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物权两法走上前台

来源 :商务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lyyj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0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由于会议的议程包括对《企业破产法》、《物权法》这两部对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草案的再次审议,而显得颇为重要。这两部法律从酝酿起草至今,均已走过了至少10个年头,它们的起草专家甚至已经算不清改过多少稿;我们这些旁观者亦记不清有多少次被告知它们即将出台的消息,但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明确预计,最迟明年,这两部法律将会走上全国人大的表决案。它们的条文内容也许还不够完美,但却是难得的标本,折射出了中国在市场经济道路上所不得不经历的坎坷。
  
  新《破产法》——突破与遗憾
  
  早在1986年,就有过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法律问世。在这部仅六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18年来,尽管大量非国企、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的出现以及日益增加的恶意破产案件的发生,这部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与1991年全国人大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至今仍是中国在企业破产方面仅有的两部法律。
  实际上,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早就提出。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并经过近两年的工作,草拟出了《破产法》草案,经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但当时有意见认为,在没有《社会保障法》配套的情况下,《破产法》不宜出台,八届人大任期内,《破产法》也就此搁置。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后,继续对企业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并有计划在2002年九届人大任期结束前通过这部法律。然而2001年春节后,人大财经委员会放弃了这一计划,其直接影响因素,据有学者称,是那一年的春节期间东北的两个工业城市因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出现社会波动,敏感时期,破产法只得再次搁置。
  2003年8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一届《企业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修改。当年11月14日,起草小组将修订的新《破产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相关法学机构研究。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破产法》进行了首次审议。一审之后,对其出台时日的揣测仍呈悲喜交错之势,直到不久前的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完成二审以后,人大法工委内部关键人士透露,新《破产法》已经可以肯定将于春节前通过三审。
  二审通过的新《破产法》草案共十一章164条,较18年前的旧《破产法》内容大大丰富,其中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上市公司破产等方面的规定,最为引人关注。“这将是一部很优秀的法律,但远未完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说。
  在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二审稿第2条表述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较今年6月份的一审稿,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排除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无疑这是一个争论后妥协的结果。今年6月初审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之广引起了很大争议。有的委员提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规定个人破产可能成为个人逃债的保护伞。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提出,草案名称是《企业破产法》,但适用范围里又包括了合伙人和出资人,不仅名不副实,在具体实施中还将会造成其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不平等,不符合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原则。
  但作为《破产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卫国教授对这项修改并不满意。“他们列举的理由均不充分,而且都已经被回答过。退一步说,就算有那些困难,我们也应该积极地去解决。”王说,“自然人破产是对债务人的正面引导,只有害怕破产后被追索、制裁,债务人才不会去冒险,才会重视个人信用,我们的信用体系才会得以建立。”
  新《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在其第127条中,明确认定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而在过去近20年期间,中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列为优先清偿。据称,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来自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就曾屡屡与来自银行方面的人士围绕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优先权等问题争执不下。王卫国也认为,将劳动债权置于比其他债权特别是有担保的金融债权更优先的地位并不合适,“劳动债权最多只能是优先于诸如国家税收之类的非优先债权,破产法可以对其进行有限保护,但现在这样的规定对银行的风险太大,不利于中国脆弱的金融体系以及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然而,不应被忘记的是,《破产法》在八届人大任期内搁浅的重要原因就是配套的社会保障问题未能被解决。当前对这条 “以人为本”规定的广泛称赞,也许掩盖了对其背后的关于劳动债权与金融债权的重大争议,但毫无疑问,这将有利于这部已经历10年磨砺的法律尽早得以出台。
  同时,由于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无一家上市公司破产,因此新《破产法》对于上市公司的适用性一直为舆论所关注。不难发现,即使在二审通过的缩小适用范围的版本中,亦未有对上市公司做特殊规定,据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欣新认为,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覆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草案所规定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只是,根据近日相关媒体对ST宁窖破产案件的追踪,我们发现,在证券市场的敏感现状下,何时会出现第一家破产上市公司仍在未定之天。而ST宁窖绝处再生过程中暴露出的中小债权人权益在现有“协议和解”表决机制下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在新《破产法》亦未能解决。现有的《破产法》和新《破产法》均规定,和解协议只需“有投票权的债权额2/3以上和债权人1/2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对于这项规定,尽管认为“债权人一致同意会使交易、协商成本过高”,王卫国仍然表示,“这样的规定容易被钻空子,比如出席人数”。此外,在这种规定下,极易出现大债权人和债务人暗通款曲,合伙坑害中小债权人现象,对于“有投票权”如何界定的规定,在执行上亦不利于中小债权人。
  
