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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一名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收到了一所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我即到一家酒店预定了20桌“升学宴”,每桌2500元,并交了10000元定金作为担保。不曾想,就在宴请的前一日,酒店老板邱某却突然告诉我说,因酒店已经转让给刘某经营,要我前去退回10000元定金,且再自行与刘某协商宴请事宜。而刘某表示,如果继续在该店按同样标准宴请,每桌必须另加200元,否则,“另请高明”。鉴于我已经向亲朋好友发送请柬,来不及更改到其它酒店,加之担心有失体面,我不得不答应。事后,因我对平白增加的4000元损失难于接受,曾要求邱某赔偿损失。可邱某却一口回绝。请问:邱某究竟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读者:宋敏
宋敏读者:
邱某应当向你赔偿因加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邱某达成“升学宴”用餐协议后,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邱某的核心义务,就是应当根据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相应服务。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邱某在前一日突然提出解约,表示不再履行义务,甚至让你措手不及,虽然事出有因,但并非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即同样不能排除邱某的行为是对自己合同义务的违反。其次,邱某难辞其咎。一方面,邱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你基于种种原因,被迫同意加价所增加的损失,与邱某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决定了你有权向其索要赔偿。另一方面,邱某必须向你支付双倍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指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即你有权据此要求邱某返还2万元(1万元×2)定金。
我儿子是一名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收到了一所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我即到一家酒店预定了20桌“升学宴”,每桌2500元,并交了10000元定金作为担保。不曾想,就在宴请的前一日,酒店老板邱某却突然告诉我说,因酒店已经转让给刘某经营,要我前去退回10000元定金,且再自行与刘某协商宴请事宜。而刘某表示,如果继续在该店按同样标准宴请,每桌必须另加200元,否则,“另请高明”。鉴于我已经向亲朋好友发送请柬,来不及更改到其它酒店,加之担心有失体面,我不得不答应。事后,因我对平白增加的4000元损失难于接受,曾要求邱某赔偿损失。可邱某却一口回绝。请问:邱某究竟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读者:宋敏
宋敏读者:
邱某应当向你赔偿因加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邱某达成“升学宴”用餐协议后,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邱某的核心义务,就是应当根据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相应服务。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邱某在前一日突然提出解约,表示不再履行义务,甚至让你措手不及,虽然事出有因,但并非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即同样不能排除邱某的行为是对自己合同义务的违反。其次,邱某难辞其咎。一方面,邱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你基于种种原因,被迫同意加价所增加的损失,与邱某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决定了你有权向其索要赔偿。另一方面,邱某必须向你支付双倍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指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即你有权据此要求邱某返还2万元(1万元×2)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