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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作为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应当在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并没有能够明确如何去分摊.本文通过对案例分析后认为,搬迁补偿收益应优先用于设备的购置,超出设备购置的部分才会用于厂房及土地的购置;将搬迁补偿递延收益递延到10年以上摊销不合理,搬迁补偿递延应优先设备资产使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