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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渡是一个复杂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易受政治、人权等敏感因素影响。跨国犯罪日益猖獗而我国对国际引渡制度的研究还较为落后。本文对国际引渡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具体原则进行了概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最后提出一些完善方案。
关键词:国际引渡制度;概念;原则
1.国际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请求国依法处理的诉讼活动。
引渡是一种程序也是一种制度,主体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而被引渡之个人系客体。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引渡之客体必须是受刑事追诉或判决定罪的人,所以尚未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民事判决的人及证人都不能引渡。还要注意的是,引渡制度中犯罪行为地必须在被请求国领域外。
2.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
2.1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包含了国家主权平等和国家之间互惠合作两项内容。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活动的前提,在引渡实践中被请求国无论是接受引渡还是拒绝引渡,亦或怎样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都是被请求国行使其国家主权的表现,请求国无权干涉。
2.2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活动的目的。引渡从管辖权角度讲就是国家司法管辖权有条件的部分让渡,但这种让渡应该建立在不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在建立引渡合作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对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部分让渡,这样就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
2.3人权保护原则
人权保护贯穿引渡诉讼的始终。在引渡的过程中,必须对被请求引渡者提供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程序上,如辩护权、上诉权、知悉权、刑事赔偿权、保释权以及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等。
2.4依法引渡原则
引渡制度早已成为了一项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引渡合作必须依法进行,凸显其司法性特征的同时削弱其行政性特征。各国在引渡活动中要依照其国内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要尊重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则、惯例和做法,保证引渡审查和实际移交的合法性。
3.引渡制度的具体原则
3.1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准予引渡的核心原则,是说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这里“双重犯罪”需明晰两点:第一,不要求具备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2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应对就请求国提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作整体考虑,而不论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否有别。第二,不要求罪名与犯罪类别一致。因为基于文化、思想、社会背景等方面的不同,每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3.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请求国要求引渡罪犯时,被请求国可以以该犯罪是一项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的犯罪为由拒绝引渡。然而在这项原则的适用中关于“政治犯”的范围却始终没有明晰的界定。但有两类犯罪,应明确地被排除在政治犯的定义范围之外。第一,战争罪和危害人類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组织并确认原则,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是违反国际法情节最严重的犯罪,各国均有权侦察、逮捕、引渡、起诉和惩治战争犯罪和危害人类犯罪。第二,劫机罪等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和谐与文明等。
3.3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不同的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不同,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地区提倡、重视人权保护,所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也成了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签订引渡条约时重点考虑的内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请求国不能保证对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如果请求国能承诺对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则可以引渡。
3.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而不准予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也就是说,被请求国准予引渡的对象只包括请求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者无国籍人。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拒绝引渡自己的国民而按照本国法律对罪犯在国外犯的罪行进行审判和惩处。我国也对此原则持刚性态度,即绝不同意引渡本国国民。而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立场承认本国国民的引渡。一是因为英美法系的国内刑法适用大多采用属地主义,二是因为他们的刑事裁判采取法庭中心主义,在犯罪地国追诉犯罪人被认为理所应当。
4.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意见
4.1缓和矛盾,加强引渡条约的缔结工作
前文提到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迟迟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是因为存在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死刑。但是我们清楚地知道,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那么既然我们无法解决矛盾,就应试着缓和矛盾。我们不能废除死刑,但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中国外逃的罪犯以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为主,那么取消对经济犯罪、职务类犯罪适用死刑,回归到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文明共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世界各国看到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出的进步。
4.2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引渡法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条约只是规定可以在国家间引渡犯罪,最终是由国内司法决定是否在与条约相协调的情况下引渡犯罪。我国《引渡法》与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未被明确,国内法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且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我国国内法也缺乏适用依据。那么,在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如何适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学术界现有两种说法,第一,应奉行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这也是很多学者建议的完善方案。他们认为,国际法规范处于更高的等级,且参加时未声明保留就必须遵守。第二,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等说。发生冲突应当依据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尽快明确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从立法上完善这一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国际引渡制度;概念;原则
