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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将至,又到了家长送孩子进各种校外辅导班的时候。客观地讲,这些培训机构既促进了孩子的成长,又减轻了家长的负担。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近日,西城区法院公布的四起涉少人身伤害典型案例,为家长敲响了警钟。这些案件中,有無资质办学的,有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的,还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所有这些均构成了安全隐患,使孩子们受到伤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在送孩子培训和选定培训机构时,家长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选择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的、有资质、信誉好的培训机构。
案例1
老师照应不过来
同学推搡磕伤牙
小豪、小齐分别是5岁和7岁男孩,两人均是某中心美术班的学生。一天下午课间,在老师带着班上其他同学们去上厕所时,留在教室里的小齐将小豪推倒在地,造成小豪唇部外伤。
事发后,美术班老师带着小豪去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小豪两颗牙齿脱位、下唇粘膜裂伤。为此,小豪要求小齐、某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本案伤害结果的发生虽系两名幼童发生身体接触所致,但事发时仍处于辅导班学习期间,而教室中却无成年人在场,以至不能及时制止小齐的行为,故某中心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小豪是在辅导班学习期间被小齐推倒受伤,故小齐及其监护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小豪造成的合理损失。
依据以上事实,对于小豪负伤一事,法院判决小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西城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说,在本院受理的辅导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中,有50%的案件是由于同学之间的摩擦造成的。且此类伤害多发生在上课前或者课间休息时。
虽然大部分学生在进行课外辅导培训时,上课前进入、下课后即离开辅导机构,不会在辅导机构停留过长的时间,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以及辅导机构的师资不足等原因,经常造成管理脱节,以致于同学之间常常因开玩笑或小摩擦而导致伤害。这一点,应引起家长的注意。
案例2
玻璃烂了不更换
划伤学生右手掌
小青是一名面临中考的初三学生。从2015年底开始,小青就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一对一标准化课程的辅导协议。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青下课后准备回家时,手碰到了该教育机构培训课桌的玻璃挡板。
该玻璃挡板此前已经产生裂痕,而且固定得不牢固。小青这么一碰,不仅玻璃碎了,还扎伤了他的右手。医生诊断为:右手肌健断裂。
小青手术后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机构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教育机构一次性赔偿小青全部经济损失7.5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场所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在实践中,这些课外教育机构大多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一般都是租借在商住两用楼或者普通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
这些教育机构的设备如此简陋,往往隐含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些隐患也时刻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必须高度警惕。
案例3
10岁幼童肱骨断
肇事家长不露面
10岁小王在某托管班上课时,因和他人打闹,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事发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本案发生在托管班,当时托管班老师并未看到是谁推了小王。小王的家长来接他时,才去医院就诊,并报了警。小王表示小京打他了,但托管班的老师们均称没有小京家长的电话,所以无法联系上小京的家长。
为此,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开办人刘某、林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刘某和林某均不认可托管班是其二人开设的,均称承办主体是另一被告注册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托管班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未在教委备案。从托管班的用房上看,两次房屋租赁协议均以个人名义签订,并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从老师的管理上看,事发时曾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老师没有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亦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刘某、林某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发放的。而刘某、林某各自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训一项。
本案事发时,现场除了几个未成年人,没有老师进行看护,没有老师看到并及时制止,老师也不清楚事发经过。事发后,老师尽管发现小王半蹲在地上,但没有进行详细询问,亦不清楚小王的受伤情况,致使小王在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就诊。而托管班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鉴于托管班因管理松散、混乱,且不能提供小京家长的联系方式,法院认定刘某、林某是托管班的开办主体,对本次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70%为宜。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刘某共同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当前,许多家庭的家长是双职工,下班时间晚于学校放学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中无人帮忙接孩子,就只能将孩子送到托管班看管。
可是,许多托管班都是个人开办的,其用房也是租赁的普通居民住宅,没有经过正式的审批注册和许可。孩子们在这种托管班里,因其管理较为混乱,且存在饮食卫生等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身伤害。而发生损害后,这些机构又往往因资质不全、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度加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托管孩子时,家长要尽量选择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的托管机构。
案例4
言语失和起争执
撤掉椅子摔同学
小艺和小乐都是一家培训机构开办的幼小衔接班的学生,一天课间时,二人发生语言争执。之后,小乐在小艺要坐下时突然将椅子撤走,致使小艺一下子坐到了地上,使其后颈部右侧撞到了椅子的前沿。小艺感到脖子疼,去医院检查诊断为裹枢椎半脱位,并行颈托固定治疗。
小艺要求小乐及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院调解下,最后小乐一次性支付小艺各项损失1500元,培训学校一次性支付小艺各项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小艺的赔偿进行的比较顺利,究其原因是相应培训机构是一家经过注册审批的培训机构,管理比较完善,且注重自己的信誉和评价,对学生也比较负责任。这一现象,在本院受理的辅导机构人身伤害案件中也有所体现。那些经过注册审批的辅导机构发生学生伤害案件时协商解决比例比较高,而未经注册者往往是不到法院判决或强执决不赔偿。
