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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