 的专属经济区。 第三,规定了沿海国有权设立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 海里的毗连区。 第四,从法律上规定了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沿海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可以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其权利是专属性的。 第五,首次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和适用于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制度。 第六,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为“ 国际海底区域”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说既照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考虑到发达国家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较合理的能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家海洋法公约。由此看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因此从每个国家的角度来衡量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从中国的立场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其有利和不利因素。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 海里的任何情况, 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 条第5 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边的外缘, 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 海里, 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 公尺深度的各点的2500 公尺等深线100 海里”。[2]公约所确立的按照全部自然延伸划分大陆架边界的原则, 在这里表述得是最明确也是最权威的。
《公约》第74 条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问题: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3]《公约》第83 条也以相似的措辞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大陆架界限的划定”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约》中和了“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这两种对立主张。这一规定为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提供了和平解决的思路, 但《公约》的这种规定是笼统、含糊的, 没有可以遵循的严格标准。[4] 因此导致海洋争端国依据各自的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解释《公约》的内容。
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来看,是东海的宽度少于400海里(事实上只有360海里),这就决定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有所重叠。按自然延伸原则划分, 冲绳海槽以西地区, 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 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 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 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 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按照公约自然延伸的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 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约350 海里, 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正是基于冲绳海槽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这样一种“ 特殊情况”, 所以它的划界不适用中间线方法, 只能适用“自然延伸” 原则。
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冲绳海槽以西。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加上历史归属原因,以及20世纪60年代末钓鱼岛附近海域油气田的发现,使钓鱼岛成为中日力图争端的焦点。同时,长期存在的钓鱼岛主权争端已经使中国和日本在的东海划界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究竟什么才算岛屿"岩礁又应该有什么表征"面积大小有什么划分,“适合人类居住”是指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居住,按什么标准居住,人工岛礁与天然岛礁怎样严格区分,国际法学家们历来是众说纷云"从来没有取得过一致。《公约》在这些具体方面没有也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的解释。[5]日本把“钓鱼岛问题”搬出来, 以此证明它拥有其主权, 以此证明东海大陆架以中间线划分的“合理性” 。
中国认为,就钓鱼群岛的实际情况而言, 除钓鱼岛及黄尾屿外, 其他6个岛礁均不能维护人类居住, 不能以其自身的资源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 它可以拥有领海, 但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因而不具有划分大陆架的效力。日本则认为钓鱼群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其目的不言自明, 就是通过提升钓鱼岛的地位霸占钓鱼岛, 进而以此为根据确立中间线方式与我国平分东海大陆架。[6]
三、总结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它已经成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对世界海洋事务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推动了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同时也不应拘泥的国际法规的限制而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公正合理的解决同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纠纷。
参考文献:
[1]刘振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述(上)”,《国防》,1996年第10期,第16页。
[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6.htm
[3]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5.htm
[4]刘中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效应分析”,《外交评论》,2008年6月第3期,第86页。
[5]王逸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太平洋学报》,1996年第2期,第14页。
[6]李广义:“东海大陆架争端国际法依据辩证”,《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3期,第109页。
作者简介:杜学贤(1988.2—),男,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大国关系与国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