1.国际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请求国依法处理的诉讼活动。
引渡是一种程序也是一种制度,主体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而被引渡之个人系客体。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引渡之客体必须是受刑事追诉或判决定罪的人,所以尚未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民事判决的人及证人都不能引渡。还要注意的是,引渡制度中犯罪行为地必须在被请求国领域外。
2.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
2.1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包含了国家主权平等和国家之间互惠合作两项内容。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活动的前提,在引渡实践中被请求国无论是接受引渡还是拒绝引渡,亦或怎样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都是被请求国行使其国家主权的表现,请求国无权干涉。
2.2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活动的目的。引渡从管辖权角度讲就是国家司法管辖权有条件的部分让渡,但这种让渡应该建立在不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在建立引渡合作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对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部分让渡,这样就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
2.3人权保护原则
人权保护贯穿引渡诉讼的始终。在引渡的过程中,必须对被请求引渡者提供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程序上,如辩护权、上诉权、知悉权、刑事赔偿权、保释权以及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等。
2.4依法引渡原则
引渡制度早已成为了一项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引渡合作必须依法进行,凸显其司法性特征的同时削弱其行政性特征。各国在引渡活动中要依照其国内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要尊重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则、惯例和做法,保证引渡审查和实际移交的合法性。
3.引渡制度的具体原则
3.1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准予引渡的核心原则,是说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这里“双重犯罪”需明晰两点:第一,不要求具备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2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应对就请求国提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作整体考虑,而不论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否有别。第二,不要求罪名与犯罪类别一致。因为基于文化、思想、社会背景等方面的不同,每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3.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请求国要求引渡罪犯时,被请求国可以以该犯罪是一项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的犯罪为由拒绝引渡。然而在这项原则的适用中关于“政治犯”的范围却始终没有明晰的界定。但有两类犯罪,应明确地被排除在政治犯的定义范围之外。第一,战争罪和危害人類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组织并确认原则,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是违反国际法情节最严重的犯罪,各国均有权侦察、逮捕、引渡、起诉和惩治战争犯罪和危害人类犯罪。第二,劫机罪等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和谐与文明等。
3.3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不同的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不同,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地区提倡、重视人权保护,所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也成了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签订引渡条约时重点考虑的内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请求国不能保证对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如果请求国能承诺对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则可以引渡。
3.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而不准予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也就是说,被请求国准予引渡的对象只包括请求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者无国籍人。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拒绝引渡自己的国民而按照本国法律对罪犯在国外犯的罪行进行审判和惩处。我国也对此原则持刚性态度,即绝不同意引渡本国国民。而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立场承认本国国民的引渡。一是因为英美法系的国内刑法适用大多采用属地主义,二是因为他们的刑事裁判采取法庭中心主义,在犯罪地国追诉犯罪人被认为理所应当。
4.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意见
4.1缓和矛盾,加强引渡条约的缔结工作
前文提到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迟迟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是因为存在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死刑。但是我们清楚地知道,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那么既然我们无法解决矛盾,就应试着缓和矛盾。我们不能废除死刑,但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中国外逃的罪犯以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为主,那么取消对经济犯罪、职务类犯罪适用死刑,回归到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文明共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世界各国看到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出的进步。
4.2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引渡法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条约只是规定可以在国家间引渡犯罪,最终是由国内司法决定是否在与条约相协调的情况下引渡犯罪。我国《引渡法》与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未被明确,国内法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且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我国国内法也缺乏适用依据。那么,在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如何适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学术界现有两种说法,第一,应奉行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这也是很多学者建议的完善方案。他们认为,国际法规范处于更高的等级,且参加时未声明保留就必须遵守。第二,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等说。发生冲突应当依据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尽快明确引渡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从立法上完善这一亟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