  《物权法》:私权如何伸张
  
  《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在西方,《民法》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随着改革在中国的深入,公权逐步退出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但由于民法内容很多,是统一审议通过还是分编审议通过的讨论曾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为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被提请二审,业已表明《民法典》草案最终采取了分编审议通过的方式。有消息称,如果一切顺利,此次审议后再修改的《物权法(草案)》将在明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
  本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共分5编22章,总计297条,长达55页。草案详尽地规定了人们在处理财产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准则,无论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条款,还是同一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如“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在草案中都有表述。目前人们对它评论集中在两点:一是对于不同所有制财产是否统一对待,二是能否有效防止私人财产受到政府侵犯。
  对于第一点,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牵头,孙宪忠等人参与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中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其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只要财产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现有的《民法通则》上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尽管此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未再出现上述内容,也没有专门分章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但其第五章“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中,还是遵循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传统分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心,因为区分了不同的所有制之后,很容易导致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中,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的肯定是非公有财产。
  第二点“防止私人财产受到政府侵犯”,其实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私人财产合法性的判断。今年年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条表述已被写入《宪法》;落实到《物权法》,关键便是“合法”到底如何界定——比如目前争论最多的“灰色财产”和带有“原罪”色彩的第一桶金以及在这肮脏的第一桶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增量资产。社会各界普遍希望《物权法》能够明确这些“灰色财产”是否应该保护,或者哪些是应当保护的。来自民众的强大舆论压力,今年8月起的关于国资流失现象的大争论以及江苏等省对前几年国企转制的倒算,都在提醒立法者上述问题的敏感性和不容回避性。
  二是政府侵犯私人财产后的补偿问题。这里的侵犯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宪法》规定,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公民私人财产,但必须给予补偿。现在需要明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由谁、依据怎样的标准来界定,以判断政府的侵犯动机是否合法;包含补偿金额、标准的协议应该怎样达成,以判断政府的侵犯事实是否合法。事实上,各地几乎所有对农民土地或者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由,政府有意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界限,引发失地农民、拆迁户与政府的纠纷不断。现有法律中不乏对政府行为的种种约束,但是私人受害者在政府犯错之后的索赔总是很艰难。因此,《物权法》只有在约束政府部门对私人财产侵犯方面取得突破,方可真正撑起一把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大伞。
其他文献
我国沙漠地区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风砂频繁、太阳辐射强烈、昼夜温差大。雷达等电子装备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巨大的温差会加速元件、材料机械损伤;强太阳辐射会使
聚苯醚(PPO)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耐热性、电性能、阻燃性能和耐水性能等优点,但是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熔体粘度高,加工成型性极差。聚酰胺66(PA66)具有良好的耐溶剂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复杂,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贸易大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自中美建交以来,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合作不断深化,正常的贸易往来给中美两国的政治经济带来很多好处,但是有合作就有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两国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钢铁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近年来产能过剩严重,对美国的出口逐年增加。美国频繁地
革命旧址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具有相当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革命旧址及其周边环境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了诸多威胁,形势严峻。晋察冀边区是第一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地貌齐全,交通发达,革命旧址类型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针对晋察冀边区范围进行了界定,遴选了典型革命旧址作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了晋察冀边区革命旧址的类型特
双螺杆挤出机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生产领域,已经从聚合物加工领域扩展至工程塑料、食品、制药、纺织和造纸等行业。在阅读参考文献后,发现挤出机螺杆组合形式对填充度分布存在有
目的:研究人性化护理模式在新生儿肺炎护理中的综合效果。方法:从我院收治的新生儿肺炎患儿中抽取60例并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对照组患儿实施常规护理,观察组患儿在常
目的环指蛋白180(Ring finger protein 180,RNF180)是新近被发现的结合型E3泛素连接酶,属于泛素连接酶家族,通过泛素-蛋白酶体途径调节细胞内受损蛋白、转录调节因子等多种蛋白的动态平衡,参与包括胃癌在内的多种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过程。信号传导及转录激活因子3(signal transducers and activators of transcription 3,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