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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回剩余资产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此处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支付的购买价款或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由此可见,税收上确认分回剩余资产应作为投资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