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编校互动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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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质量是图书的生命线。如何守住这条生命线,是关于业者长久以来一直关注和思考的话题,为此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但经过多年从事编辑工作的观察和实践,笔者发现编辑和校对之间普遍缺乏一种交流和沟通的制度安排。为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保障图书的质量,本文提出了建立编校互动制度的新观点。其具体措施是编辑和校对之间应具有平等意识,建立畅通的交流沟通互动机制,并将对方视为“命运共同体”。只有这样,编辑和校对才能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从而有效地保证图书的出版质量。
  关键词:编校平等意识 编校互动机制 出版质量
  为了保证图书的质量,《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了一系列很好的制度,例如三审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设计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等,这些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共同构筑了保证图书质量的一道道坚固防线。但经过笔者多年从事编辑工作的观察和实践,发现编辑和校对之间普遍缺乏一种交流和沟通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编校两条线成为了图书出版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为此,笔者尝试着在自己所责编的图书流程中建立一种编校互动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图书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二是编辑和校对人员的责任心不断增强。三是编辑和校对人员的水平和能力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以下就如何建立编校互动制度以及笔者对这一制度的探索与思考进行具体阐述。
  一、树立编校平等意识是前提和基础
  在出版行业中,编辑一般学历较高,大部分为研究生学历,而校对的学历则较低,因此,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编辑轻视校对的现象。当然,一些校对人员长年从事校对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功底,他们觉得现在的年轻编辑,虽然学历高,但能力未必强,普遍存在“眼高手低”的现象,而且心高气傲,心浮气躁,坐不住冷板凳。这种互相瞧不起对方的心态存在,必然会导致编校之间的脱节。编辑觉得校对顶多是校校错别字,改改标点符号,对图书的品质起不了什么大作用;而校对觉得自己提出的修改意见往往不被编辑所重视。
  其实,编辑与校对不能以学历的高低来衡量能力的强弱,因为在审读书稿的过程中,他们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各有所长。编校人员之间应该树立平等的意识,而不应互相拆台,互存偏见。为了消除这一偏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一直实行“编辑要从校对做起”的制度。即新人职的编辑,不论学历多高,都必须在校对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才可以正式调入编辑部门从事编辑工作。社里根据学历的高低,以及在校对部门工作的表现,来决定其在校对部门工作时间的长短,一般为3-12个月。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发现,在校对部门工作之后的编辑,能够打下比较扎实的校对功底,消除心浮气躁和心高气傲的心态;能够与校对人员结下曾一起工作的友谊,避免产生互相瞧不上眼的偏见,让这样的融洽关系延续到今后的编辑工作之中;能够切身体会到校对人员的辛苦和不易,日后在对待校对人员的意见时,更多一分慎重和尊重。因此,编校人员之间平等意识的树立,是建立编校互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交流沟通机制是核心内容
  在书稿的审校环节最容易出現的现象是:编辑不太在意校对的意见,确认完校对意见之后,也不给予校对人员任何解释。校对人员拿到编辑确认过的书稿之后,只看到书稿中用红色笔标注的打钩或者画叉的符号,而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些修改意见为何没有被采纳。
  其实编辑确认校对稿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从校对的角度和眼光看待书稿的过程。首先,对于校对人员的意见,我们要认真地对待,特别是他们指出了我们在编辑过程中没有发现的问题时,更应对他们怀有感激之情。其次,对于校对人员错改的问题,我们也要怀有一颗宽容之心。在返回的校对稿中对为什么没有采纳校对意见作出有理有据的说明,让校对人员知道为什么这样改是错误的,这样才能赢得对方的尊重和理解。
  例如,笔者在确认一本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书稿的校对意见时,发现校对人员将书稿中的“未成年犯”改为了“少年犯”。或许校对人员觉得这样修改更为符合日常交流习惯,但这一修改意见恰恰是错误的。于是笔者将不采纳校对意见的理由在书稿空白处作了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由上可知,“未成年犯”或“未成年罪犯”是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定用语,而“少年犯”常出现在口语中,为非规范用语。在正式出版物中使用法定用语更为规范,因此,“未成年犯”或“未成年罪犯”不可改为“少年犯”。
  责任校对在看到这一标注之后马上对此表达了歉意和谢意,说他们在这方面的确存在知识的盲区,而且此前从未有编辑对他们的校对意见给出采纳与否的理由。他还希望今后碰到类似的问题时,继续与他们进行这样的沟通和交流。随后他将此标注的理由印发给校对部门的其他校对人员,由此,编校之间的互动制度就逐步形成了。
