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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用来界定文学,只能表现出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特征,“审美”作为人类主观的、情感的、想象的创造性活动,才是文学实践活动的基本特性。意识形态的文学,往往成为对于社会存在的机械反映,成为庸俗社会学的试验场;纯粹审美的文学可能沦为个人情感无节制的宣泄,而缺乏现实关怀、人文精神的文学,它的价值总是有限的。只有在“意识形态”和“审美”之间,在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和主体的自我生成之间寻求到平衡的文学,才能更好地去实现它“历史—人文”的价值追求。“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论依据就在于此,理论价值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