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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无情,人间有爱。2013年5月30日这一天,对于吉林省190余万残疾人来说是个大喜的日子——酝酿两年多的《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法规出台迫在眉睫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据统计,吉林省现有残疾人数量占人口总数7.03%,高于全国6.34%比率,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说:“残疾人的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遇到诸多难题,涉及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体活动、住房等,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2013年,吉林省残联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7件,内容涉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孤独症防治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残疾人生存环境和基本权益的高度关注。目前,单单从残疾人就业难来看,在当今劳动力市场岗位“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情形下,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加之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缺少一技之长,因此在竞争中毫无优势可言。如果涉及到一些技术方面的岗位要求,残疾人就业则更是难上加难。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做了许多调整。吉林省原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有20余条30多款,这些不一致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明显滞后、甚至阻碍了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开门立法纳良策
为了使立法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关部门决定将原《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改为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这样做可以在坚持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原则下,以地方条例的立法形式把吉林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便于设定更多适合省情的条款内容,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
2011年4月,省残联按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随后向9个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共43个单位征求意见,并到白山、四平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为保证立法质量和科学性,还邀请部分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多次修改。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送审稿。
2013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吉林日报》、省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短短几天内,就收到反馈意见千余条。
让残疾人活得更有尊严
“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2013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围绕审议《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对全省残疾人事业和立法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条例草案逐条字斟句酌,力求法规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例如,针对条例草案第42条第2款“分配廉租住房时,对重度下肢残疾人要优先安排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云岫指出,全省有视力残疾人27.2万人,其中盲人约3.2万人。所以,该条款除了要照顾重度残疾人外,还应该包括视力残疾人;条例草案第17条关于残疾儿童早期筛查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款主要侧重在预防方面,缺少残疾儿童康复的内容,为此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到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对公益性经费征收使用透明度问题提出诸多质疑。审议中,孙首峰、刘润华等委员提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彩票公益金留成、就业保障金等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必要时向社会公示。根据这个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条例草案第12条第2款关于“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表述不准确,难以操作,建议明确残疾人职工代表比例。宋利菲委员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52、53条中相关内容,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优先处理。同时,对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条例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
此外,残疾人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的提高等问题也被委员们考虑得入细入微。连建设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47、48条中应增加一款:“政府部门应明确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应新建无障碍环境”。条例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将47条内容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内容中”、“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随着家用轿车不断走入百姓家,许多残疾人也对“以车代步”的现代生活充满了渴望和期盼。条例草案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审议中,对于条例草案中第50条第1款关于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细化、明确,该意见最终被采纳,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
“其实,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让残疾人活得更有尊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说。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让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次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是一项重要惠民举措,是全省人民献给残疾人士的爱心大礼,必将极大地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法规出台迫在眉睫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据统计,吉林省现有残疾人数量占人口总数7.03%,高于全国6.34%比率,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说:“残疾人的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遇到诸多难题,涉及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体活动、住房等,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2013年,吉林省残联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7件,内容涉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孤独症防治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残疾人生存环境和基本权益的高度关注。目前,单单从残疾人就业难来看,在当今劳动力市场岗位“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情形下,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加之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缺少一技之长,因此在竞争中毫无优势可言。如果涉及到一些技术方面的岗位要求,残疾人就业则更是难上加难。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做了许多调整。吉林省原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有20余条30多款,这些不一致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明显滞后、甚至阻碍了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开门立法纳良策
为了使立法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关部门决定将原《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改为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这样做可以在坚持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原则下,以地方条例的立法形式把吉林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便于设定更多适合省情的条款内容,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
2011年4月,省残联按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随后向9个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共43个单位征求意见,并到白山、四平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为保证立法质量和科学性,还邀请部分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多次修改。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送审稿。
2013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吉林日报》、省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短短几天内,就收到反馈意见千余条。
让残疾人活得更有尊严
“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2013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围绕审议《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对全省残疾人事业和立法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条例草案逐条字斟句酌,力求法规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例如,针对条例草案第42条第2款“分配廉租住房时,对重度下肢残疾人要优先安排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云岫指出,全省有视力残疾人27.2万人,其中盲人约3.2万人。所以,该条款除了要照顾重度残疾人外,还应该包括视力残疾人;条例草案第17条关于残疾儿童早期筛查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款主要侧重在预防方面,缺少残疾儿童康复的内容,为此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到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对公益性经费征收使用透明度问题提出诸多质疑。审议中,孙首峰、刘润华等委员提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彩票公益金留成、就业保障金等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必要时向社会公示。根据这个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条例草案第12条第2款关于“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表述不准确,难以操作,建议明确残疾人职工代表比例。宋利菲委员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52、53条中相关内容,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优先处理。同时,对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条例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
此外,残疾人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的提高等问题也被委员们考虑得入细入微。连建设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47、48条中应增加一款:“政府部门应明确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应新建无障碍环境”。条例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将47条内容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内容中”、“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随着家用轿车不断走入百姓家,许多残疾人也对“以车代步”的现代生活充满了渴望和期盼。条例草案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审议中,对于条例草案中第50条第1款关于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细化、明确,该意见最终被采纳,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
“其实,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让残疾人活得更有尊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说。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让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次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是一项重要惠民举措,是全省人民献给残疾人士的爱心大礼,必将极大地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