  与事后纠正相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效果可能更为直接和显著。编辑审读加工书稿之后,对书稿中哪些问题需要格外注意心里最为清楚,其可以为校对工作准备相关的材料。例如,书稿中有涉及台湾地区的用语时,责任编辑可将《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和2005新华社总编室印发的《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第四部分为“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等作为附加材料和书稿一并交给责任校对,让其安排校对人员先学习相关材料,然后才开始校对书稿。如此一来,校对人员既扩展了知识面,也可能现学现用,能够发现原稿中编辑遗漏的知识性错误。   按照出版社的流程,一般是三审之后进行三校,因而编辑的审读质量如何,校对人员在校对过程中能明显地察觉到。此外,编辑要确认和审核校对在书稿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校对在书稿中正确的修改意见越多,那就说明编辑的审读不细致、不认真,这才导致遗留了很多错误和问题。校对人员在校对完书稿之后,可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提醒编辑在今后审读过程应引起重视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应在编辑加工阶段解决的问题,不要留给校对人员解决。
  我们一般在谈论提高编校质量时,都会提到编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但笔者认为,责任意识的建立,不能仅靠呼吁或者凭良心做事,更要建立一种制度,而编校人员之间的互动制度恰恰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编校人员之间就书稿审读和校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交流,能够起到一种相互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在各自负责的环节中尽心尽力地担负起“把关人”的角色。因此,在编校人员之间建立畅通高效的交流沟通机制,是建立编校互动制度的核心内容。
  三、形成编校“命运共同体”是保障
  目前,校对人员的基本职责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甚至其所起的作用有时候相当于编辑加工的后续,为保证图书出版的质量起到了监督和弥补作用。正因为校对在图书出版环节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坚持责任校对制度之外,还应实行责任校对署名制。可能有人会觉得,有責任校对制度不就行了吗,为何非要署名呢?
  其实,责任校对署名制是对责任校对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保证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一个具体举措。如果说责任校对制度是在出版社内部对校对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那么责任校对署名制则是让校对人员从不为人知的“幕后”走到了人所共知的“台前”。责任校对的名字白纸黑字地印在了图书上,广大读者就会知道承担校对责任的具体人员,这必然会提高校对人员的责任意识。该责任校对人员就会更加关注书稿各校次的质量,并且将会是最熟悉该书稿各校次校对情况的人,便于编辑随时与之共同探讨和解决各校次的校对提出的疑难问题。
  实行责任校对署名制,可以让校对人员有一种强烈的参与感,让他们觉得自己也在图书的生产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一本书问世之后,责任校对的名字也和责任编辑的名字一起印在了书上,这让他们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然,这是一个荣誉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当图书获得某种奖项或荣誉时,编辑和校对一起分享;当图书出现质量问题时,编辑和校对也要一同承担责任。编辑和校对成了“命运共同体”,都要对图书的质量负责,这为双方的交流和合作奠定了基础,这是编校互动制度能够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图书的质量达到最理想的状态。
  四、提升图书质量是最终目的
  编辑和校对人员在知识结构、学历层次、阅读侧重点等方面都不相同,但他们扬长避短,彼此之间应互相取长补短,进行经常性地交流和沟通,这样方能共同成长和共同进步,如此则图书出版的质量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例如,一些年轻编辑刚接触与立法相关的书稿时,常常分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区别,时常被校对人员揪出其中的错误。因为校对人员长期校对与立法相关的书稿,他们所积累的这方面知识要远比一般的编辑丰富。校对人员对这一知识点在书稿中作了修改说明:
  新华社总编室发布的《两会报道规范用语备忘》第13条有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编辑人员一定要谨记“三人行,必有我师”,虚心向他人学习和请教,因为编辑是一个深不见底的职业。当然,校对人员也应增强编辑意识,向编辑化方向努力和发展,不能仅仅认为只需要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即可,这样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和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校对人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途径有很多种,例如自身努力积累和参加业务培训等。除此之外,编辑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就书稿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归纳总结后,与校对人员进行分享,这不失为一个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的好办法。例如,在法律类图书中,校对人员可能弄不清楚“被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何区别,各自在什么语境下使用,等等。此时,编辑可以将类似这样的问题归纳之后,以讲座、座谈或内部会议等方式及时地向校对部门的人员进行解疑释惑。当然,校对也可以针对书稿中存在的校对方面的错误和质检中出现的问题与编辑进行分享。这样的交流和分享都是双向的,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图书质量有进一步的提升。
  因此,编辑和校对之间应是一种动态的双向交流关系,而不能是一种“你编你的、我校我的”的静止脱节状态。只要编辑和校对在出版流程的不同环节上,各自精益求精,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就会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地保证图书的出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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