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关系中,没有行动支持的外交语言,一向是苍白无力的。除在外交上更加明确立场、向外传递更清晰信息之外,中方也非常有必要在可能出现挑衅的现场做好一切准备,加紧力量部署和针对性演练,部分反制措施不妨透明化和公开化
北京时间7月12日下午5时许,应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宣布仲裁案的裁决结果。
从裁决结果来看,该仲裁庭延续了3年多来的任性表现,在涉及到南海断续线、南沙群岛中的岛礁地位、以及黄岩岛等诸多问题上做出裁决。早在结果公布前,就有很多人担心裁决结果将危及到中国在南海的法理基础,然而该案最大的负面影响还不在于此,还可能会造成对南海海域乃至整个国际海洋秩序的解构或误导。
对于仲裁案的裁决结果,中国外交部随即发表郑重声明称,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仲裁结果动摇不了
中国的南海法理主张
实际上,对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中方不必高估。
首先,仲裁的权威性本来就不如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在没有直接当事国的承认和同意的前提下,其结果不会有任何实质作用。而且,作为一个临时机构,该仲裁庭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审理像南海争议这种非常复杂的事项,更没有足够强的约束力去执行结果。中方已多次阐明“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的“四不”政策,相信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方也都不会指望中国会顺从地接受这个结果。
其次,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的“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调解机制,其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明显在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都有权利也有必要予以抵制。对此,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明确指出,越权仲裁的结果无效。
而在该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的行为中都出现了诸多不符合《公约》和基本国际法原则的做法。比如,菲律宾将本来属于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问题包装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未与中方做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请仲裁。此外,仲裁庭有意无视该案的实质问题,大肆越权、滥权,仓促推进仲裁进程,对缺席方中国的主张和利益缺乏必要的尊重。以上种种,都直接影响了仲裁庭的声誉及合法性。
另外,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公开支持中国关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不少国家和专家开始质疑仲裁庭的程序问题。虽然也有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支持菲律宾和仲裁庭,但围绕该案,国际社会的立场分裂已是既成事实。不同于国内政治,国际社会无中央权威,国际法的任何规则和结果都仰仗大部分国家的默认和认可,在缺乏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仲裁结果无异于“废纸一张”。
因此,仲裁的结果已经不重要,它对中国的南海法理主张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改变不了南海问题的任何现状。
南海地区与国际海洋
秩序的“作乱者”
就南海及其周边秩序而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开了个很不好的先例,打破了区域内各方通过和平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共识。
必须承认,争议方之间的谈判协商依然是缓解或解决南海争议的最现实方式。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在这方面都有长久的传统与丰富的经验。谈判协商的方式也并非是不欢迎国际司法或其他非争端方力量的介入,而是要求这种介入必须征得各直接当事国的认可或同意。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实践惯例。各国有权依据国际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无论是双边、多边还是国际司法的解决模式,都离不开争议各方间的友好协商。例如,当年的北海争议各方和今天的环北极八国也都不希望域外国家介入争端问题。虽然北海大陆架划界最终诉诸国际法院,但前提是争议各方都认可这种方式。
菲律宾率先破坏了这种共识,并违背了之前的承诺;而仲裁庭则火上浇油,直接否定了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为代表的南海地区秩序。这不仅在东盟与中国之间,也在东盟国家之间造成了巨大裂痕,使得落实DOC和推进“南海行为准则”(COC)变得更加遥遥无期,各方对构建一个能包容各方的海洋规则或秩序的信心和兴趣也会受到极大挫折。
同样受到影响的还有东盟一体化进程。东盟各国在南海仲裁案上的立场和态度大相径庭,该仲裁案客观上也分裂了东盟,将一些原本潜藏的、可控的分歧在国际上完全暴露出来,将极大削弱东盟内部的政治互信。
此外,“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显然是过于大胆、过于自信,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认为凭借5个人之力在短短3年时间内就有能力瓦解《公约》存在的共识基础。该案充分暴露了《公约》的制度缺陷,例如,《公约》中强制仲裁的制度設计并不成熟,存在门槛低以及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重大缺陷,这些都将直接动摇国际社会对《公约》制度的信心。
《公约》号称海洋宪章,有152个正式成员国和26个签署但未批准的潜在成员,在国际海洋秩序中举足轻重。同时,《公约》又是个折中妥协的产物,在岛礁法理地位、历史性权利界定、海域划界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模糊和自相矛盾的地方,这直接激起了世界范围内众多的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纠纷。
但是,这种模糊正体现了《公约》的智慧和平衡,它是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能够达成共识的基础。因而,自《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还是常设仲裁法庭等机构,在审理有关涉及上述模糊条款的案件时,通常都是采取回避态度。因为任何涉及澄清或解释上述条款的判决都可能会被后面的案件援引,兹事体大,它们不是某个局部问题的争议或分歧问题,而是关乎到整个《公约》整体性和完整性的重大事项。
有如此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中国对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意味着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投下了“不信任票”。因为如果其他国家都像菲律宾一样随意对别国发起仲裁,仲裁机构也都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一样越权、滥权,整个《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将走向崩溃。