近日,西城区法院公布的四起涉少人身伤害典型案例,为家长敲响了警钟。这些案件中,有無资质办学的,有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的,还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所有这些均构成了安全隐患,使孩子们受到伤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在送孩子培训和选定培训机构时,家长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选择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的、有资质、信誉好的培训机构。
案例1
老师照应不过来
同学推搡磕伤牙
小豪、小齐分别是5岁和7岁男孩,两人均是某中心美术班的学生。一天下午课间,在老师带着班上其他同学们去上厕所时,留在教室里的小齐将小豪推倒在地,造成小豪唇部外伤。
事发后,美术班老师带着小豪去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小豪两颗牙齿脱位、下唇粘膜裂伤。为此,小豪要求小齐、某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本案伤害结果的发生虽系两名幼童发生身体接触所致,但事发时仍处于辅导班学习期间,而教室中却无成年人在场,以至不能及时制止小齐的行为,故某中心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小豪是在辅导班学习期间被小齐推倒受伤,故小齐及其监护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小豪造成的合理损失。
依据以上事实,对于小豪负伤一事,法院判决小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西城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说,在本院受理的辅导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中,有50%的案件是由于同学之间的摩擦造成的。且此类伤害多发生在上课前或者课间休息时。
虽然大部分学生在进行课外辅导培训时,上课前进入、下课后即离开辅导机构,不会在辅导机构停留过长的时间,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以及辅导机构的师资不足等原因,经常造成管理脱节,以致于同学之间常常因开玩笑或小摩擦而导致伤害。这一点,应引起家长的注意。
案例2
玻璃烂了不更换
划伤学生右手掌
小青是一名面临中考的初三学生。从2015年底开始,小青就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一对一标准化课程的辅导协议。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青下课后准备回家时,手碰到了该教育机构培训课桌的玻璃挡板。
该玻璃挡板此前已经产生裂痕,而且固定得不牢固。小青这么一碰,不仅玻璃碎了,还扎伤了他的右手。医生诊断为:右手肌健断裂。
小青手术后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机构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教育机构一次性赔偿小青全部经济损失7.5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场所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在实践中,这些课外教育机构大多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一般都是租借在商住两用楼或者普通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
这些教育机构的设备如此简陋,往往隐含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些隐患也时刻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必须高度警惕。
案例3
10岁幼童肱骨断
肇事家长不露面
10岁小王在某托管班上课时,因和他人打闹,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事发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本案发生在托管班,当时托管班老师并未看到是谁推了小王。小王的家长来接他时,才去医院就诊,并报了警。小王表示小京打他了,但托管班的老师们均称没有小京家长的电话,所以无法联系上小京的家长。
为此,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开办人刘某、林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刘某和林某均不认可托管班是其二人开设的,均称承办主体是另一被告注册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托管班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未在教委备案。从托管班的用房上看,两次房屋租赁协议均以个人名义签订,并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从老师的管理上看,事发时曾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老师没有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亦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刘某、林某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发放的。而刘某、林某各自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训一项。
本案事发时,现场除了几个未成年人,没有老师进行看护,没有老师看到并及时制止,老师也不清楚事发经过。事发后,老师尽管发现小王半蹲在地上,但没有进行详细询问,亦不清楚小王的受伤情况,致使小王在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就诊。而托管班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鉴于托管班因管理松散、混乱,且不能提供小京家长的联系方式,法院认定刘某、林某是托管班的开办主体,对本次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70%为宜。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刘某共同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当前,许多家庭的家长是双职工,下班时间晚于学校放学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中无人帮忙接孩子,就只能将孩子送到托管班看管。
可是,许多托管班都是个人开办的,其用房也是租赁的普通居民住宅,没有经过正式的审批注册和许可。孩子们在这种托管班里,因其管理较为混乱,且存在饮食卫生等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身伤害。而发生损害后,这些机构又往往因资质不全、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度加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托管孩子时,家长要尽量选择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的托管机构。
案例4
言语失和起争执
撤掉椅子摔同学
小艺和小乐都是一家培训机构开办的幼小衔接班的学生,一天课间时,二人发生语言争执。之后,小乐在小艺要坐下时突然将椅子撤走,致使小艺一下子坐到了地上,使其后颈部右侧撞到了椅子的前沿。小艺感到脖子疼,去医院检查诊断为裹枢椎半脱位,并行颈托固定治疗。
小艺要求小乐及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院调解下,最后小乐一次性支付小艺各项损失1500元,培训学校一次性支付小艺各项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小艺的赔偿进行的比较顺利,究其原因是相应培训机构是一家经过注册审批的培训机构,管理比较完善,且注重自己的信誉和评价,对学生也比较负责任。这一现象,在本院受理的辅导机构人身伤害案件中也有所体现。那些经过注册审批的辅导机构发生学生伤害案件时协商解决比例比较高,而未经注册者往往是不到法院判决或强执决不赔偿。