北京时间7月12日下午5时许,应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宣布仲裁案的裁决结果。
从裁决结果来看,该仲裁庭延续了3年多来的任性表现,在涉及到南海断续线、南沙群岛中的岛礁地位、以及黄岩岛等诸多问题上做出裁决。早在结果公布前,就有很多人担心裁决结果将危及到中国在南海的法理基础,然而该案最大的负面影响还不在于此,还可能会造成对南海海域乃至整个国际海洋秩序的解构或误导。
对于仲裁案的裁决结果,中国外交部随即发表郑重声明称,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仲裁结果动摇不了
中国的南海法理主张
实际上,对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中方不必高估。
首先,仲裁的权威性本来就不如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在没有直接当事国的承认和同意的前提下,其结果不会有任何实质作用。而且,作为一个临时机构,该仲裁庭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审理像南海争议这种非常复杂的事项,更没有足够强的约束力去执行结果。中方已多次阐明“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的“四不”政策,相信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方也都不会指望中国会顺从地接受这个结果。
其次,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的“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调解机制,其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明显在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都有权利也有必要予以抵制。对此,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明确指出,越权仲裁的结果无效。
而在该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的行为中都出现了诸多不符合《公约》和基本国际法原则的做法。比如,菲律宾将本来属于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问题包装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未与中方做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请仲裁。此外,仲裁庭有意无视该案的实质问题,大肆越权、滥权,仓促推进仲裁进程,对缺席方中国的主张和利益缺乏必要的尊重。以上种种,都直接影响了仲裁庭的声誉及合法性。
另外,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公开支持中国关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不少国家和专家开始质疑仲裁庭的程序问题。虽然也有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支持菲律宾和仲裁庭,但围绕该案,国际社会的立场分裂已是既成事实。不同于国内政治,国际社会无中央权威,国际法的任何规则和结果都仰仗大部分国家的默认和认可,在缺乏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仲裁结果无异于“废纸一张”。
因此,仲裁的结果已经不重要,它对中国的南海法理主张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改变不了南海问题的任何现状。
南海地区与国际海洋
秩序的“作乱者”
就南海及其周边秩序而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开了个很不好的先例,打破了区域内各方通过和平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共识。
必须承认,争议方之间的谈判协商依然是缓解或解决南海争议的最现实方式。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在这方面都有长久的传统与丰富的经验。谈判协商的方式也并非是不欢迎国际司法或其他非争端方力量的介入,而是要求这种介入必须征得各直接当事国的认可或同意。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实践惯例。各国有权依据国际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无论是双边、多边还是国际司法的解决模式,都离不开争议各方间的友好协商。例如,当年的北海争议各方和今天的环北极八国也都不希望域外国家介入争端问题。虽然北海大陆架划界最终诉诸国际法院,但前提是争议各方都认可这种方式。
菲律宾率先破坏了这种共识,并违背了之前的承诺;而仲裁庭则火上浇油,直接否定了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为代表的南海地区秩序。这不仅在东盟与中国之间,也在东盟国家之间造成了巨大裂痕,使得落实DOC和推进“南海行为准则”(COC)变得更加遥遥无期,各方对构建一个能包容各方的海洋规则或秩序的信心和兴趣也会受到极大挫折。
同样受到影响的还有东盟一体化进程。东盟各国在南海仲裁案上的立场和态度大相径庭,该仲裁案客观上也分裂了东盟,将一些原本潜藏的、可控的分歧在国际上完全暴露出来,将极大削弱东盟内部的政治互信。
此外,“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显然是过于大胆、过于自信,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认为凭借5个人之力在短短3年时间内就有能力瓦解《公约》存在的共识基础。该案充分暴露了《公约》的制度缺陷,例如,《公约》中强制仲裁的制度設计并不成熟,存在门槛低以及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重大缺陷,这些都将直接动摇国际社会对《公约》制度的信心。
《公约》号称海洋宪章,有152个正式成员国和26个签署但未批准的潜在成员,在国际海洋秩序中举足轻重。同时,《公约》又是个折中妥协的产物,在岛礁法理地位、历史性权利界定、海域划界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模糊和自相矛盾的地方,这直接激起了世界范围内众多的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纠纷。
但是,这种模糊正体现了《公约》的智慧和平衡,它是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能够达成共识的基础。因而,自《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还是常设仲裁法庭等机构,在审理有关涉及上述模糊条款的案件时,通常都是采取回避态度。因为任何涉及澄清或解释上述条款的判决都可能会被后面的案件援引,兹事体大,它们不是某个局部问题的争议或分歧问题,而是关乎到整个《公约》整体性和完整性的重大事项。
有如此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中国对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意味着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投下了“不信任票”。因为如果其他国家都像菲律宾一样随意对别国发起仲裁,仲裁机构也都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一样越权、滥权,整个《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将走向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